
施工员岗位培训法规部分PPT.ppt
82页施工员岗位培训 法规部分施工员必备的知识结构n法律常识:《建筑法》、《安全法》 、《安全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 》、以及地方法规n专业知识:识图知识、力学基础知识 、建筑结构基础知识、施工技术、施工 组织与管理、施工安全管理n操作规程施工员岗位职责¡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开展施工管理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的总体布署、总平面布置¡协调劳务层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执 行总的施工方案¡监督劳务层按规范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全面合理,有效实施方案,保持 施工现场安全有效¡提出保证施工、安全、质量的措施并组织 实施¡督促施工材料、设备按时进场,并处于合 格状态,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参加工程竣工交验,负责工程完好保护¡按时准确记录施工日志¡合理调配生产要素,严密组织施工确保工 程进度和质量,组织工程验收,参加分部 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并参加图纸会审和 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第一部分 法律常识之一《刑法》n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 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n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 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 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 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n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 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 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 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n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 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n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 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 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 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 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建筑法》1. 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 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 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n2.适用范围:n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 管理,应当遵守本法n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 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n 3.原则:n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 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 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4.前提: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6.方针n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 制度。
7.安全管理规定n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 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 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 场实行封闭管理n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 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 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8.建设单位责任n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 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 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 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9.环境保护n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 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 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 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 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10.审批手续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 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 他情形n1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n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 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 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 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 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 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 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 批评、检举和控告 n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 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 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 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12.总分包质量责任划分n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 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 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 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 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 理 13、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内 容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 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 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 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 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 自修改工程设计n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 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 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 1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 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七十一条第二款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 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 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 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 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 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 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常识之三《安全生产法》n立法目的:n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适用范围:n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 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 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方针:n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 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n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 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 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 面的义务。
n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 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 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n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 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n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n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 、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 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 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 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n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 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 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 全的工艺、设备n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 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 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 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 安全措施的落实n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 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 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 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 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 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 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 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 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 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 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 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 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n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 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 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 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 前款规定处罚法律常识之四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n1.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制定本条例第二十六 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 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 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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