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企出口物退免培PPT课件.ppt
71页生生 产产 企企 业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培训出口货物退(免)税培训范伟林范伟林桐乡市国家税务局桐乡市国家税务局 税源管理三科税源管理三科20112011年年8 8月月2929日日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一、出口退(免)税的概念一、出口退(免)税的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的货物予以退还或者免征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二、退(免)税的方法二、退(免)税的方法 我国现行的退税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免、抵、退”税 二是“免、退”税 三是免税 (一)免、抵、退税(一)免、抵、退税• 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 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对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另部件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对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 (二)免、退税(二)免、退税 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外贸企业 对外贸企业出口销售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并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
(三)免(三)免 税税• 这种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以及出口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深加工结转业务等• 对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但不予退税,所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也不予抵扣,转入成本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范围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范围 •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已出口的凡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一)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或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视为离境)•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二)不予退(免)税货物范围(二)不予退(免)税货物范围 • 对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国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除经国家批准属于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主要包括“一资两高” 产品、国家宏观调控禁止出口的产品以及不符合现行规定的出口货物。
四、退税率四、退税率• 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的,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现行增值税退税率• 从2008年8月1日起,国家七次大规模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截止目前,现行增值税退税率主要有以下几档:•17%、16%、15%、13%、9%、5%、3%•(3%的退税率主要适用于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免、抵、退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税管理办法五、免抵退税的适用范围五、免抵退税的适用范围•(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自产货物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具有实际生产能力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 (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四)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六六、“免、抵、退免、抵、退”税的概念税的概念 1、“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2、“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3、“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七、出口销售入账时间、销售收入七、出口销售入账时间、销售收入和汇率的确定和汇率的确定•(一)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确定 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入账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二)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确定(二)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确定 出口货物以离岸价(FOB)作销售,离岸价一般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均应予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三)汇率的确定• 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帐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月初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帐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核算年度内不予调整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免、抵、退”税的计算税的计算(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免、抵、退免、抵、退”税的计算和会计核算税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 “免抵退”税额=本月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注: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指当月单证齐全出口额)②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应退税额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和抵扣税额的计算①①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当期进项税额转出))-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包含包含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②②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3、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免抵”税额、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的计算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的计算•((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 即本月无未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当期“免抵免抵”税额税额=当期当期“免抵退免抵退”税税额额 无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无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0))(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①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0;•②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4、会计核算、会计核算•(1)成立销售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应付款—**年度运保费借:主营业务成本--(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的会计处理)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的会计处理①计提核算: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②收到退税款: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增值税(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计算公式和会计核算退(免)税计算公式和会计核算1、 “免抵退”税额和“免抵”税额计算公式为: ①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②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①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包含包含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额))②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税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税和抵扣税额抵减额③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不得小于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部分结转下期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以此类推。
3、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免抵”税额、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的计算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本月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他计算与一般贸易完全相同 4、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会计分录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会计分录处理与一般贸易大致相同,所不同的只是理与一般贸易大致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多了两个抵减额为简便操作,一般建多了两个抵减额为简便操作,一般建议以申报系统的申报数据为依据进行核议以申报系统的申报数据为依据进行核算,但要作好数据备查记录算,但要作好数据备查记录九、生产企业九、生产企业“免、抵、退免、抵、退”税税申报程序申报程序 1 1.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并在财务上作销售 2. 在申报系统中录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必须的各种数据,生成明细申报数据进行预审3.根据预审后的反馈信息调整相关明细申报数据,并对数据进行一致性检查后,重新生成明细申报数据4、生成汇总申报数据并打印出相关申报表5、于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退(免)税单证、报表及其他退(免)税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正式申报,对逾期申报的,酌情给予处罚。
十、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资料十、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资料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征收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5.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报送:(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6.装订成册的退(免)税原始凭证(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企业签章并注明登记出口销售账时间、金额的的出口销售发票(3)远期收汇证明(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其他相关规定其他相关规定十一、十一、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生产企业实行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备案的单证有:•1 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2 出口货物明细单;•3 出口货物装货单;•4 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上述备案单证,主要是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单证。
考虑到有些企业备案单证名称可能与上述规定名称不尽一致,因此,各企业可根据国税发[2005]199号文件附件描述的有关备案单证的含义、功能、作用等,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单证备案管理要求 1、生产企业应在申报货物退(免)税单证后15天内,将上述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收集齐全,并存放于企业财务部门,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2、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将填写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上报退税机关十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能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否则不再给予退(免)税,视同内销处理。
十三、延期申报的规定十三、延期申报的规定 •出口企业若发生以下情形,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1、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3、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4、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十四、外汇核销的规定十四、外汇核销的规定 对于分类管理类别B以上的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收汇除外),对超期核销、无核销单电子数据或数据有误的,将作出追回已退税款、不予退税等处理,并对相关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但对下列情形的出口企业(即C类或视同C类管理的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核销(远期收汇除外)1.纳税信用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5.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不满两年的6.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7.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十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退(免)税规定退(免)税规定 • 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设定12个月的退税审核期在退税审核期内出口的货物,按现行规定统一计算免、抵、退税额,但对审核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在退税审核期12个月期满后对上述各月审核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特殊规定一• 对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特殊规定二•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2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经地市税务机关(此权限已下放)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特殊规定三•小型出口企业, 在审核期内出口的货物,按月计算免抵退税额,但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
•我省小型出口企业确定的标准为: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生产性出口企业 十五、视同自产产品十五、视同自产产品•(一)视同自产产品范围•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符合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退税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二)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申报要求申报要求•1、当期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须在申报系统“出口货物明细录入”的备注栏中注明“ST” ;•2、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申报表》及相应的附表;•3、对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出口企业应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于申报期内上报主管税源管理部门,经核准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 十六、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规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规定 • 按照“不退即征”的原则,凡是不符合现行退(免)税规定的出口货物和行为,一律视同内销征税(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视同内销(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视同内销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视同内销(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视同内销•1、未按退税凭证内容故意录入多申报退税;•2、对作撤单或撤销申报处理的退税凭证未作调整直接办理正式申报;•3、正式申报时附送的延期申报报告内容与申请理由不符;•4、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货物明显不是同一商品;•5、无退税凭证、少退税凭证或涂改退税凭证;•6、退税凭证所开具的购货、报关、收汇单位名称不-致的。
•7、主管退税机关认为应当作不予退税处理的其他违规行为(三)视同内销计算公式视同内销计算公式•1、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十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十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一)试点企业在税务方面应具备的条件(一)试点企业在税务方面应具备的条件•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2.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3.近二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4.近二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5.近二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6.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二)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二)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1、人民币结算业务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2、申报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3、申报退(免)税的操作基本相同,但不用录入核销单号,离岸价以人民币金额录入(三)具体申报要求(三)具体申报要求•1、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原币代码”栏目必须填写“RMB”;•2、“原币币别”栏目必须填写“人民币元”;•3、“原币离岸价”栏目按照人民币离岸价的金额填写;•4、“原币汇率”栏目填写“100”;•5、“美元汇率”栏目按实际汇率填写;•6、核销单号不需录入;•7、申报时单证不齐标志不能添加“H”;•8、“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的“备注”栏目必须标注“KJ”字样(“跨境”拼音的首个字母)•9、生产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四)注意事项(四)注意事项•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人民币报关,并且以人民币收款,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就不能称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2、注意“跨境”,以人民币结算并出口到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不予退税 谢 谢 !税源管理三科联系方式办公室姓 名办公办公短号 短号623范伟林8938283688112808512836674370611徐 燕89382837512837649676沈 婕682885613王伟鹏89382839512839671501汤勤芳670878621沈志强89382782512782687771屠炳坤678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