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强制法 培训考试大纲.doc
29页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培训考试大纲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本章要点:本章要点:了解《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和意义;理解立法目的、行政强制的概念;掌握《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一、立法背景和意一、立法背景和意义义《行政强制法》旨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解决行政强制实施的“散”、 “乱”、 “软”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二、立法目的二、立法目的 (第(第 1 条)条)《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行政三、行政强强制的概念制的概念 (第(第 2 条)条)(一)行政(一)行政强强制的内涵制的内涵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 2 -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二)行政(二)行政强强制措施的特点制措施的特点一是暂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不是最终行政行为,最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即须解除;二是保全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最终行政决定合法有效的作出,其本身不是目的;三是单向性,即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实施三)行政(三)行政强强制制执执行的特点行的特点一是执行性,即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使义务人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二是从属性,即行政强制执行是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的延续;三是强力性,即不论是直接强制,还是间接强制,都具有强迫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性质四)特殊行政(四)特殊行政强强制是指虽然也属于行政强制,但具有较大特殊性,不适用一般强制规则的行政强制包括:一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二是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三是进出境技术监控措施四、四、 《 《行政行政强强制法制法》 》的适用范的适用范围围 (第(第 3 条)条)- 3 - (一)(一)《 《行政行政强强制法制法》 》的适用范的适用范围围及与其它及与其它单单行法的关系。
行法的关系《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原则上,凡是行政强制,其设定与实施均应适用《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是行政强制领域的基本法行政机关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政强制时,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行政机关有更高要求外,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二)(二)《 《行政行政强强制法制法》 》关于关于优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的的规规定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的,以及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的,优先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冻结的情形与此相似,但只限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五、 《 《行政行政强强制法制法》 》的基本原的基本原则则 (第(第 4、 、5、 、6、 、7、 、8 条)条)(一)什么是(一)什么是《 《行政行政强强制法制法》 》的基本原的基本原则则。
是指贯穿于行政强制始终,体现行政强制法精髓,对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禁止谋利原则、权利救济原则等 4 -(二)行政(二)行政强强制法定原制法定原则则的内容 (第(第 4 条)条)一是按照法定的权限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二是按照法定的条件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三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三)行政(三)行政强强制适当原制适当原则则的内容 (第(第 5 条)条)一是对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权必须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公民设定行政强制义务应当适当,不能超出需要的限度;二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与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相一致、合乎比例;三是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四)教育与(四)教育与强强制相制相结结合原合原则则的内容 (第(第 6 条)条)主要是指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应当贯彻和发挥教育的功能,促使当事人更加主动地履行行政法律义务其关键点:一是“教育”与“强制”的关系应当是“教育”先行, “强制”次之;二是“教育”既包括对被强制对象的特定教育,也包括对社会公众的一般教育,但主要针对前者。
五)禁止(五)禁止谋谋利原利原则则的内容 (第(第 7 条)条)行政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强制权,行政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应当有自己的利益禁止谋利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强制权的行使来谋求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是公务廉洁性的基本要求六)(六)权权利救利救济济原原则则的内容 (第(第 8 条)条)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 5 - 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行政强强制的种制的种类类和和设设定定本章要点:本章要点:了解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熟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理解设定行政强制听取意见和说明情况制度、行政强制后评价制度一、一、 行政行政强强制措施的种制措施的种类类 (第(第 9 条)条)《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归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等五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采取的暂时性限制措施法律规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盘问、留置盘问、拘留、人身检查、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收容教养等二)(二)查查封封场场所、所、设设施或者施或者财财物查封是行政机关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对不动产或者其他不便移动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以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移动或者使用三)扣押(三)扣押财财物 6 -扣押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主要针对可移动的财物四)(四)冻结冻结存款、存款、汇汇款冻结主要是限制金融资产流动的强制措施,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汇款和邮政企业汇款,也包括股票等有价证券五)其他行政(五)其他行政强强制措施是指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二、行政二、行政强强制措施的制措施的设设定 (第(第 10、 、11 条)条)(一)行政(一)行政强强制措施的制措施的设设定定权权《行政强制法》遵循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明确规定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并具体规定了它们的设定权。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法规可以有条件地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一是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事项;二是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其他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3、地方性法规可以有条件地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一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二是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设定其他行政强制措施4、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二)法律、行政法(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地方性法、地方性法规设规设定行政定行政强强制措施的其他限制性制措施的其他限制性规规定 7 - 1、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2、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三、行政强强制制执执行的方式行的方式 (第(第 12 条)条)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间接强制主要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代履行;常见的直接强制有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财物四、行政四、行政强强制制执执行的行的设设定及其相关制度。
定及其相关制度 (第(第 13、 、14 条)条)1、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设定行政强制的有关制度主要包括:设定行政强制听取意见制度和设定行政强制向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制度五、行政五、行政强强制后制后评评价制度的内容价制度的内容 (第(第 15 条)条)1、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在设定行政强制后,应当定期进行评价;2、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行政强制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给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8 -4、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认为行政强制不适当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行政强强制措施制措施实实施程序施程序本章要点本章要点:熟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第一第一节节 一般一般规规定定本本节节要点:要点:了解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概念和一般条件;熟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和一般程序,掌握紧急情况下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了解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规则。
一、一、 行政行政强强制措施制措施实实施程序的概念施程序的概念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是指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采取的从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确定实施人员、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到行政强制措施中止、终结、解除等行为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二、二、实实施行政施行政强强制措施的一般条件制措施的一般条件 (第(第 16 条)条)(一)(一)实实施行政施行政强强制措施的一般条件制措施的一般条件1、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实施;2、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3、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9 - 4、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二)可以不(二)可以不实实施行政施行政强强制措施的情形制措施的情形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3、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情形三、行政三、行政强强制措施的制措施的实实施主体 (第(第 17、 、70 条)条)(一)(一)实实施主体1、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3、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二)实实施人施人员员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四、四、实实施行政施行政强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第(第 18 条)条)(一)一般程序的步(一)一般程序的步骤骤1、呈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