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操作实务.docx
1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操作实务 城乡规划行政处置操作实务 一、城乡规划行政处置程序 (一)取证 1.证据规矩 目前,国内尚无特意针对行政执法的证据规矩一些地方举行了积极探索,对于执法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如温州市规定: (1)行政机关对法定职责内的事项应实时立案并调查处理,但在立案前有权调取可能灭失的证据,或为初步了解案件处境调查相关事实,由此获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行政机关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对日常巡查中察觉的即时发生、完成,无其他旁证的违法行为,有权举行查处在无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系滥用职权的处境下,该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社会公众以及执法辅助人员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察觉违法行为,可通过拍照、摄像等方法照实记录上述音像资料经相关职能部门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4)在法定听证程序中,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表示已经取得的全部证据,并对证据的采信观法举行说明,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就上述证据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观法,涉及国家机要、商业机要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除外。
(5)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供给依法务必先行获得的其他行政许可或审批文件,如上述材料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不能作为许可的依据 执法中,务必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创办行政处置程序暂行规定》等确定的证据规矩 《最高院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情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理由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创办行政处置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违法嫌疑物品举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可见:1.现场笔录原那么上要有当事人签名;2.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理由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应由其签字见证 2022年9月1日,某区城管局对朱××违法建房一案举行立案查处同日,执法人员到朱××所建房屋处举行实地勘查,并制作了一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认定朱××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由土楼村违法建房一处,两层,砖混布局,面积约300平方米,建于2022年底,2022年初完工并投入使用。
该笔录有执法人员的签名,但没有当事人及现场见证人的签名2022年9月27日,区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置抉择书朱××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认定原告违法创办时的依据只有一份现场勘验笔录,该笔录既没有当事人签名,也没有见证人签名判决被告败诉 2.行政相对人确实定 实施行政处置的首要问题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认定,它将直接影响到整个行政案件的处置是否正确、合法《行政处置法》对行政相对人采用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界定标准 公民、法人的概念是明确的,而对于其他组织,却没有概括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观法》,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应当留神的是,法人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单位资格,其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法人承受,行政执法中不能将其独立作为相对人。
这方面发生过败诉案件,教训分外深刻如某浴室排污水、燃原煤,违反了环保法律规定,某县环保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处置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前的听证程序中察觉,该浴室既没有经过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也不是独立的经营单位,而是隶属于某单位的内设机构,由个人承包经营据此,被处置人既没有民事行为才能和民事权利才能,也不符合有关法律关于无照经营主体的认定条件,环保局将其作为法律责任的承受主体,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行政相对人认定错误,处置无效,裁定不予执行 违法行为人与房屋全体权人、房屋使用人不是同一主体的,需精心处理调查取证工作应当特别精心,相关人员也应当合作行政机关调查若查明产权人、家庭其他成员等对于违法行为切实不知情且未参与、未受益的,可不将其作为违法行为人;反之,可一并将其列为违法行为人有的规划部门没有查明处境就草率作出处理抉择,造成败诉,教训深刻 案例1:2022年8月5日,徐××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徐××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8月13日,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汽车修理公司用地的预审观法》;同年9月3日,某区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汽车修理公司现代化汽车修理工程立项报告的批复》;同年12月4日至2022年3月,汽车修理公司以其名义分别交纳有征地款、耕地开垦费,此后在所添置的地盘上举行了开发创办。
2022年6月1日,某市规划局以徐××个人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置抉择书,认定徐××在汝河大道与驿城大道交错口建房,建成平房四栋,钢架大棚三个,总建筑面积为995平方米,未办理创办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依照该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立刻去除所建违法建筑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依法有职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举行行政处置但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置抉择书时,认定被处置主体是徐××个人,证据缺乏从营业执照的登记以及办理土地使用的有关交费票据看,该建筑应当属于汽车修理公司,而不是徐××个人故行政处置抉择书违法,应予撤销 案例2:某区规划局于1998年5月7日作出行政处置抉择,认定秀枫翠谷联合基地在漕宝路1911号,未经规划部门依法批准,擅自由外环线100米绿化带操纵范围内,建立两幢两层半高的样板房,面积约500平方米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某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置抉择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去除两幢违章建筑秀枫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未取得创办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由外环线100米绿化带操纵范围内,建立两幢建筑,应限期原告去除。
原告供给的市测绘院的图纸,因该图纸没有标明绿化带操纵线,故不能证明其所建的二幢小别墅不在外环线100米绿化带操纵范围内;原告供给的房地产权证不能证明原告建立的两幢小别墅是合法的但是,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置抉择书中,认定的违法主体秀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名称,以此作为被处置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3:明发国际新城其次、三层商业用房业主为明发集团2022年9月,明发集团与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出租给黄××使用,租期十年2022年3月4日,明发集团向消防部门办理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手续2022年3月17日,某区城管局接举报后现场勘验,察觉北区和南区各隔成22间,现场正在砌墙体(小片面已砌好,大片面还未砌)当日,向黄××发出《责令中断违法创办通知书》 2 3月18日,谢××受黄××嘱托,到区城管局采纳询问调查谢××称:黄××于2022年1月起举行装修装修前整层楼只有四周有墙体,装修后共隔成36个房间,并且在每个房间内增设一个卫生间装修前经过创办工程消防设计备案,除此之外没有别的部门的审批手续4月9日,区城管局再次到明发国际新城第三层举行现场勘验,察觉黄××还在持续施工。
4月16日,区城管局向黄××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恢复原状或到相关主管部门补办手续5月7日,明发集团向区城管局提交回复函,提出申辩观法,并苦求收回《限期改正通知书》7月16日,区城管局作出行政强制去除抉择7月30日,实施强制去除明发集团、黄××不服,提起诉讼 案例4:2022年3月3日,某区城管执法人员在工商分局宿舍大院内巡查时,察觉有人违章建房,面积约60平方米经调查取证,违建的仆人为该宿舍1栋1单元孙××夫妇孙解释说此地是家里的菜棚,被大雪压垮后拆了重做,没有办理规划手续5月19日,区城管局向工商部门发函调查,区工商局回复:该宿舍院墙内空地上的违建未办理创办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行为未经该局许可,“均属个人违法行为”所在地社区负责人也证明,该违建无规划手续区城管局于5月19日和22日先后下达自拆文书,违建户拒签10月5日,强拆了该违建孙××认为该违建系老婆王××所为,而城管局在自拆通知书上写的是自己名字,遂于7月23日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区城管局供给的证据能证明违建没有批准手续,搭盖此违建的行为应视为原告与其妻的共同行为区城管局负有查违和拆违职责,限期自拆的行为并无不妥。
判决认定违建应视为夫妻共同行为,城管局下达的执法文书制作不模范,但限期自拆的行政行为正确 案例5:锦绣花园26号别墅原产权人王××于2022年3月19日取得《创办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原别墅申请重建,规划审批总建筑面积为607.78平方米2022年5月,别墅楼工程未经规划验线擅自开工创办、且未按规划审批图纸施工,擅自扩大建筑面积2022年4月19日,某市城管执法局规划执法大队依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王××下达了《限期去除抉择书》,责令王××自收到抉择书之日起7日内去除违法建筑 5月2日,执法部门在进一步调查中察觉,锦绣花园26号别墅已于2022年12月办理了产权过户,现房屋产权人为卢××为此,抉择将卢××与王××一并列入违法当事人,并于5月3日向卢某下达了《限期去除抉择书》 (二)告知 《行政处置法》以法律形式确立行政处置中的事先告知程序,是对行政程序的完善,也是对行政法进展的突破该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置抉择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笫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举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务必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观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举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用。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置据此,告知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置抉择之前务必履行的法定程序对于未依法告知的法律后果,《行政处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置抉择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赋予行政处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置抉择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是否告知承受举证责任 (三)听证 根据《行政处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撤除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三类处置去除违法建筑不适用听证程序理由是: ? 我国行政处置听证程序适用范围采用的是行为标准 即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置种类仅限于《行政处置法》列举的三种当然,创办部发布的《建 3 设行政处置程序暂行规定》将没收违法建筑亦列入了听证范围一些地方假设条件具备,适当扩大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譬如将没收较大数额的非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置纳入听证范围,是可以的,是符合行政处置法精神的” ? 去除违法建筑一概适用听证程序既无必要,也不成行 实践中,需要去除的违法创办面广量大、种类繁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