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聊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doc
9页聊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聊城大学正式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在校生其它未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应以教育为主,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处分决定对学生的处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程序要规范要注意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第四条 违纪处分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够不上处分条件,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对入学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违纪处分为前四种,严重违纪(达到有正式学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五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也可以半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间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经调查证明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明问题的四)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三)再次违纪应给予处分的四)群体违纪中的主要发动者、组织者五)其它应从重处分的情形第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学年内取消参加除师范类三等奖学金以外的其它奖学金、荣誉称号评选资格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取消参加任何奖学金、荣誉称号评选资格第九条 本规定所列举行为,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或司法部门,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一)被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被收容审查确有问题释放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劳动教养(含缓期执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组织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报刊杂志;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它行为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造成不良影响者五)组织或参加非法宗教迷信活动六)不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宗教信仰、生活习惯,挑起事端,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者,除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退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不满5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总价值不满500元,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多次作案总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窝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按损坏财物价值给予下列处分:(一)过失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过失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一)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策划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打架事态扩大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纠集校外人员进校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凡持械打架的加重处分。
六)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的,一经查出加重处分七)对目击打架行为,故意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一)凡收看淫秽书、画、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登录、浏览黄色网站,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 携带、购买、贩卖、吸食毒品的:(一)携带、吸食毒品的,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并交由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二)传播、贩卖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一)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或赌具的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 学生上网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做诚实的互联网用户,遵守法律法规;有以下情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活动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国际互联网用户不服从单位的管理,违反用户守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五)用计算机或其它高技术、技能偷窃钱财及有价值的数据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或其它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将带有欺诈性的、政治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传播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给他人或集体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男女交往要举止得体,文明礼貌;大学生应自强、自立、自尊、自爱,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性骚扰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到酒吧、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从事陪酒、陪舞等活动,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四)卖淫、嫖娼及介绍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者:(一)在竞赛或比赛等活动中冒名顶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二)有伪造证明、证书、公章、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通过弄虚作假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学金、助学金等现金金额不满8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800元以上(含8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礼堂、餐厅等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掷砸物品等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者 (二)私接、破坏学校的电源线、广播线、网线、线或破坏其它公共设施者 (三)因学习成绩、个人鉴定、毕业分配等原因,对学生干部、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打击报复者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故意毁坏学校公用标志、文告者。
(六)在桌椅、墙壁等公物上或在公共场所乱刻、乱涂、乱画,在非指定地点张贴告示、海报,经教育不改者七)袒护违纪人员或为其作伪证者八)擅自移动消防器材或破坏消防设施者九)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者;在校园内参与经商活动经教育不改者十)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主动发展下线,经教育不改者 第二十二条 学期内旷课者(擅自离校,一天按六学时计,节假日除外;在校期间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给予下列处分一)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累计达60学时以上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 在测试、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行为者: (一)无视考场规则,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夹带小抄并抄袭或抄袭他人试卷者,以及为他人抄袭提供试卷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试卷或成绩单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因测试、考试(考查)对监考老师或任课老师无理取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窃取或有目的地通过其它手段获取传播考试、测试试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教务部门认定的其它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情况参照以上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缴费或者资助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恶意欠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二)不遵守勤工助学管理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勤工助学有关协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不履行助学贷款有关协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一)未经批准,违犯作息时间规定、男女生互串宿舍、私自调换房间、私自更换锁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容留异性住宿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