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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页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及其启示. 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及其启示 关键字:审计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公司规定美国业务机构内控稽核 (编者按:本文介绍了美国近年通过并且实行的一个新法案尽快熟悉这个新的“游戏规则”,是准备到美国证券市场上市企业的必修课,同时对国内企业的规范运作、对有关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都具有很好的参考和借鉴价值,因此推荐给读者一阅2002年7月,美国正式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萨—奥法》),它被誉为美国乃至全球“新的上市公司准则”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正加紧改制,赴海外上市是其战略选择之一我们认为,国有商业银行成功改制并上市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熟悉国际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作为新的公司指引,《萨—奥法》对上市公司的内控机制及外部审计作出了明确的严格规定,将给全球的上市公司带来深远影响了解和把握这些规定对把美国作为上市目标市场的国有商业银行来说意义重大一、《萨—奥法》出台的背景及其主要内容《萨—奥法》起源于2001年末爆发的美国安然事件。
为整顿上市公司秩序、维护投资者信心,美国参议员萨班斯(Sar-banes)和众议员奥克斯利(Oxley)联合提出了《萨—奥法》,该法于2002年7月正式获得通过《萨—奥法》是继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来又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其效力涵盖了注册于美国证监会(SEC)之下的约14,000家公司,其中包括了大量的非美国公司总体来看,《萨—奥法》强调了公司内控的重要性,从管理者、内部审计及外部审计等几个层面对公司内控作了具体规定,并设定了问责机制和相应的惩罚措施第一,严格界定了上市公司管理者的财务责任和义务《萨—奥法》的第404条要求公司管理层应负担起建立完善内控制度的职责,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应对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性提供书面保证,在公司的年度报告中必须出具一份“内部控制报告”,以“明确指出公司管理层对建立和保持一套完整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系统和程序所负有的责任”内控报告还应包含管理层在财务年度期末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体系及程序有效性的评估法案的第302条和第906条则分别在民事和刑事方面直接规定了上市公司CEO和CFO的特别书证要求,对违反财务报表披露要求的行为,对个人的处罚额由5000美元提高至10万美元,并将判处的监禁期限由1年延长到10年,对团体的处罚额由10万美元提高到50万美元。
新法案还规定,如果公司财务报告在12个月之内被宣布需要修改,无论修改是基于任何原因,CEO和CFO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规定明确了管理层对内控制度建立的责任归属第二,强调了公司内部审计的作用与职责与早期的《证券交易法》相比,《萨—奥法》更强调了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和职能,新法案第301条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必须全部是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财务专家,监管财务报告的编撰过程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每一年度和季度的财务报表并提出质疑;评估公司对外发布的所有盈利信息和分析性预测;切实讨论公司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政策;负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建立及运行;负责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给事务所支付报酬并监督其工作,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接受并处理本公司会计、内部控制或审计方面的投诉;有权雇用独立的法律顾问、其他咨询顾问和外部审计师第三,对公 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及其启示 关键字:审计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公司规定美国业务机构内控稽核 (编者按:本文介绍了美国近年通过并且实行的一个新法案尽快熟悉这个新的“游戏规则”,是准备到美国证券市场上市企业的必修课,同时对国内企业的规范运作、对有关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都具有很好的参考和借鉴价值,因此推荐给读者一阅。
2002年7月,美国正式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萨—奥法》),它被誉为美国乃至全球“新的上市公司准则”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正加紧改制,赴海外上市是其战略选择之一我们认为,国有商业银行成功改制并上市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熟悉国际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作为新的公司指引,《萨—奥法》对上市公司的内控机制及外部审计作出了明确的严格规定,将给全球的上市公司带来深远影响了解和把握这些规定对把美国作为上市目标市场的国有商业银行来说意义重大一、《萨—奥法》出台的背景及其主要内容《萨—奥法》起源于2001年末爆发的美国安然事件为整顿上市公司秩序、维护投资者信心,美国参议员萨班斯(Sar-banes)和众议员奥克斯利(Oxley)联合提出了《萨—奥法》,该法于2002年7月正式获得通过《萨—奥法》是继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来又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其效力涵盖了注册于美国证监会(SEC)之下的约14,000家公司,其中包括了大量的非美国公司总体来看,《萨—奥法》强调了公司内控的重要性,从管理者、内部审计及外部审计等几个层面对公司内控作了具体规定,并设定了问责机制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一,严格界定了上市公司管理者的财务责任和义务《萨—奥法》的第404条要求公司管理层应负担起建立完善内控制度的职责,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应对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性提供书面保证,在公司的年度报告中必须出具一份“内部控制报告”,以“明确指出公司管理层对建立和保持一套完整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系统和程序所负有的责任”内控报告还应包含管理层在财务年度期末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体系及程序有效性的评估法案的第302条和第906条则分别在民事和刑事方面直接规定了上市公司CEO和CFO的特别书证要求,对违反财务报表披露要求的行为,对个人的处罚额由5000美元提高至10万美元,并将判处的监禁期限由1年延长到10年,对团体的处罚额由10万美元提高到50万美元新法案还规定,如果公司财务报告在12个月之内被宣布需要修改,无论修改是基于任何原因,CEO和CFO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规定明确了管理层对内控制度建立的责任归属第二,强调了公司内部审计的作用与职责与早期的《证券交易法》相比,《萨—奥法》更强调了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和职能,新法案第301条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必须全部是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财务专家,监管财务报告的编撰过程。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每一年度和季度的财务报表并提出质疑;评估公司对外发布的所有盈利信息和分析性预测;切实讨论公司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政策;负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建立及运行;负责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给事务所支付报酬并监督其工作,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接受并处理本公司会计、内部控制或审计方面的投诉;有权雇用独立的法律顾问、其他咨询顾问和外部审计师第三,对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