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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度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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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度探究 二、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招生的院校基础(一)既有的“硕博连读”是“申请—审核”制的实践基础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式与研究生教育的内在发展需求出现了矛盾借鉴国外博士培养经验,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当人们将硕士阶段和博士阶段连贯打通更符合教育规律的建议频频提出之后,“硕博连读”的博士培养方式应运而生,得到了各高校的认可和采纳,并逐步在全国推广硕博连读”的目的是在既定的时间内,以缩短学制为手段,统筹安排研究生教育的硕士阶段与博士阶段,并使两个阶段的教育具有连贯性它既是一种是简约的博士生培养方式,也是一种有效的博士生招生方式硕博连读”招收的博士研究生需要通过报名申请、公开答辩考核及确定录取名单等流程硕博连读”的探索首先在医学院进行198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及卫生部联合颁布了《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试行办法》,规定医学博士采取整体分段的培养方法,在4—5年内,将完成第一、第二阶段的学习,通过学位课程考试且临床实际工作能力达到标准和完成学位论文者,经对其临床能力和学位论文进行考核和答辩,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授予医学博士(临床医生)学位。

      申请人未能达到医学博士水平,但已达到硕士水平的,可授予医学硕士学位20世纪90年代初,针对研究生教育中“硕士生学习年限过长”,“博士生教育专业知识宽广不够”的突出问题,“硕博连读”随后又在理工科等学科中被提出来在随后几年的实践中,“硕博连读”一方面使学生避开了硕士课题研究和论文写作,免除了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环节;另一方面又丰富了研究生培养模式,缩短了博士生的培养周期,因而成为研究生教育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因此,原国家教委分别在1996年和1997年的厦门会议和上海会议上,明确把“硕博连读”作为招收博士研究生的三大途径之一[5]随着“硕博连读”博士招生方式实践的深入,其招收选拔条件也日益成熟完善比如,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17号)中,将“硕博连读”定义为“从本单位新入学的硕士生中遴选出具备硕博连读条件的学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后,确定为博士生的方式而在《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教学[2014]4号)中,“硕博连读”是指“从本单位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优秀,且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招收条件的改变,使得在生源的选拔上更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如果我们将“申请—审核”制与“硕博连读”做比较,可以发现,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招生与“硕博连读”在选拔机制上其实是如出一辙的,比如,都不需要经过公开考试环节,都必须经过本人申请与专家组考核等环节实行了多年并已日益完善的“硕博连读”,在本质上符合《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强化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的宗旨因此,“硕博连读”可以看作为另一种形式的“申请—审核”制,是“申请—审核”制的一种变化形态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实际上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已经开始了“申请—审核”制的探索,并在实践中使其日渐完善二)教育目标与“申请—审核”制招生的理念相契合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招生的提出并不仅仅是招生形式的改变,其最终是为博士研究生教育目标服务的博士学位产生于中世纪大学,起初只是作为教师任职的资格随着19世纪初期德国洪堡大学的建立,科学研究成为了赋予大学继人才培养之后的另一项重要使命,博士学位也就成为了“为科学而科学”及探究事物本质的科研工作者的象征因此,博士研究生教育的传统定位是将博士生培养成为未来的一代学者,使博士生成为本学科知识遗产的继承者和新知识的创造者。

      中国的博士研究生教育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逐步确立并发展起来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次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作为获得博士学位的条件因此,博士研究生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在高等学校从事科研和教学的学术型人才,并兼顾其他行业的需要,培养的核心在于知识创新和通过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6]随着学位类型的逐渐丰富,博士层次除了为学术而学术的研究型哲学博士(PhD)外,应用型专业博士也逐渐增多因此,目前博士研究生的教育目标不仅是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培养教学与科研人员,也把培养具有开拓精神、创新意识的应用型高层次人才作为追求目标但不论是哪种类型的博士研究生教育,创新能力的培养都是最为根本的博士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博士生创新能力为根本目标,研讨式的教学方式、创新性的培养模式等成为博士研究生教育中关注的焦点同时,在博士研究生教育的起点,如何在生源选拔的环节使得具有创新潜力的学生脱颖而出也就备受关注传统普通招考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由“初试+复试”的方式组成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初试科目通常由外语、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三门构成,初试严格客观,复试考查考生综合能力的作用往往被弱化,甚至流于形式。

      因此,初试成绩在多数情况下会作为最重要的录取依据这样的招生考试形式,由于考试科目的应试性,逐渐也就演变成为应试考试,考试成绩只能够分辨出“考得好”的学生,只能够考查学生对于显性知识的掌握程度,而并不一定能选拔出具有综合能力和学术潜力的学生而“申请—审核”制招生的设计初衷是将生源的选拔置于一个更长的时间段中来考查,通过其本科或硕士阶段成绩了解学生以往的学习情况,通过其参与过的某种外语考试了解其外语水平更重要的是,申请人的个人简历和自述为评判申请者是否具备继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研究提供了可能性,在对申请者科研成果及科研计划材料的审核中,导师及导师组可以发现申请者长期以来关注及思考的问题、独立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可以全面客观地评价其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及学术旨趣由此,导师及导师组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自主权得以落实,而普通考试以考试成绩为导向的招生方式很难达到这一目的相对于普通考试能够考查学生的显性知识而言,“申请—审核”制能够考查出学生内化的默会知识,而这种默会知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解力、领悟力和判断力这种难以用考试的方式考查出来的默会知识对于博士研究生教育而言,是其从事科学研究及创新性思维乃至获得更大科研成果的重要基础。

      因此,院校博士研究生的教育目标与“申请—审核”制招生的设计初衷达到了完美的契合三)院校博士研究生教育隐含的淘汰机制纵观欧美等国家博士研究生教育体系之完善与教育质量之高,是与其严格的淘汰机制分不开的美国博士人才的培养需经由从“博士生”到“博士候选人”,再由“博士候选人”到“博士”的过程,其中从“博士生”到“博士候选人”,需经过严格的博士资格考试,有些专业淘汰率可达30%,而从“博士候选人”到“博士”仍有较高的淘汰率因此,有学者指出,相比欧美发达国家的博士研究生教育,中国博士研究生教育长期以来几乎处于“零淘汰”的状态,是一种“严进宽出”的教育形式实际上,之所以造成中国博士研究生教育是“严进宽出”的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的学位制度和教育状况决定了很难实行美国博士研究生教育中的淘汰制对于通过普通招考考上博士研究生的攻读者来说,绝大多数在此前就拥有硕士学位而中国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层次,它并不是作为一种过渡学位存在,不是作为美国高校中博士学位攻读不下所给予的一种“安慰”不可否认,淘汰机制是提高博士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表面上看,虽然中国没有美国式的显性的博士研究生淘汰制度,但不能因此完全否认中国博士研究生教育中隐含的淘汰因素,或称为隐性淘汰。

      从院校实际的博士培养过程来看,近年来院校对博士毕业要求逐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普遍延长都可以视作为博士研究生的隐性淘汰恢复博士研究生教育以来,中国基本上长期实行的是博士研究生3年的学制,但有研究表明,越来越多的博士研究生在3年的基本学制内不能顺利完成学业2000年1月,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实行弹性学制”,“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允许研究生分段完成学业,并规定学生累计在学的最长年限随后,不少院校纷纷进行了延长学制或实行弹性学制的探索和实践近年来,全国大多数博士研究生培养院校的基本学习年限已由3年延长至4年;在对学制进行“弹性化”处理时,通常规定了5至7年不等的最长学习年限,超过最长期限还不能完成学业者,将以“学制超时”为由,取消博士研究生学籍[7]继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及厦门大学等一批高校率先实行取消“学制超时”博士研究生学籍后,全国各院校也在其博士研究生教育中普遍效仿近年来,博士研究生因“学制超时”而取消学籍的事件也已屡见不鲜从延长基本学制到取消“学制超时”博士生学籍,我们应该认识到,这其实是中国博士研究生教育中淘汰机制的体现。

      所以,怎样认识“淘汰”这一概念,怎样将淘汰的概念灵活运用于博士研究生教育现状中如果说将美国博士生不能通过博士候选人考试,或博士候选人因能力有限不能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水平而不授予学位视作显性淘汰的话,那么,因中国高等教育中的学制概念,理论上,学位攻读者应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而在学业标准不降低的情况下,博士学位攻读者超过基本学制仍然达不到毕业要求,需要延长在校科研学习时间,是不是可以看成是一种隐性淘汰呢?院校取消“学制超时”博士研究生学籍,是不是也能看成是一种隐性的淘汰呢?博士研究生因自身研究偏好特长与导师研究方向不一致而更换指导教师或研究方向等,是不是也能视作一种院校内部的淘汰呢?答案是肯定的因此,相对于高校本科教育和硕士研究生教育几乎没有淘汰的现实而言,中国博士研究生教育中的隐性淘汰其实是较为普遍和严格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博士研究生培养院校逐步完善了隐性的淘汰制度,并最终确立起良性的淘汰制度文化时,博士学位自然会与攻读者个人学术旨趣与追求相联系也正是由于严格的淘汰机制,博士研究生的“申请—审核”制招生才具有了现实的保障三、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招生的启示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博士研究生招生一般采用“申请—审核”制,实际上,不仅在博士研究生招生中,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本科招生中也普遍采用“申请—审核”制,招生不依据统一的入学考试,没有统一标准,各校根据申请者的教育背景、学术水平、工作经历、研究兴趣及职业发展等情况自主选拔。

      不管是借鉴国际经验,还是从改善中国博士生招生效果的角度出发,中国高校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由以考试为基础的选拔机制逐渐向“申请—审核”制过渡的改革和探索都是大势所趋,具有取代“初试+复试”的普通招考之势那么,通过以上的分析,这种从国外借鉴而来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可以成功地运用到中国博士研究生招生中是有一定的条件作为基础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非国家教育考试、非大规模高利害考试的性质,既有的已实行多年的“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院校博士研究生的教育目标与“申请—审核”制招生设计初衷的契合性、博士研究生教育中隐含的淘汰机制等都是“申请—审核”制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对于中国高考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而言,由于其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范畴、又具有大规模高利害考试的性质,加之中国长达1 300年之久的统一严格的科举考试传统,因此“申请—审核”制的人才选拔机制的运用是会受到制约的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进行统一考试,以考试成绩为依据招生仍然是高校招生和硕士研究生招生的主导方向但是,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得以实施的一项院校基础——培养过程中隐性的严格的淘汰机制,对中国高考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而言还是有借鉴意义的。

      中国本科和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几乎没有体现灵活淘汰机制的因素,学生入校几乎等于完成学业顺利毕业,这一“严进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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