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仲裁工作年会在津召开.doc
36页平顶山仲裁委员会2009年度仲裁员培训班讲课题纲一、2009全国仲裁工作年会在天津召开二、 近几年来平顶山仲裁工作回顾三、 仲裁员职业操守实1 、怎样签订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2、怎样帮助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走进仲裁3 、仲裁员如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1)关于在仲裁员中开展的“五个一”活动(2)怎样寻找民商事仲裁案件4 、确认仲裁5 、仲裁员应具备的六种能力6 、如何处理好仲裁活动中四个方面的关系7、驾驭仲裁审理程序的四个环节8 、仲裁员调解技巧9 、友好仲裁10、如何高质量制作裁决书仲裁员职业操守实务怎样签订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开始某一商事仲裁的前提条件,是 整个仲裁程序得以完成, 仲裁目的得以实现的主要依据 所谓仲 裁协议,是指当事人约定将其彼此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 争议交付仲裁的意思表示 作为一种裁断民事,经济争议的方式, 仲裁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与诉讼, 行政裁决等公权力救济形式相补充,相得益彰的“民间司法”形式,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采用仲裁协议一般表现为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两种形式 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单独签定的, 同意把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专门性文件。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 定合同时所订立的,同意将合同争议交付仲裁的条款 仲裁协议 从属于合同,同时,他的效力又独立于合同一)、有效的仲裁协议依照我国仲裁法第4条、第6条、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具 有以下三个要素:(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对于仲 裁协议来说在全世界各国都是不言而喻的前提条件2) 仲裁事项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 即法律规定的可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应该注意的是,这里的“争议事项” ,并非仲裁协议所需包含的应有内容, 而是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约定仲裁事项必须引以为据的法律规则, 因为当事人约定仲裁事项首先必须明确法律允许就那些事项进行约定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题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和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婚姻、收养、扶 养、监护、继承纠纷”和“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不能仲裁我国的劳动仲裁则依法归于专署管辖, 不在《仲裁法》规定使用之内现在我国法律规 国际贸易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 经济侵权纠纷,均可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3)选定的仲裁机构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
对于这种情况,当帮助当事人完成仲裁的意思,应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对存在瑕疵的仲裁协议进行 完善:一、由当事人自行完善 这种方式最能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二、由仲裁机构协助当事人完成 当争议一方以有瑕疵的仲裁协 议申请仲裁时,可有仲裁机构向对方发出通知, 征求其意见,若其同意,仲裁机构可受理并进行仲裁程序 三、是由代理人完善四、由法院完善法院可以通过对仲裁事项中不明确的事项予以 明确法院对协议是否有效具有最终发言权二)、无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无效是指仲裁协议不符合法定要件而自始便不 具有法律效力我国仲裁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四 种情况:(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法第2条对仲裁范围作出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 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 裁”第3条则以排除法列出不得通过仲裁协议来解决的一些合同 或者财产权益纠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 裁协议”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确认。
一旦 确定仲裁协议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 订立,法院应裁定其无效3)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立法来看, 对于当事人以胁迫手段从事 民事行为,均认定无效 如何认定胁迫,应该按民法通则和有关 的司法解释处理实践中,一方当事人采用胁迫手段强迫另一方 当事人签定仲裁协议的情况并不多见, 而主要的表现在含由仲裁条款的合同系通过胁迫手段签定 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确需要研究笔者认为,按照仲裁法第 19条规定的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 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而国际上也强调仲裁协议与合同相互独立但在胁迫下签定的合同, 其重要内容之一的仲裁协议, 仍系被胁迫之下当事人的非真实意 思表示的产物,由于此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的情况, 应当是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的一种例外 胁迫下的合同无效,胁迫下签定的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也无效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仲裁协议无效三)有暇疵的仲裁协议1、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明确① 如平顶山市仲裁委员会;② 甲方、乙方合同履行地、签订地的仲裁机构仲裁;③ 房地产、建设、金融等仲裁机构仲裁。
2、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3 、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最高院关于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6]7号)已在第3、5、7条中有明确的说法四) 规范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就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订立的, 同意将合同争议交付仲裁的条款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本条第 (一) 款规定的方式解决:(一) 提交 平顶山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平 顶山仲裁委员会仲裁五) 一揽子仲裁协议1、 约定请求仲裁的意思;2、 约定的仲裁机构;3、 约定的仲裁事项;4、 约定的组庭方式(1名或是3名);5、 约定的仲裁员(双方推荐或主任指定) ;6、 约定的开庭方式(书面或是开庭);7、 约定是以调解书或裁决书出现;8、 约定的放弃规则及有关期限的规定;9、 约定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与裁决理由;10、 约定的其它事项(如仲裁费、不需书面送达等问题)协议书关于李丽与刘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及与本案有关的各项事宜,双方同意由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并就简化有关仲裁程序约定如下:一、 双方当事人遵循简便快捷的原则处理纠纷。
本案在受理、 答辩、组庭、仲裁文书送达等各个环节不受 《平顶山仲裁委员会 仲裁规则》中相关期限规定的限制,请求尽快处理二、 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三、 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宗海群为本案仲裁员独任审理, 并 同意平顶山仲裁委不再发送书面组庭通知书四、 双方当事人约定本案不开庭审理 仲裁庭可根据仲裁申请、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进行书面审理并作出裁决五、 双方当事人请求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六、 双方当事人请求在裁决书中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七、 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李丽承担当事人:李丽 当事人:刘芳2009年11月19日 2009 年11月19日怎样帮助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走进仲裁仲裁邀请:是在仲裁前的咨询, 调解及仲裁时的审理中, 由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申请, 经仲裁机构向对方或第三方发出 邀请而自愿订立有效仲裁协议或同意合并仲裁, 参加到仲裁程序中来的一种工作方式仲裁邀请的特点有的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众性一些群众有仲裁意向, 但无协议,可以运用此 方式订立协议,解决纠纷二是主动性向当事人宣传仲裁的优势, 改变了过去只审查 协议的作法三是自愿性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是一种与仲裁的社会效益及公正的价值目标相统一的更加完美的意思自治。
四是快捷性仲裁邀请避免了因仲裁协议不明确或无仲裁协 议的冗长程序,一俟同意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 便进入一裁终局的仲裁审理中;如不同意,则告知当事人通过其它法定程序解 决争议而各方当事人同意第三方加入或合并仲裁, 更可简化处理纠纷的程序,并避免多个裁决或判决结果相互矛盾的情况出 现五是公平性仲裁邀请是目前阶段以达成仲裁协议为前提追加第三人的恰当方式 它不仅尊重和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而且也兼顾保障了第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一房三卖某甲将房屋先出售给某乙, 已经交房但尚未办理产权证, 后又出售给 某丙尚未交房若仅仅是丙方申请仲裁要求甲方交房并办理产权 证而乙方未知晓,仲裁庭如果仅依照丙方的请求裁决甲方交房给丙方并办证,则无疑是在客观上损害了乙方的合法权益因此, 通过仲裁邀请使第三方及时加入, 就会实现一种更广义的,不仅在程序上,而且也在实体上的公平与公正, 这也是仲裁所追求的一种重要的价值目标六是广泛性各层人士、律师、当事人、社会团体都可协助 采用此方式进行怎样操作1、 在补充合同中达成仲裁条款;2、 达成明确的专门书面仲裁协议;3、 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4、 在庭审中以笔录的形式确认。
5、 在产生争议前由代理人、律师帮助完成解调规则:(一) 适用范围:1、 纠纷发生前没有协议或协议无效,纠纷发生后请求本委调解的;2、 在裁决书执行过程中和解的;3、 当事人自愿和解的其他情形二) 时间快、费用低、方式灵活30日,减半收费,直接进入主题三) 可以和仲裁普通程序相衔接1、 调解不成达成仲裁协议;2、 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四) 通过仲裁委立案、送达、沟通进行仲裁员如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1 、关于在仲裁员中开展的“五个一”活动2009年,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关于在全体仲裁员中开展“五 个一”活动的通知(平仲裁 [2009]6 号)•五个一的内容:(1) 撰写一篇关于民商事仲裁方面的理论、调研文章; (2)帮助一个友好单位作为推行仲裁工作的试点; (3)提一条促进全市仲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合理化建议;(4)寻找一起帮助纠纷当事人达 成事后协议并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 (5)提供一份在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以及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等方面的思想工作情况汇 报材料2 、、怎样寻找民商事仲裁案件(1) 仲裁案件受案的范围,主要是各类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及物权纠纷范围是民商事纠纷,如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服务合同、供水供电供热合同、 保险合同、加盟合同、 合伙协议纠纷、装饰装修、承揽合同、建筑合同、借款合同、委 托合同以及加工承包、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信贷、 劳务、咨询服务、货运、客运等、律师顾问点协议、风险代理合 同、各类侵权、财产纠纷等等,都是仲裁的范围。
2) 在头脑中打一个问号,就是这个案件,能否运用仲裁 方式解决确认仲裁(—)什么是确认仲裁?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其争议交 由中立的第三者处理并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 式仲裁以其高效、亲和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诸多特点受到了人 们的重视和推崇确认仲裁的概念: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仲裁规则,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就解决争议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和 认定,依法评判该合同或和解协议的效力是否给予法律确认的仲 裁行为二)确认仲裁与普通仲裁的区别确认仲裁是仲裁程序的特殊形式,具有仲裁的基本特征,如 经济、高效、便捷、一裁终局、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等但由于 确认仲裁的特殊性,它又具有相对于普通仲裁而言的不同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