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云南省委书记高严贪腐案涉案近人外逃境外.doc
5页原云南省委书记高严贪腐案涉案近 100 人外逃境外英国阿克顿爵士的一句名言称:“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事实证明,这句名言应用在中国完全应验无论如何自吹自擂“清正廉洁” 、 “为民服务” ,但不能辩驳的事实上,不断披露的官员贪腐及政府欺压民众事件持续挑战民众的心理底线高官们也在大肆侵吞着国家财产并转移资产到海外这方面值得回顾的一个经典案例是:原十四届官府委员、云南省省委书记、原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高严外逃案——涉案近 100 人外逃2010 年 1 月 12 日,媒新华网一篇题为《近 30 年我国外逃官员达4,000 人人均卷走 1 亿元》的文章,将官员外逃的冰山一角有所曝光,其中高严就是这 4,000 人中的一员这是官方正式证明了高严的外逃,而之前,高严外逃案一直被藏着掖着,外界仅是从外媒及传闻中了解消息高严自 2002 年 10 月从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正部级任上消失,至今近 10 年多过去,有说已经外逃澳大利亚,也有说外逃到了加拿大,但究竟高严去了哪里,如今是活是死,没有任何人能说清楚、给一个当然的国家说法据当年世界银行《2004 年世界发展报告》数据显示,原中国国家电力公司 2001 年营业总收入为 48,374.5 百万美元,排名美国《财富》2002 年“全球最大 500 家公司排行榜”第 60 位,是中国国家当年上榜的第一企业,其英缩写为“STATEPOWER” ) 。
这样一个不管是从资产还是员工上来讲都远远大于一个中型国家的企业,官员当然在任上贪腐是如鱼得水媒体有关报导称,身为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的高严,长期呆在上海,与情妇享受奢华生活,仅靠遥控国家电力公司的工作而高严在云南省委书记、及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任上着实捞了不少据说,高严很有“亲情” ,对亲属非常“照顾” 在他的“关心”下,他的七姑八姨统统杀向“钱场” 高严的弟弟、妹妹、女婿、舅舅、表弟和一些朋友,共在国家电力系统承揽了 18 个工程项目,总计涉及金额 5 亿多元当然,这是能查到的,查不到的也不知是多少2002 年 9 月,高严感到风声很紧,于是在“原国电”掌门人任上“神秘失踪” ,之前曾秘密转移过不少资产高严能够逃脱严密控制,不能不说是早有准备2008 年 10 月 30 日,杭州市公安局官网发布了一则悬赏 20 万通缉高严的信息,通缉照片、年龄等信息与高严相符,通缉信息显示,高严拥有“高严” 、 “高庆林”和“张传伟”等至少 3 个不同名字的身份证,4 本中国护照及一本港澳通行证《纵览中国》披露,高严之外,还有高铭(高严之弟) ,1954 年 1月 6 日生,1999 年移民加拿大温哥华;陈兴铭(曾是高严属下) ,1949 年 11 月 25 日生,国家电力公司财务公司总裁,吉林人,已移居洛杉矶;王媛(高严儿媳) ,已移居加拿大多伦多。
高严案,涉及近 100 人外逃海外官员捞一把就走官员们捞一把就走的心态相当普遍据中国社科院的调研资料披露: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党政官员人数目高达 16,000 至 18,000 人,携带款项达 8,000亿元人民币近年,由官方媒体曝光的腐败分子外逃或将资金转移境外的典型个案不胜枚举这些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的目的地主要集中于北美、澳大利亚、东南亚一些地区具体来说,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低的,大多就近逃到中国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俄罗斯等;案值大、身份高的腐败分子大多逃往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一些无法得到直接去西方发达国家证件的,先龟缩在非洲、拉美、东欧的小国,伺机过渡央行研究:贪官转移资产至境外主要有八种方式2011 年 6 月 14 日,央行网站首次刊发《中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报告分析,中共贪官向境外转移资产主要有八种方式:1)用现金走私来转移主要是通过腐败分子本人夹带在行李中直接携带出境,这种方式较为简单,普遍,费用低廉,但同时可走私的数额非常有限,风险也比较大;此外腐败分子通过某些代理机构(主要是地下钱庄)利用一些专门跑腿的“水客”以“蚂蚁搬家” 、少量多次的方式肩扛手提地在边境口岸(主要是深圳与香港、珠海与澳门海关)来回走私现金,偷运过境后再以货币兑换点名义存入银行户头。
这种方式虽然手续比较麻烦而且还要交给地下钱庄一定的费用,但风险较小,很难追查2)替代性汇款体系在中国主要表现为以非法买卖外汇、跨境汇兑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以人民币和外币的汇兑为例:其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和汇付以间接的方式进行,而不以直接汇兑的运作手法完成,人民币不必流出境外,外汇也不必流入境内,各自分别对应循环利用此种交易方式跨境转移资产的主体较为复杂,除了腐败分子和国企高管,还有某些企业为了避税逃税和享受外商投资优惠待遇而进行跨境转移其灰色资金,以及走私、贩毒等犯罪份子和恐怖份子以此转移其黑钱等等3)利用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此种形式大致有五类:进口预付货款,出口延期收汇;伪造佣金及其他服务贸易项目对外付款;通过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实现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利用假的进口合同骗取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汇汇出境外;少报出口,多报进口4)利用投资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此类资金转移的特点是资金向境外转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通常以企业正常海外投资的形式转往国外资金性质的改变发生在境外,在境外被腐败分子非法占有或挪作他用采用此种手法转移资金的多为大型企业高管人员或某项具体业务的负责人员5)利用信用卡工具向境外转移资产腐败分子或其特定关系人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额消费或提现来实现资金向境外转移。
目前我国对此类经常项下的个人支付没有严格的外汇管制或限制而对于各发卡机构来说,只要持卡人单次消费或提现是在信用额度内且按时还款即可,并不做累计消费或提现的限制这就为腐败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资金境外转移提供了可乘之机6)利用离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转移资产这些人多为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的高管人员,主要采用以下步骤:第一,转移企业资产企业管理层与境外公司通过“高进低出”或者“应收账款”等方式,将国内企业的资产掏空第二步,销毁证据,漂白身份如潘十一、张兰7)海外直接收受腐败分子并不从国内向境外转移资金,而是在境外直接完成贪污、受贿等过程例如,发案单位在国外进行采购时,有实际控制权的腐败分子可以通过暗箱操作得到巨额回扣这些回扣不转到中国,而是直接存入腐败分子在境外银行的账户,或转换成境外的房屋等不动产更隐蔽的做法是不涉及现金,而以安排子女留学等方式作为交易8)通过在境外的特定关系人转移资金此类参与转移资金的特定关系人在他国均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学,或者是他国居民或公民境内的腐败分子一方面可以通过其特定关系人以合法手续携带或汇出资金;另一方面,这些特定关系人利用其国外身份在当地注册企业后,以投资形式在中国开设机构,然后以关联交易等形式转移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