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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的宪法地位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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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弱势群体的宪法地位研究[内容摘要]弱势群体在宪法领域具有 特 定的涵义,其宪法地位体现在具体的宪法 原则 和制度中;从历史的角度看,弱势群体 的宪法 地位也经历了 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 本文将在 考察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中弱势 群体地位的基 础上,对我国宪法保护弱势群 体的现状作出评 析,提出相关建议[关键词]弱势群体宪法地位平等公平 On theStatus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Constitution ScopeI Abstract ] The no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constitution scope has a given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The status of vulnerable groups, which is embodied in the principle and institution of constitution, has been elevated from the historical point of view . The status of vulnerable groups, especially thestatus quo of it in China , will be analyzed in this article and som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be given. [Key words] vulnerable groups; the constitution status; equality; justice 宪法的核心 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利。

      1789年 的法国人权宣 言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 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 也曾经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 的纸笔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认为:宪 法保护公民权利首先应当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弱势群体权利没有 得以保障的社 会就根本没有宪法弱势群体的宪法地位可以作为宪法进步与否的标志之一, 我们完全 可以根据其判断该部宪法的优劣弱 势群体与宪法之间具有如此紧密的“连带”关 系, 预示着研究弱势群体在宪法中地位的重要性一、弱势群体在宪法领域的基本涵义及其地 位得以确立的基本方式 弱势群体在宪法领域的基本涵义 弱势群体 是一个涉及社会学、经济学、 政治学、伦理学以及法学等多领域的核心概念, 学界对其具有不同的理解从法学角度,有 学者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指由于社会条 件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碍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 利,需要国家帮助和社会支持以实 现其基本权 利的群体 笔者认为,弱势群体概念在不同领域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 延在宪法领域,可以从自由、平等和公平 等价值角度加以界定,指那些由于先天、环 境或社会 制度等客观原因所致,其基本权利丧失或者基 本权利无法得以实现, 而需要国家或社会予以特别救助的社会群体。

      弱势群 体是一个相对概念,在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 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外延: 在等级制度中可以指处于下阶层的成员,如奴隶社 会的奴隶、封建社会的农奴、资本主义社会 中的产业工人和广大民众等;当前, vulnerable groups在欧洲国家可以指由于 先天不足或知识 层次较低难以获得再就业 的失业者、妇女、儿 童、常年患病者、囚犯 等;在美国可以指受歧 视的黑人、妇女等;在我国弱势群体可以指“城乡二元结构” 体制下的农民及其农民工、 下岗职工、妇女、 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属于特殊的宪法群体,相对于一般 宪法主体具备以下三大基本特征:1 .弱势群体形成原因的客观性弱势群体的产生可能是基于其先天能力的不足、 自然或社会环境以及社会制度等各种原因,但这 些原 因都隶属于客观性原因,并非弱势群体 主观原 因所致,也不是弱势群体主观可以避 免的这 是弱势群体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救助的道德基础我们有义务保护由于客观原 因 而造成的弱者而没有必要特别关照主观 不思努 力的懒汉2 .弱势群体行为能力的脆弱性 弱势群体并不是具有组织能力的组织或团体, 而是自身生存能力差,而又缺少凝聚力、松散的社会 群 体。

      弱势群体与一般宪法主体之间的本质 区别在于:两者均可能有权利缺失的时候,但后者可以通过自身努力直接实现其权利, 而 前者只有获得一些特别帮助,拥有弥补其 脆弱 性的必要手段时,才能获得实质的宪法 平等地 位,实现其应有的宪法权利3 . 弱势群体义务主体的特定性弱势群体是特殊宪法关系主体,其对应的义务主体主要 是国家,而 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产生弱势群体的原因具 有多样性,但制度的不完善却是弱势群体权利 无法得以保护,甚至产生弱势群体的根本原 因;而在制度的建设中,国 家应当承担不可推 卸的责任因此,政府应 是保护弱势群体权利 的首要义务主体 同时,国家应当以最大多数人的福址为己任, 但决不能仅仅以社会中部分人的利益为全 部的甚 至是唯一的追求, 保护弱者是国家的 应有职 责这既是国家政治伦理的基本要求, 也是国家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弱势群体相对于国家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是其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 而非慈善或恩赐弱势群体宪法地位得以确立的基本方式 在此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到目前为止,各国 宪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弱势群体”概念, 因此也就不可能存在直接规定“弱势群体宪 法地 位”的明确条款。

      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 此加以 研究因为,有宪法实际反映弱势群体利益、 弱势群宪法地位体也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弱势群体的宪法地位主要体现在宪 法原则及其制度中从总体上来说,弱势群 体的 宪法地位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而得 以确立: 1,确认人权的基本内容,使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得以具体化一般认为,人权是“作为 人 普遍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宪法通过对人权内容的确认,使得弱势群体的基本 权利具体化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体制下, 人权的基本内容均有所不同, 从而使得弱势群体的宪法地位也有所不同2 .确立平等原则或确认公民平等权,赋予弱势群体与一般公民同等的宪法地位O 应该说, 弱势群体的根本权利就是平等权;确立宪法 平等原则或确认公民平等权是各国宪法保 护弱势 群体的最基本做法但由于平等乃是 一个历史 性、变迁性和原则性的“多形概 念”,在不同 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中, 平等并不具有同一的涵义, 从而也决定弱势群体实际宪法地位的不同3 .在宪法中单列保护弱势群体的特别条款 或者 在宪法指引下特别立法, 给予弱势群体 以特别 的法律保护在宪法中设立特别条款 保护弱势 群体的做法主要存在于成文宪法 国家,具体被 列入宪法特殊保护范围的弱势群体是各国根据 立法时的社会需要而具体 加以确定的,在不同 国家具体范围也有所不 同。

      颁布特别立法保护 弱势群体是各国的普 遍做法,尤其是不成文宪 法国家由于弱势 群体具有相对于一般宪法主 体的脆弱性特征,为弱势群体特别立法具有针 对性,有利 于保护被列入范围的弱势群体,; 但缺点是无法给予所有弱势群体普遍性保护4 , 将经济和社会制度甚至国家基本政策纳 入宪法范 畴,关心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弱势群体方式主 要有三种:一是将有关经济和社会制度甚至国 家基本政策纳入宪法范畴; 二是将社会公平确立为宪法原则,三是在宪法 中直接规定社会权利 将具体的经济和社会制度甚至国家政策直接纳入宪法范畴, 有利于实现国家整个经济和社会制度或政策 对弱 势群体保护的倾斜;但缺点是,若制度 或政策 本身不完善,不仅无法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保 护,甚至会引发新的弱势群体的产生,从而并不为所有类型宪法所采用在宪法层 面确立社会公平原则对于保护社会和经济 领域的弱势群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但由于“公平”与“平等”概念相似, 属于一个原则性概念,可以从不同层面上加以理 解,因此,在不同宪法中,其实际涵义也有 所不同公民的社会权利与政治权利、人身 权利 有所不同一一根据德国公法学家耶律而寸克所 论述,是人民可以请求国家积极行为 的一种宪 法权利。

      宪法规定社会权不仅使弱势群体人权 的基本内容得以充实,也是弱 势群体宪法地位 得以提高的显着标志 而作为社会权利组成部分的社会保障权,从其产生的历史来看,首先就是从保护弱势 群体开始的社会保障权应当属于弱势群 体的最 重要、最基本的人权,是弱势群体维 持其作为 一个自然人的生存、平等、尊严、 基本自由和发展的不可剥夺的最起码的权 利,也是弱势群 体作为一个社会主体理应得到社会承认和帮助 的最基本权利以上有关确立弱势群体宪法地位基本方式, 属 于方法论的范畴;下文将借其对弱势群体 在现 实宪法中的地位作具体分析二、弱势群体宪法地位的历史演进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弱势群体的宪法地位并 非亘古不变,而表现为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在存在等级制度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法律只是少数人统治的工具,处于社会弱势地 位的最广大民众,甚至只是作为法律的客体, 根本没有获得法律主体地位的资格只有从 17世纪立宪主义产生以后,公民基本权利开 始得到法律确认之时起,弱势群体的宪法地 位才得以确立并逐步提高近代宪法确立弱势群体宪法地位的历史进 步及其不足近代宪法产生于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建立 于天 赋人权的理论基础之上, 是以保障人的 个性自 由和限制国家权力而展开。

      近代宪法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确立并提高了弱势 群体 的地位:一是提出了包括经济自由权、 精神自由以及人身自由的人权保障; 二是确认了 “人作为人”的人格的存在,承认人权 的 不可侵犯性,甚至可以对抗立法权如法 国 1789年人权宣言将人权表述为“人的自 然的、不因时效而消灭的权利;”美国独立 宣言将其表述为“一定的非让与性的天赋 权 利”;三是确立了法律适用上平等的形式 平等观念如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及1795年人权 宣言均规定“平等在于法律无论在给予保护的 场合,还是给予处罚的场合,应 当对所有的人 都一视同仁” 由此可见,近代宪法对否定奴隶和封建社会的等级制 度,为人类的人性解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 史性贡 献这也为现代宪法进一步提升弱势 群体的地 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近代宪法保护弱势群体保护的不足也显而易见 具体 情况 1. 近代宪法所提出的不受侵犯的人权的内 涵和外延相当狭窄,从而削 弱了人权保护的 实际意义近代宪法所提出的 人权的内容仅限于人身权、财产权和契约自由 等几种基本形式,而不包含社会权等基本内 容,人类的 生存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忽视 法国近代宪法甚至明确区分“人的权利”与“作为 市民的权利”的概念, 而作为市民的权 利并不当然受到宪法的保护。

      2.近代宪法确立的形式平等观无法实现对 弱势 群体的实质性保护首先,近代宪法的 平等观 是针对封建社会中的身份差别而提 出的,乃是 追求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 其人格的形成 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平等 这种形式上的平等 意味着对所有人一视同 仁,而不顾个体间实际 地位的差异无法获 得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并 不能真正获得平 等地位其次,这种形式的平 等只是一种法 律适用的平等,而不是立法内容 上的平等近代宪法主要以保障财产权、契约自由等经 济自由为核心,而“并不是要积极的调整市 民之 间存在的经济上的不平等,”甚至排 斥民众对 包括社会权在内的各种人权保障 从而使得弱势群体在现实层面上无法获得与强势群体竞争 的能力,甚至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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