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通则合同法_1.docx
39页民法通则合同法 篇一: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 李建伟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 1、合同形式 10条 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 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 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 非绝对 36、37条 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 2、合同条款 12条 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 61、62、63条 3、要约与承诺 15条 要约邀请 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 14条 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6条 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 19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 21条 28、29条 承诺须遵守时间 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 30、31条 承诺须遵守内容 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26条 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25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 4、格式条款 39、40条 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 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 41条 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 5、缔约过失 42、43条 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 58条 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4-46条 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 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 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 商标、专利的合同) ②附条件的合同 ③附期限的合同 ⑶成立而不能生效 无效合同、被撤销或效力待定而归于无效 2、效力有瑕疵的合同 ⑴效力待定的合同 47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48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51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49条 表见代理-有效合同 ⑵无效的合同 52、53条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⑥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⑦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无效,只有违反第5项才无效 ⑶可撤销的合同 54条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55条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1、抗辩权 66-69条 都是迟延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当中 6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67条 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 68、69条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 发现后履行义务人: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 无以上情形或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 有该情形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 2、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 73、71条 3、保全 ⑴73条 代位权之诉 适用的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①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仲裁机构无权受理 ②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 ③数额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以足 ④如胜诉,次债务人要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交付债务人 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可先行由次债务人代付(最终仍由债务人承担) ⑤如债务人也起诉次债务人,先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后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普通之诉 ⑥债权人可分别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次债务人支付不足部分,此时先审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之诉,再 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 ⑵74、75条 撤销权 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既有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性质,也有形成权变更之诉的性质 适用的3种情形:①无偿转让自己财产;②免除次债务人债务; 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恶意为前提,但不构成恶意串通) 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 2个期间限制: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 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谁先到期谁生效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债权的转让 3种情形: ⑴单纯的债权协议移转:82条 不须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83条 债权移转不得影响债务人权利(抗辩权、抵销权对新债权人仍有效) 84条 债务转让须债权人同意生效 ⑵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88、89条 须经对方同意 ⑶一并移转且通过法定方式 90条 债权人可主张分立后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①原则上连带;②债权人分别与其达成协议,可为按份责任; ③债务人内部协议按份,不能对抗债权人 第六章 合同的终止 1、因解除而终止 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清偿之前 抵销、提存、混同、免除 93、94条 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 约定解除(约定可单方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限制解除权)③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ⅰ232条 不定期租赁合同 ⅱ410条 委托合同 ⅲ268条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 ⅳ308条 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 ⅴ担保法27条 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保证人 ①双方都有解除权 ②-④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 95、96条 解除权是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 2、解除的效力 97条 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已经履行的,未必有追溯力,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可要求赔偿损失(过错为前提) 3、抵销 99条 单方抵销 形成权,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抵销 ①必须互负债务;②必须性质、种类相同(一般是货币与货币之债); ③债务都到期限:都到期可以抵销,都未到期不可抵销,一方到期一方未到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抵销 ④诉讼时效一方未过一方已过,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以抵销 ⑤是否有担保不决定能否抵销 100条 协议抵销 只要双方互负债务就可抵销 4、提存 103、104条 ①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 ②孳息归债权人; ③提存费用债权人承担;④提存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第七章 违约责任 1、构成要件 ⑴必须有违约行为 107条 实际违约行为 基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个别为过错责任:ⅰ.189、191条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 故意或重大过失 ⅱ.374、394条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 ⅲ.406条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 ⅳ.303条Ⅰ款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 108条 预期违约行为 ⑵只有请求损害赔偿金时才须举证自己有损失;如果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或定金不须举证损失 2、“三金”的适用 113条 损害赔偿金:有损失才赔偿,没有损失就不赔 原则上有多少损失就赔多少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增加1倍 114条 违约金:违约金自由约定,但ⅰ.违约金低于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增加 ⅱ.损失过分低于违约金,违约方可适当要求减少 ⅲ.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份,可不再调整 有损失而又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能适用违约金 116条 违约金和定金都约定,只能选择一个适用 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并用 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121条 因第三方造成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债权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对象) 受害人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违约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 64、65条 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生违约,第三人无须向债权人承 担责任,债务人也无须向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4、违约与侵权竞合 122条 只能选择一个 当事人自由选择,一审开庭前可变更 违约与侵权:①请求的范围不同,侵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可请求违约金或定金 ②被告不同,违约只能是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侵权可起诉销售者(对方当事人) 也可以起诉生产者 ③诉讼时效不同,侵权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特别规定2年,违约适用《民法 通则》136条第2项的规定1年 ④管辖不同,违约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 被告所在地 第八章 其他规定 1、合同的解释 125条 2、特殊时效 129条 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26条 第九章 买卖合同 1、所有权转移 133-141条 动产交付转移,可约定所有权保留(只适用动产) 不动产登记转移 2、孳息的归属 163条 交付主义 3、风险的负担 142条 普通情况下交付主义 不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承担风险,如房屋买卖或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可能交付 在前而转移所有权在后 144条 路货买卖 合同成立主义 143、148条 如果一方违约在先,违约行为构成之日起即承担风险,不问是否交付 4、验货期间的特殊规定 158条 5、多交货和提前交货的情况 161、162条 6、特种买卖 166-172条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1、性质 185、186条 诺成、实践性 2、赠与人的撤销权 186条 任意撤销权 192条 法定撤销权 3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区别:①适用范围不同,任意撤销权不适用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适用于所有 类型的合同; ②行使人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由本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在赠与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可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 行使(193条); ③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法定撤销权发生在履行之后; ④原因不同,任意撤销权无须有原因,法定撤销权一定举证受赠人有忘恩负义的行为; ⑤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后无须再履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须追回已经交付给受赠人的财产。
3、违约责任 189、191条 4、法定解除权 195条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1、商业借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97条 ①商业借款是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