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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十一五”国家级规划)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赵相林第二编 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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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遗嘱继承 第二节 法定继承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关于遗和继承的海牙公约 第五节 我国关于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第一节 遗嘱继承,一、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个遗嘱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 和实质要件遗嘱人是否具备通过遗嘱处分其财产 的能力属于遗嘱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 关于遗嘱能力,一般认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其中,日本、奥地利、韩国、捷克和埃及等国家在 其立法中规定遗嘱能力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而 阿根廷、前苏联等国则主张主要适用当事人的住所 地或习惯居所地法但是,不管怎样,关于不动产 的遗嘱能力通常要求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二、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遗嘱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是无效遗嘱遗嘱方式包括 遗嘱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必须经过公证等 问题在遗嘱方式上,各国的规定也存在着差异 一般来说,英美法系国家无公证遗嘱形式,法国、 日本、德国、瑞士等国无代书遗嘱的规定,而除我 国和韩国外,几乎所有国家均无录音遗嘱的规定 对遗嘱方式的有效性问题,一些国家不区分动 产与不动产,统一规定应适用的法律。

      有些国家则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规定应适用的法律在前 一类国家中,一般采用属人法和行为地法为准据,法,其中又可分为:①首先依遗嘱人的属人法,如 果属人法不认为其遗嘱方式为有效,但立遗嘱时所 在地法认为其方式为有效者,则依立遗嘱时的所在 地法②属人法和立遗嘱时所在地法中,只要有一 个国家的法律认为其遗嘱方式为有效,即承认其为 有效后一类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日本、匈牙 利等国这些国家一般规定,不动产的遗嘱方式适 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而动产的遗嘱方式适用的法则 规定的比较灵活,一般适用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 有的还可适用立遗嘱地法三、遗嘱内容(遗嘱实质有效性)的法律适用 遗嘱内容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而能够被执行,这 是遗嘱的实质有效性问题,有时也被称为遗嘱的效 力问题对此,一些国家不区分遗嘱内容涉及的是 动产还是不动产,而规定遗嘱效力适用立遗嘱人的 属人法,其中有的国家规定适用立遗嘱人的本国 法,如德国、日本、埃及、奥地利、波兰、匈牙利 等国;有的国家规定适用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如 泰国、阿根廷、前苏联等国另外,有一些国家按 遗嘱内容不同将其区分为处置动产的遗嘱与处置不 动产的遗嘱,规定前者适用立遗嘱人属人法即住所,地法,后者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例如在英国,关 于动产遗嘱,立遗嘱人的能力由立遗嘱人立遗嘱时 住所地法律决定,遗嘱的内容或实质有效性由立遗 嘱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支配;不动产遗嘱的内容和实 质有效性由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支配。

      四、遗嘱解释的法律适用 对于遗嘱的解释,因为各国法律观念的不同有 时也会产生法律冲突,从而需要确定遗嘱解释的准 据法关于遗嘱解释的法律适用,多数国家并未对 其作出专门的法律适用规定一般认为遗嘱的解释 适用遗嘱内容和效力的准据法也有的国家明确规 定遗嘱的解释适用与遗嘱效力相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但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都有专门适用于遗嘱解 释的法律适用规则英国法律规定遗嘱解释应当适 用立遗嘱人指定的法律解释在无相反规定的情况 下,这个法律一般应是遗嘱作成时立遗嘱人的住所 地法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240条规定: “处分土地权益的遗嘱,其条文的解释,适用遗嘱为 此目的所指定的州的解释规则遗嘱无指定时,其 解释适用土地所在地法院将予适用的解释规则 五、遗嘱撤销的法律适用 遗嘱可以因撤销而失去效力,遗嘱撤销通常是 由立遗嘱人本人所撤销的,或是在立遗嘱人死后经 其他人要求由法院撤销的遗嘱撤销因关系到遗嘱,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很复杂对于遗嘱撤 销的准据法,在冲突法上,各国的通行做法是,遗 嘱的撤销适用发生撤销行为时立遗嘱人的属人法 具体又分为立遗嘱人的本国法和立遗嘱人的住所地 法两大类别返回,第二节 法定继承,一、区别制 在国际私法上,区别制,又称分割制,是指在 涉外继承中,主张就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 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从而导致适用不同 的准据法。

      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而不动 产则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这一制度最早是由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创 始人巴托鲁斯的弟子巴尔特提出来的巴尔特根据 法则区别说的理论,主张把动产继承归入“人法”范 畴,适用死者的属人法,而把不动产继承列入“物法” 范畴,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关于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在目前 各国的立法内,除少数国家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 本国法外,大多数国家都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 所地法目前,在采用该制度的国家中,主要有英 国、美国、法国、比利时、卢森堡、泰国、加蓬及 一些拉丁美洲国家 二、同一制 国际私法上的同一制又称单一制,是指在涉外 继承中,不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而是作为 一个整体依据同一个法律适用原则确定准据法,即 不问遗产所在何地,统一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动产和不动产概依死者的属人法这条古老的冲 突规范,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普通继承”制度按 照古罗马法的观点,继承就是继承人在法律上取得 被继承人的地位,其意义在于使被继承人的人格能 得以延续,强调除了与被继承人的人身相联系的权 利义务之外,继承人还要总括地继承被继承人的一 切财产性权利和义务,即对财产和身份的总括继承。

      三、区别制和同一制的评价 无论是区别制还是同一制,都有其各自的利弊 实行区别制最大的好处莫过于判决能在外国得到承 认和执行但是,区别制本身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 的:当被继承人的财产由动产和不动产组成并且位 于几个国家时,采用区别制将使法律适用问题变得,复杂并且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结果对此,很多学者 都提出了批评其中英国著名学者莫里斯就认为: “在现代法中,完全没有必要对动产的无遗嘱继承和 不动产的无遗嘱继承采用不同的冲突规则 四、遗产所在地法 继承概依遗产所在地法,这一原则产生于中世 纪,是封建社会严格的属地主义原则的结果其提 出者认为,继承的主要问题是财产,属于“物法”调 整的范围,因而应将继承关系交由物之所在地法支 配在封建国家间经济联系不甚发达和继承等民事 关系尚不复杂的状况下,继承概依遗产所在地法没 有多大问题但随着各国经济和交往的大大发展,,动产在个人财产中越来越重要,且常常分散在不同 国家或地区,在这种情况下,同一个继承关系往往 因适用不同的遗产所在地法而被分割得支离破碎 这不利于或不便于维护法律关系的完整性如今, 只有拉丁美洲的少数几个国家还在采用继承概依遗 产所在地法这一原则。

      返回,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一、概述 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在无人继承财产的确定问题上存在着法律冲突,这是因为各国立法关于继承人的范围、应继份额、特留份、可继承财产的范围等方面的规定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死者的遗产是否为无人继承财产,依不同国家的法律来判定,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2.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对此各国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大多数国家将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只有少数国家的此类规定略有不同可见,各国立法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的规 定大致上是相同的但问题在于,国家究竟以什么 身份或资格来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各国的理解和规 定是不同的,立法实践与学说有着截然对立的两种 主张: 1.主张国家法定继承主义即继承权主义这种主张认为,国家对无人继承财产有继承权,国家可以特殊继承人或最后继承人的资格来取得无人继承财产 2.主张国家先占取得主义即先占权主义二、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相应地,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也应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无人继承财产的确定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的确定的法律适用问题,是指应 依何国法律来确定死者遗留的财产是否为无人继承 财产。

      对此,各国一般都主张依继承的准据法,该 法通常就是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即被继承人的本国法 或住所地法)或不动产所在地法二)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的法律适用问题,是指应 依何国法律来决定无人继承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 实践中,各国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的法律适用 原则主要有三种: 1.适用继承的准据法 2.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 3.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返回,第四节 关于遗嘱和继承的海牙公约,一、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根据《遗嘱方式公约》第1条的规定,遗嘱处分 在方式上只需符合下列国内法之一的即为有效:①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所在地法;②立遗嘱人立遗嘱 时或死亡时的国籍所属国法;③立遗嘱人立遗嘱时 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④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 时的惯常居所地法;⑤就不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 法公约不妨碍缔约国现在或将来制定的法律规则 承认其他法律所规定的遗嘱方式上述规定也适用 于撤销以前所为的遗嘱处分依《遗嘱方式公约》 第5条的规定:任何以立遗嘱人的年龄、国籍或其他,个人条件为由而对被许可的遗嘱处分方式予以限制 的法律规定,以及为了遗嘱处分有效而要求见证人 必须具有的资格,应被视为属于遗嘱方式问题。

      此 外,《遗嘱处分公约》亦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人在同一份文件中做出的遗嘱处分方式;不论立遗 嘱人是否具有缔约国国籍,也不论根据公约规则所 确定的准据法是否是缔约国法律,该法律都应予以 适用,只有在其适用时会明显地与公共政策相抵 触的,才可拒绝适用 对于缔约国保留的允许,《遗嘱处分公约》作 出了如下有关规定:①本国国民无特殊情况在外国 所为的口头遗嘱,缔约国可保留不予承认;②在本,国拥有住所或惯常居所而在外国死亡的本国人在外 国所立遗嘱,如遗嘱方式为立遗嘱人本国法所不允 许,仅仅依照立遗嘱地法才能有效,而该立遗嘱地 国不是死亡地国时,对于这种遗嘱方式,缔约国可 保留不予承认;③缔约国对根据本国法不属于继承 问题的遗嘱条款可保留不适用公约的规定 《遗嘱方式公约》在确定遗嘱方式是否有效时所 采用的宽松灵活的法律适用原则对许多国家的有关 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对遗嘱方式采用宽松灵活的 法律适用原则,尽可能使遗嘱在方式上有效,已成 为各国有关立法的发展方向如《瑞士联邦国际私 法》关于遗嘱方式的规定即第93条规定:“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和遗嘱方式,适用1961年10月5 日《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的海牙公约》。

      其他遗 嘱方式,类推适用上述公约的规定公约充分反 映了世界各国遗嘱方式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趋势, 成为参加国较多的海牙国际私法公约之一目前, 共有39个国家签署了《遗嘱方式公约》,其中37个 国家已批准加入了该公约,大部分为欧洲国家,其 他为亚洲、非洲和大洋州的国家二、1973年海牙《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遗产国际管理公约》主要是通过规定了一种并 不为大陆法系所熟悉的“国际证书”制度,为遗产 的国际管理提供便利依据该公约的规定,缔约国 可以制定一项国际证书以指定有权管理死者遗产的 管理人,其他缔约国应承认国际证书的效力国际 证书应由死者惯常居所地国根据该国的法律制定, 但是,当死者的惯常居所地国和死者的本国法律均 规定应适用死者本国法时,或死者死亡前在其惯常 居所地国居住不满5年而死者的本国法律规定应适用 死者本国法时,则应根据死者的本国法律制定该国 际证书 公约规定,被请求承认国际证书的缔约国在一 定情况下可以拒绝承认该国际证书的效力,例如如,下一些情形:①如果许可证是非正式的,或未依公 约规定的格式制作;②如果许可证不属于公约规定 的国家制作机关制作的;③死亡者在该国设有惯常 居所;④死亡者有该国国籍,并且该国已根据公约 规定的条件依本国法指定许可证持有人及其权力。

      但是,公约强调,如果不属于以上情况时,则被请 求国国内已由地方当局对遗产进行管理这一事实不 应免除该国当局根据本公约承认许可证的义务,但 对于许可证上未规定的权力,被请求国仍可通过其 他地方当局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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