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幼儿园劳动保障规章制度.doc
8页文档仅供参考幼儿园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幼儿园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 际情况,制定了幼儿园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 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 2 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教职员工,包括管理人 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对特殊职位的教职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第 3 条教职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 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 4 条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员工劳动报酬、保护教职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 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教职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 5 条招用教职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 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6 条招用教职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 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教职员工。
第 7 条教职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现实 表现良好教职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 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教职 员工,不收取教职员工的押金 (物 ),不扣留教职员工的身份证、毕 业证等证件第 8 条单位十分重视教职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教职员工 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 育,培养教职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 9 条单位对新录用的教职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 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 1 至 3 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 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 10 条单位招用教职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教职员工入 职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 11 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 合同必须经教职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 权的人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 章时成立并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第 12 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以上的教职员工,能够与单位 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 13 条单位与教职员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 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 约责任等第 14 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 同:(1) 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被劳动教养的(6) 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能够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不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 偿金第 15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教职员 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1) 教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 教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 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第 16 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能够依据本规定第 22 条的规定解 除劳动合同:(1)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 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第 17 条单位与教职员工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 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教职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 赔偿单位下列损失:(1) 单位录用教职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 单位为教职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办理;(3) 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第 18 条非单位过错,教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教职员工,劳动 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不超过 6 个月)教职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教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 25 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第 1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 教职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 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能够不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20 条教职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 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 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本规定第 22条的情形除外 )第 21 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 30 天 通知教职员工,并在 30 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不再续签的,在 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教职员工,向教职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 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 续第 22 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教职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 续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 23 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 工时制度 ;第 24 条教职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 8: 00-12: 00, 下午 14: 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 25 条 教职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2020 年 4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