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设计变更.doc
13页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8-1-7 18:59:48 关键字:交通建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交通厅文件交通厅文件新交体法〔2007〕23 号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建设局、公路局、运管局,兵团交通局,伊犁州交通局,各地、州、市交通局:为加强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交通建设实际,交通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主题词主题词:交通 制度 通知抄 送:交通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本厅领导,有关处(室),存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办公室 2007 年 12 月 13 日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交通建设工程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 年第 5 号令),结合新疆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部和自治区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交通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及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查、审批设计变更凡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设计变更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并完成第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和小型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 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方案或位置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或位置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为以下数额的:1、大型工程:施工合同段单项工程费用变化 200 万元及其以上的;2、中型工程:施工合同段单项工程费用变化 150 万元及其以上的;3、小型工程:施工合同段单项工程费用变化 100 万元及其以上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设计变更:(一)路基路面的排水设施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二)路基防护工程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涵洞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中桥的位置、小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五)分离式立交的位置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七)项目的关键技术质量指标发生变化的;(八)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为以下数额的:1、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段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为 20 万元及其以上的;2、中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段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为 15 万元及其以上的;3、小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段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为 10 万元及其以上的;(九)施工图设计批复中未列入的需变更增加的单项工程,变更金额符合(八)款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小型设计变更:(一)除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二)单项工程变化为以下数额的:1、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段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为 20 万元以下的;2、中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段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为 15 万元以下的;3、小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段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为 10 万元以下的;第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七条 由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新建、改建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审批,并报厅备案小型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派驻工程现场的项目执行机构负责审批,并报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备案第八条 由自治区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交通建设工程,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审批,并报厅备案;小型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派驻工程现场的项目执行机构负责审批,并报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备案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制定一般设计变更和小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报交通厅备案第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交通厅有关部门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及项目执行机构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项目法人(项目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第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一)项目法人审查确认设计变更建议后,向自治区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设计变更申请文件。
文件内容应包括拟变更的工程名称、原设计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对设计变更的审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2、设计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类别、工程名称、变更主要内容、主要理由等3、交通部、自治区交通厅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二)自治区交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三)项目法人根据交通厅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书面通知项目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经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项目法人要求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四)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在 20 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报自治区交通厅审批五)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设计变更申请文件:简要说明设计变更情况;2、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3、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六)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文件的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自治区交通厅在 30 日内完成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
七)其他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自治区交通厅在 30 日内完成审查并批复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现场核查后进行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八)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时,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的同意九)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自治区交通厅审批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专家评审和会议审查批准的原则,并符合交通厅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规定第十二条 一般设计变更和小型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适用于工程项目开工后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活动审批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的专家审查、会议审查批准原则一) 一般设计变更审批程序:1、一般设计变更审批应提出书面申请文件并提交以下资料:(1)设计变更的申请文件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拟变更的工程名称、原设计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对设计变更申请2)设计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类别、工程名称、变更的主要内容、主要理由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等3)项目法人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2、项目法人受理设计变更申请后 15 日内应组织相关人员审查核实并组织论证设计变更建议,做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勘察设计单位。
3、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在20 日内形成设计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4、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审查设计变更文件,在 30 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二)小型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设计变更建议提出后,项目执行机构应在 5 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做出是否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决定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时,应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原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 10 日内完成勘察设计,提交设计文件项目执行机构应在 15 日内组织审查设计变更文件,并及时批复,同时向项目法人备案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第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费用按以下要求核定:(一)交通部、自治区交通厅审批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和补充规定核定设计变更批复实施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的工程费用结算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
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二)一般设计变更、小型设计变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核定,一般采用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除征地拆迁费外,其它费用不再计算三)由于设计变更产生施工合同未包含的新增工程细目时,工程量单价及费用比照上述(一)、(二)款核定四)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原则上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第十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按以下要求进行监管:(一)项目法人、现场项目执行机构应当建立工程设计变更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项目法人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自治区交通厅备案二)自治区交通厅应每两个月对设计变更台帐进行检查,加强对设计变更行为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一)相关责任按以下要求予以追究:视情节轻重,由交通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制其在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中投标或承揽任务;(二)相应费用按以下要求承担:1、对勘察设计、监理、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承担的费用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实行工作质量保证金提留制度,其费用为服务费用的 5-8%。
因过失引起造成损失时,应扣减的勘察设计费、监理费、设计文件审查费从其工作质量保证金中核销,余额在交工验收时返还,扣减的标准在合同中约定2、施工单位因施工不当等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变更工程勘察设计费、施工工程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在合同中约定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批的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工程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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