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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政策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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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政策目录一、国家层面:(一)纲要性文件:序号文件名 文号1.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41 号2.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 号3.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10 号4. 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 文办发[2005]19 号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 号6. 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中办发(2006)24 号7.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7 号8.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告 2007 年第 27 号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 号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 国办发[2008]134 号1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 号12.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2010-2015 ) 国发〔2009〕30号(二)国务院各部门配套指导性文件:序号文件名 文号1. 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产发[2003]38 号2. 文化部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文产发[2004]35 号3. 文化部关于制定《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的公告部便函〔2009〕42 号4. 文化部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产发〔2009〕36 号5. 商务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0]28 号(二)宏观金融政策:序号文件名 文号1. 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进出口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文化出口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09〕191 号2.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九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 号(三)宏观财税政策:序号文件名 文号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1997]95 号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 号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381 号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5.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 号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 号7. 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1 号(四)对外文化交流指导政策: 序号文件名 文号1. 2.文化部关于促进商业演出展览文化产品出口的通知《国家商业演出展览文化产品出口指导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文外发〔2004〕54 号 随《通知》下发二、浙江省: 序号文件名 文号1. 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 浙委〔2008〕71 号2. 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浙政发〔2006〕12 号3. 浙江省文化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浙发改规划〔2007〕143 号4. 浙江省建设文化大省纲要(2001—2020) 浙委[2000]27 号5.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 浙委〔2005〕11 号6. 浙江省文化建设“四个一批”规划(2005—2010) 浙政发〔2006〕7 号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企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04 号8. 浙江省文化产业项目投资指南 浙发改社会〔2006〕543 号9. 浙江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997]浙文径电第 36 号10. 关于促进浙江省广告产业提升发展的指导意见 浙工商广〔2010〕2 号文化走出去: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 、 《浙江省对外及港澳台文化工作十一五规划》 ;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发改委《关于促进浙江省广告产业提升发展的指导意见》 ,将广告业首次从传统服务业提升为文化创意产业浙江省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浙江省文化创意产业实验区有关问题的答复》解答了文化创意产业实验区相关企业认定与扶持的问题。

      财税方面,浙江省财政将通过安排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办法,对政府重点鼓励领域的新办文化企业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在工商管理方面,允许非公资本投资成立的、注册资本在 50 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资本在三年内分期注入设立“浙江创意产业发展基金” 加大资金支持,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风险投资机制,为创意产业企业发展解决资金困扰问题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后期赎买和奖励等方式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为创意中小企业提供软贷款和担保贷款业务服务注:上述三项散见于各类政府规章与文件精神中,没有形成单独的文件 )三、 杭州市:序号文件名 文号1.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6〕12 号2. 杭州市大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05—2010 年)3.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杭政办函〔2008〕137 号4. 关于实施杭州市“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08〕161 号5. 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委办〔2005〕2 号6. 关于建设创新型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06〕32 号杭州市扶持创意产业的金融举措:针对如今文化创意产业融资难现状,杭州于 2009 年 2 月发行“宝石流霞”基金扶持文化创意产业。

      本次发行的“宝石流霞”是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小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系列产品的第二期,发行总额为 6000 万元,其中向社会公开发行 5000 万元该基金是一款专门扶持文化创意产业的信托产品,首批在杭州市注册纳税、主营业务经营时间超过 2 年、年度销售及盈利符合要求的 29 家企业,成为首批被扶持企业,被扶持企业发放贷款金额从 20 万元到 800 万元不等,户均 207 万元入选的企业中信息服务业、现代传媒业和设计服务业占总额度的 66.34% 首期“平湖秋月”已于 08 年 9 月正式完成,来自西湖区的 20 家科技型、创新型的小企业成为当期 5000 万元信托贷款的受益对象,来自西湖区的 20 家科技型、创新型的小企业成为当期 5000 万元信托贷款的受益对象杭州市扶持创意产业的政策概述:(一)财税政策(1)自 2008 年起,杭州市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更名为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资金总额增至 1.52 亿元,并根据财力逐步递增以奖励、贴息、资助等方式扶持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及企业2)杭州市本级每年在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5000万元,用于支持杭州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3)从杭州市科技计划相关专项资金和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4)将高新技术文化创意企业纳入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畴,凡经认定的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等优惠政策5)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和杭州市科技计划相关专项资金对文化创意项目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扶持6)凡经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认定为杭州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的,由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资金资助7)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杭州市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对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 2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内(含 5000 万元)的部分,按年日均担保额的 0.5%给予补助;对年日均担保责任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年日均担保额的 1%给予补偿8)设立政府创业引导基金,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吸引国内外的风险资本投向初创型文化创意企业,具体按《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 (杭政办函〔2008〕137 号)执行9)在杭注册的文化创意企业,其申报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所发生的费用,由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或市科技计划相关资金给予一定资助10)支持高等院校和创意培训机构开展相关文化创意培训,对成绩突出者给予一定奖励。

      鼓励文化创意企业选送优秀员工参加高等院校和创意培训机构组织的学习与培训,对完成培训课程或取得相关从业、毕业、结业证书的员工,由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培训费资助11)加强对重点文化创意企业和重点文化创意产业的财政扶持,引导和推动文化创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12) “十一五”期间,每年在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文化体制改革专项资金 200万元,并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增加13)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各类文化创新建设资金,地方落实配套资金14)扩大杭州市本级财政资助覆盖面,市本级企业的项目资助由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从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区级企业(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项目,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 25%安排各项扶持资金;萧山区、余杭区和5 县(市)企业的项目,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 12.5%安排各项扶持资金15)对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文化企业可统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16)对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按照杭州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视听维护费,按有关规定在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中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费和安装费,在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免征营业税。

      17)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8)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19)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对国家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1)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杭州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含)以上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3)允许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在抓好以上政策落实的同时,加快研究制订人才培养与实训、文创产业孵化基地、文化创意产品与服务出口等方面的财政扶持配套子政策二)投融资政策(1)对为向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贷款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认定后,每年按其新增贷款余额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2)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以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或以无形资产质押为主的组合贷款业务,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3)对于以第二条方式获得的贷款或纯公益性项目和杭州市认定的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发生的贷款业务,经认定后,按实际发生利息额给予贷款单位全额贴息补助;对其他文化创意企业获得的贷款,经认定后,按实际发生利息额给予贷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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