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上.doc
24页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上)吴汉东[摘 要]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法与科技、经济有着特殊的联系它是近代商品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也是私法领域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结果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出于知识财产化与产权制度化的合理规定它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的过程,也是科技、经济、法律协调发展的过程 [关键词]非物质化革命 科技创新 制度创新 协调发展 新世纪的大门已经启动以微机革命、网络革命和通信革命为主流的世界新技术革命,将人类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推向一个崭新的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形态,有着它特有的经济基础结构与法律制度体系,这是围绕着知识的生产、传播与运用的智力劳动过程,服务于知识经济社会化、产业化、产权化的发展目的所建立起来的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法与科技、经济有着特殊的联系:在工业经济时代,它是近代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的产物,为资产者提供了取得财产的新方式;在知识经济时代,它是现代科学技术进步与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器,成为“知本家”获取知识财产的保护神本文试从科技、经济、法律一体化的视角,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发展与变革,对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与运用作出新的结识。
一、科技、经济、法律相联结: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社会条件 在人类历史上,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遥远的年代言必称罗马”,传统民商法中的所有权、他物权、债权及继承权制度都可以从古代罗马法中找到其雏型 “知识产权制度则是近代法制史上的新页”, [1]是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般认为,英国于1623 年制定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 ,1709 年制定第一部着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期期之权利法》(,即《安娜法令》) 法国于1857 年制定第一部商标法(《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为具有近代意义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开端这些绝非历史的偶尔自17 、18 世纪以来,资产阶段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一个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规定法律确认对知识产品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一般客体物(有形产品) 成为自由互换的标的他们寻求不同于以往财产法的新的法律制度,以作为获取财产权利的新方式:在与商品生产直接有关的科学技术发明领域出现了艺术作品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的过程中出现了着作权。
这些法律形式最后又被概括为知识产权 近代知识产权制度植根于当时的物质生活关系从科技、经济、法律相联结的角度考察,知识产品要成为新型财产权利的标的,或说是知识财产制度的出现,有赖于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科学和技术一般是分离的和脱节的,科学技术应用于生产还只是偶尔的和不自觉的行为那时,技术由平民工匠掌握,技术的进步全凭经验摸索和传统技艺的提高和改善科学知识则属于贵族哲学家,科学理论经常落在生产实践之后,只是概括和总结实践过程中积累的经济材料〔2 〕从前资本主义末期到资本主义初期,正是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进行转化的时期,在这一过程中,劳动产品中占主导地位的体力因素逐渐让位于智力因素,新的生产方式第一次使得自然科学为直接的生产过程服务资产阶级在它最初一百年的统治中发明了巨大的生产力,“机器的采用,化学在工业和农业中的应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使用”,〔3 〕使科学技术与社会生产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有机联系具体表现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社会生产的一体化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的那样,生产过程成了科学的应用,而科学反过来成了生产过程中的因素即所谓职能。
每一项发现都成了新的发明或生产方法的新的改善的基础〔4 〕 第二,科技成果成为自由互换的商品在前资本主义时期,运用科学技术生产的物质产品可以作为商品,但是科技成果自身却不是商品由于科学技术被长期封闭在一个个具体的狭隘行业和独立的家庭作坊中,重要靠自身的经验积累发展着,很难进入社会规模的应用和转移在这种封闭性的社会经济格局里,科学技术缺少系统性、继承性的发展,而仅具有分散性、经验性的特性所谓“ 祖传秘方”“父传子受”,是小生产者取得技术、掌握技术的重要手段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结构的建立,打破了自然经济中技术部门之间及技术与社会联系之间的壁关锁垒由于商品经济需求的强烈冲击,迫使技术向社会发生大规模转移资本把科技成果还原成一般等价物,并用纯粹的经济效益来衡量他们的价值,这就使得科学技术从一般技艺和狭隘分工中相对解放出来资本的神奇力量在于它使得“工匠们成为雇佣劳动者,即把他们的技能和人体一起转化为商品”,并驱使其走向市场,卷入到“一种没有良心的自由贸易之中”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智力劳动也是一种生产劳动生产商品不仅是指物质生产中的实物形式的商品,还涉及非物质生产中的无形商品,如服务、知识、信息、技术等。
〔5 〕这即是说,在科学技术运用于社会生产的过程中,涉及技术、知识、信息在内的知识产品自身(无形商品) 与采用知识、信息、技术生产的物质产品(有形商品) 都具有同等的商品意义 第三,知识产品纳入新型财产权利的保护范围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对有限的科学技术传播和交流,缺少财产法和契约法的有力保障商品贸易(涉及知识产品和有形商品的互换) 必须建立在拟定的产权基础上和稳定的交易秩序中,而以重刑轻民、“神事重于人事”为特性的封建法律往往视科技成果的传播和应用为私人琐事,很少以国家的名义直接进行调控尽管在封建社会的晚近时期,出现有印刷专有权或专营、专卖权,但这是一种封建特许权,而不是资本主义式的财产权这种封建特许制度的受益者重要是印刷商、公司主以及颁发许可证的统治者,而不是从事智力发明活动的作者、发明者在有的情况下,封建统治阶级还通过特许制度限制先进思想传播,迫害进步作者和发明者〔6 〕因此这种封建特许权与近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有着性质上的差别对于知识产品的保护,无法简朴采用罗马法以来的传统财产权形式德国法哲学家黑格尔认为,诸如精神技能、科学知识、艺术以及发明等,都可以成为契约的对象,而与买卖中所认可的物同一视之。
此类占有虽然可以象物那样进行交易并缔结契约,但它又是内部的精神的东西〔7 〕因此,知识产品是独立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的另类客体;换言之,以知识产品作为保护对象的知识产权是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相区别的崭新的法律制度马克思在叙述经济与法律的关系时说道: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发明出新的交往形式..,法便不得 “不承让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8 〕无需讳言,正是在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不断发的推动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人享有的无形财产权,才得认为资本主义国家普遍认可和严格保护,并逐渐形成一种独立而严密的法律制度 第四,以知识产权名义实现权利制度的体系化从古代罗马法到近代民法,所设定的财产权利制度概以有体物为核心展开在罗马私法体系中,罗马人以“物”作为客体范畴(重要是有形的物质客体——有体物,也涉及无形的制度产物—无体物),在此基础上设计出以所有权形式为核心的“物权”制度,建立了以物权、债权为重要内容的“物法”体系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与1896 年的《德国民法典》,或认可无体物,但专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抽象权利;或以有体物为限,没有无体财产的概念一句话,诸如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新型民事权利制度未能进入传统民法典的体系范围。
〔9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发明的成果和经济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权利,是一个属于民法范畴但又相对独立的权利制度体系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 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后为着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主线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原则上是永恒的,随着物的产生与毁灭而产生与终止;但知识产权却有时间限制一定对象的产权在每一瞬息时间只能属于一个(或一定范围的人—共有财产),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则不限人数,由于它可以无限地再生〔10〕知识产权学说以后在国际上广泛传播,得到世界上多数国家和众多国际组织的认可 上述诸要素,是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其间既有着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又有着内在逻辑的联结关系回溯西方发达国家创建知识产权制度的历程,确乎存在着一条连结科学、经济、法律一体化发展的清楚轨迹:社会生产的科技化——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知识商品的产权化——权利制度的体系化从推动社会进步的角度说来,这一基本线路就是科技发展——经济增长——法制进步的历史进程 二、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 无体物、无形财产与知识财产是知识产权理论的基本范畴。
知识产品财产化与知识财产法律化,带来了私法领域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以法律的名义保护知识产权,需要有新的观念突破,新的理论建构,新的制度设计这些无不蕴含着对传统财产权制度的冲击与挑战 第一,知识产品财产化与传统物化财产结构的矛盾自罗马法以来,人们基于财产的重要构成限于有体物的结识,设定了物质化的财产权利制度在客体物构成中,有体物固然涉及有形之动产与不动产,无体物亦指以实在之物为对象的财产权利,可以说传统的物与物权制度即是物质化的财产结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社会财产的构成中,出现了所谓抽象化、非物质化的财产类型,人们对财产与物的概念有了新的结识美国学者写道:19 世纪时法院开始意识到,一些无形财产的价值并不一定能与商业场合或有形的商业附属物相联系在多数案件中,保护当事人的无形财产比保护有体物更重要,换言之,在许多场合中,要保护的主线不是什么“物”而是价值〔11 〕在资本主义市场中,重要是两类财产具有非物质化特点:一是实在之物抽象化,即债券、股票、保险单等英国学者詹克斯认为这是一种与其最初形态完全不同的动产这种动产的价值并不取决于它的自然性质,而是取决于它的法律性质〔12 〕在现实交易中,有价证券的交付,即意味着一定数量的物件或货币的交付,即有形物品被抽象化了。
二是精神之物“定在”化,即知识、技术、信息等黑格尔认为,此类精神产品是精神内在的东西,但可以通过一定形式的“表达”而取得外部的“定在”,即精神产品可以有“直接性”和“外在”的载体〔13 〕在社会劳动产品类型中,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虽具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体应当进一步指出,作为精神内在的知识,往往都有一定形式的外部“定在” (即载体) 但它们两者有着不同的财产意义智力劳动的发明物之所以称为“知识”财产,在于该项财产与各种信息有关,但并不体现在表达信息的有形载体之中〔14 〕 第二,知识财产的“权利束”组合与传统单一财产权利形式的反差传统的民法学理论依权利的内容,将民事权利最概括地分为财产权与非财产权〔15 〕古代罗马法所创制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家长权及其他身份权,近代德国民法、瑞士民法所规定的一般人格权无不归类于上述两类范畴所有权是为最典型、最重要的财产权,其客体为有形之动产或不动产,不问客体物的内容、性能、用途、价值如何,所有权有对不同客体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基本权能是同样的将所有权称之为单一财产权利形式,有两层含义:一是该项权利之性质的单一性(单纯财产性权利),二是该权利之权能的类型化(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基本权能) 。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诸如着作权、商号权、商誉权等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内容因此,“简朴地将这些权利归于财产权或非财产权都不妥当,于是就在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之外,建立一类混合性的权利〔16 〕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是一个“权利束”(a bundle of rights) ,〔17 〕这即是说, 它不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