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之比较研究.doc
9页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之比较研究 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之比较研究 【作 者】钟业坤1990年4月1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两年之后的1992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与国际意义的创造性杰作”,不仅把“一国两制”这一伟大构想付诸实施,使其具体化和法律化,而且将东西方不同法制经验及积极因素熔于一炉,既兼顾了历史传统的习俗,又特别关照了港澳地区的社会现实,获得了广泛的支持和好评这是中国现代史上极为引人瞩目的重要事件,也是世界立法史上前所未有的创举澳门基本法和香港基本法都充分地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法理依据、制定过程、结构和体例等,也都基本相同或一致但是,细心分析研究便不难发现,二者不仅有许多共同点,也有不少明显的差异,而这种共同或不同的法律规范,都是实事求是科学精神的体现我们学习研究这两部基本法,既要看到二者的共同之处,又要注意它们之间的差异只看到二者的一致性,就会忽略它们各自的特点,难于认识和掌握它们真实内涵;如果只注意它们之间的差异,也不能全面、深刻地理解和掌握它们的精神实质。
一、澳门基本法的特点澳门基本法的制定,从1988年10月25日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举行首次会议开始,至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历时4年5个月其间三下三上,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广纳群言、集思广益、逐条逐句反复讨论修改,终于完成了这项符合“一国两制”构想及《中葡联合声明》精神、符合澳门实际情况及各阶层居民利益的法律工程,为往后澳门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描绘了美丽的蓝图,并为其提供了根本的保证《澳门日报》1993年4月1日社论说得好:“基本法字字珠玑、得来不易”,“它将指引澳门居民走向更加辉煌灿烂的二十一世纪”它具有多方面的特点:第一,澳门基本法全面地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和《中葡联合声明》的精神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中国解决澳门问题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澳门基本法的指导方针澳门基本法实际上是“一国两制”方针及中国政府对澳门基本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它充分地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例如:1.基本法第一章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
这是国家主权的象征2.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外交及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有关国防和外交等国家事务无管辖权这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以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保障国家对澳门政策的实施基本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4.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有关的规定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和检察长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在就职时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5.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6.八部涉及国家主权的全国性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分布或立法实施总之,国家主权原则,在澳门基本法的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等章、节的条文里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得到充分的体现。
所谓“两制”,是指在我国对澳门地区恢复行使主权后,在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则维持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原有法律也基本不变澳人治澳”,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在这方面,澳门基本法也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例如:1.基本法第一章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2.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负责维持本地区内的社会治安3.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都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组成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检察院检察长和终审法院院长等,均由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中央政府不派干部参与澳门地区行政事务的管理4.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自行制订财政、税收、金融、贸易、工商、文化、教育、新闻、科技、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政策,负责管理有关的事务5.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所有这些规定,充分表明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仅超过我国各个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权,也超过联邦制国家所赋予联邦成员的自治权。
当然,这种绝无仅有的高度自治,是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地方自治,而不是“变相独立”或者“脱离中央的政治实体”第二,澳门基本法充分地反映了澳门地区多数人的意愿澳门基本法是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制定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首先,从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组成看,有内地专家学者和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人24人,这些人对澳门的历史和现状都相当熟悉还有澳门各界人士19人(其中有土生葡人2人),这些人同澳门各界居民有着密切的联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次,基本法的起草,自始至终遵循民主协商、开放、创新、兼收兼蓄、反复比较、广纳群言的精神,除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及有关省、市、自治区举行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外,还多次组织内地草委前往澳门,同各界人士近千人举行大小座谈会数十次,听取、收集意见和建议起草委员会成立之后不久,还委托澳门地区的草委在澳门地区筹组基础法咨询委员会,协助草委会广泛征询澳门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基本法起草、咨询、讨论、修改期间,咨委会组织各种类型的座谈会、讲座、报告会、论坛、公听会等一百多次,开展各种大小型的宣传活动近百次,收到咨询意见书七百多份,整理的具体意见三千多条完全可以说,基本法形成的过程,是不断听取和采纳澳门和内地各界人士意见的过程。
尤其可贵的是,草委们以主人翁的态度,本着平等协商的精神,积极投入,畅所欲言,认真讨论研究各种意见和建议,从各个角度分析各种问题和观点,气氛热烈而融洽因此,从整体上说,澳门基本法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愿望,符合澳门地区大多数的利益转载请注明网络来源:政治学论文网) TAG标签: 居 规定 行政区 特别 基本法 立法 地区 行政 比较 研究第三,基本法赋予澳门居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并得到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澳门基本法第4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基本法第三章则具体详细地列明澳门居民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社会事务、法律、通讯、迁徙、旅行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并且得到可靠的法律保障基本法还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澳门原有的保障居民权利和自由的相应规定,只要不抵触基本法,都可以保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予以实施此外,基本法还特别关注葡萄牙后裔居民和公务员的利益,作了专门的规定由此可见,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澳门居民不仅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而且得到多方面、多层次的法律保障,这是澳门开埠四百多年来所从来没有的。
第四,基本法符合澳门社会的实际、具有澳门特色澳门和香港,在历史背景和现存政治经济制度方面,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的地方,中国政府对澳门和香港所采取的基本方针政策也大致相同香港基本法制定在前,澳门基本法起草的过程中,参考、吸纳了香港基本法的许多经验和有关规定,这是理所当然的,也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澳门基本法并没有生搬硬套香港基本法的内容和条文,而是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和中葡联合声明的精神,从澳门的实际情况出发,反映澳门社会的特点,尽力照顾澳门各阶层人士的利益例如:1.澳门基本法序言开宗明义地指出:“澳门,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这一表述既反映了历史的真实,又体现了向前看、不纠缠历史旧账的精神,十分得体,完全符合澳门历史的特点2.澳门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但没有明确规定要在澳门驻军,这显然是考虑到澳门的现状和特点3.在经济制度方面,允许保留私有土地,允许专营税制合法存在,允许旅游娱乐博彩业的继续经营,允许设立由政府、雇主团体、雇员团体代表组成的咨询性协调组织,设立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所有这些,都是澳门经济领域的特色,在基本法里都有明确的规定。
4.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本地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没有“无外国居留权”条件的限制,而特别行政区长官也只规定“任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立法会的议员不受国籍限制,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少数议员由行政长官任命……,所有这些规定,都考虑和反映了澳门的现实情况,基本保持了澳门现有政制的模式,具有明显的澳门特点第五,确立了以行政为主导,循序渐进发展民主的政治模式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我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能搬用西方某些国家所实行的“三权分立”制、总统制或责任内阁制,也不宜采用我国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更不能原封不动地保留现行的总督负责制,而是从实际出发,采取司法独立的原则至于行政与立法的关系,则坚持以行政为主导,行政长官既要有实权,又要受到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也就是说,行政和立法既要互相制衡,又要互相配合,使二者能够顺利运转,不至于因意见分歧、僵持不下而影响各项工作的开展和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基本法附件一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不是由直接选举产生基本法附件二又规定,立法会议员由委任、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3种方式产生。
上述两种办法,先实行10年,到2009年再研究协商是否需要修改这种以行政为主导、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的政制模式,也充分地体现澳门基本法的特色第六,世界法制史上罕见的创举澳门基本法是社会主义中国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在内容上,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还明确规定,允许基本保留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同性质的原有法律、法令,这是澳门基本法的突出特征之一也是世界法制史上罕见的创举有人怀疑,这是不是互相矛盾?会不会影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这种怀疑是不必要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并不是“平行”和“并重”的两种社会制度,也不是互相对立和互相排斥的政治实体,在我国内地,12亿人口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整个国家的主体我们搞“一国两制”,允许澳门、香港、台湾等一些特殊地区保留和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一种补充,影响不了社会主义主体,改变不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允许港澳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权,不仅有利于保持这些地区的稳定、发展繁荣,有利于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我们还可以利用香港、澳门的特殊地位和条件,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这只能有利于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充分发挥,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