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南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x
12页附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力和活力,规范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 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 划办公室关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及《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等文件 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纵向科研项目指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按相应科 研项目分类管理办法认定的纵向科研项目,包括人文社科类、自然科 学类的项目资金,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科学预算、合规使用”的原 则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 制,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对项目资 金使用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立项确认、合同签订、项目实施、 中期检查、项目结题、成果验收、配合项目结账等全过程的监督、管 理;财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指导项目预算编制和 决算编报,配合项目资金使用的检查等;审计、监察、人事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履行管理责任第六条 学院对本单位项目资金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学习和 宣传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 执行提供服务保障;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 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 项目资金开支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 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一般分为直接费用和 间接费用,部分项目资金未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按照财政部 门统一规定的支出经济分类开支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 用,具体包括:(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购置或 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 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限自然科学类项目):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 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 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限自然科学类项目):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 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 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燃料动力费(限自然科学类项目):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 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 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限自然科学类项目):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 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 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六)资料费(限人文社科类项目):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 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 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七)数据采集费(限人文社科类项目):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 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 用八)印刷出版费(限人文社科类项目):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 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九)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 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 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 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十)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 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 费用十一)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 家的费用十二)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 出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 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 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 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第十一条 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项目资金中可支出管理费、人员津补贴的,其开支范围按照间接费用中的管理费、绩效执行第四章 间接费用管理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 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 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确定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比例(项目拨款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自然科学类: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学校公共成本补偿绩效合计管理费消耗费学校学院500万元以下6%2%1%11%20%500万元—1000 万4%0.5%0.5%10%15%元1000万元以上3%0.5%0.5%9%13%注:1.间接费用核定采用超额累退比例法。
2.若项目拨款单位核定间 接费用的比例未达到上限,项目间接费用分配顺序为:管理费、绩效 消耗费;管理费中按学校、学院顺序执行二)人文社科类:项目资助总额学校公共成本补偿绩效合计学校管理费用50万元以下6%24%30%50万元一500万元4%16%20%500万元以上3%10%13%注:1.间接费用核定计算采用超额累退比例法2.若项目拨款单位核 定间接费用的比例未达到上限,项目间接费用分配顺序为:管理费、 绩效3.消耗费按实际发生数收取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使用一)管理费:分别用于学校、学院在管理科研项目过程中的相关支 出二)消耗费:专项用于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开支的仪器设备、房屋、 土地、水、电、气等消耗性支出,消耗费在项目结题结账后仍有结余 的,收回学校统筹使用三)绩效:用于项目组成员等相关人员的绩效支出,纳入学校绩效 工资统一管理绩效在项目执行期内最高可发放70%,结题结账后发 放 30% 第十五条 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项目资金,管理费按到校经 费(扣除外拨经费)的6%提取,使用按照间接经费中的管理费执行, 人员津补贴使用按照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执行(项目拨款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 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五章 预算编制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 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 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不 得简单按比例编列第十八条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编制第十九条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人文社科在不超 过直接费用 20%的,自然科学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可不提供预算 测算依据第二十条 其他支出预算,需要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二十一条 跨单位合作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要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外拨资金中含间接费用的,由科研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 单位协商确定第六章 预算调整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整的,按规定报批第二十三条 项目预算总额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增列外拨资金 等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 按规定程序经项目拨款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需要调整的,按以下规定调整:(一)设备费(人文社科类项目)、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出版 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 请,报归口科研管理部门审批;(二)设备费(自然科学类项目)、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 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 方面支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归口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第七章 报销规定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项目申报书的内 容及开支范围执行,财务部门对预算科目进行指标控制管理第二十七条 支出审批、财务报销严格执行学校经费支出分级审批办 法和财务支出报销规范第二十八条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报销分别执行学校 差旅费管理办法、会议费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 法第二十九条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 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由经办人写出详细情况 说明,包括未取得票据的原因,经济业务内容,经济事项发生的时间、 地点、数量、单价、金额,收款人签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等相关 信息第三十条 在研期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 费、最终成果出版费(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除外)第三十一条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重庆市科学研究 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 确定,其社会保险费可纳入劳务费列支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发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本人银行卡 第三十二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外拨资金的支付,须科研管理部门 根据项目外拨资金预算和合作研究协议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报销。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学校公务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 行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会同所在学院、科研、财务、 审计、资产等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不得 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由合作单位按要求编报,并加盖单 位财务审计部门公章第八章 结余资金管理第三十五条 在研项目资金,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 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该在 6 个月 内办理结账手续项目拨款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项目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使用,项目负责人如需继续使 用结余资金,可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2 年后仍有结余资金,应按规定退回项目拨款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 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项目拨款单位通知后在规定 时间内退回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八条 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截留、挪用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等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 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动合同、 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 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离、辞职、被解聘等情况离开学校的, 其已结题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第四十二条 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