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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学校长选任机制的建构初探-从突破行政化藩篱角度切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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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大学校长选任机制的建构初探从突破行政化藩篱角度切入   摘要:“行政化”倾向已经成为我国大学校长选任机制的藩篱,具体表现在:层次分明的行政级别;“交替换岗”的选调机制;移植而来的任期制度;退休年龄的硬性规定等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官僚主义、选调风险、任期较短、年龄瓶颈等问题应逐步取消大学校长行政级别、调整大学校长的流动、延长任期时间、推迟部分大学校长的退休年龄并进一步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范选任程序、探索选任新模式  关键词:大学校长,选任机制,行政化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的表述,言简意赅地强调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大学校长选任机制的重要性建立科学合理的大学校长选任机制,是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题中之义,也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不容忽视的环节不少学者通过对比中外大学校长选任机制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但他们往往忽略行政力量在我国大学校长选任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行政化管理倾向是我国大学校长选任机制的最为鲜明的特点,也是区别于他国机制的根本性、体制性差异  一、相关概念的辨析与界定  1.“遴选”与“选任”在相关问题上,目前学者多采用“遴选”二字。

      遴选”即“审慎选拔”;“选任”包含着“选拔”与“任用”双层涵义遴选”着重强调大学校长选拔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没有涉及选拔权的归属问题,但相关研究往往侧重于大学的自发性和能动性;而“选任”中的“任用”则暗示着一系列工作背后的力量存在和自上而下的管理逻辑大学校长的选用,关系到大学本身的建设与发展,进而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所需人才的培养与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遴选”与“选任”两个概念之间并无孰优孰劣之分,但在学术话语体系中,“遴选”偏向于关照西方大学具体实践,“选任”则更为贴近我国的体制现实  2.“行政化”概念大学行政化”、“大学去行政化”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研究的热点词汇,但目前学界并没有形成“行政化”的统一概念在本文所讨论的问题上,“行政化”体现在行政力量对大学校长选任事项的过度干预和绝对支配,行政逻辑全面弥散并充盈到各个环节和具体细节大学校长选任机制直接成为国家公务员选任机制的衍生物,后者的行政级别、任期制度、退休规定等完全被简单复制笔者认为,由行政力量监控大学校长选任事宜,本身无可厚非;然而行政权力过度扩张与无限蔓延以致达到“化”之程度,则不利于大学校长的选任和大学学术组织的发展行政化”倾向已成为我国大学校长选任机制的藩篱。

        二、我国大学校长选任机制“行政化”的表现  1.我国大学校长有着相应的行政级别在我国的高校管理中,绝大多数“985工程”高校的校长为副部级;一般本科以上高校为正厅级;高职专科院校为副厅级近年来,“取消大学校长的行政级别”的呼声此消彼长;当然,也不缺乏大学行政级别的坚决拥护者在大学校长内部,也分化出两派观点:有的校长认为取消高校行政级别是一大趋势,在将来肯定会实现[1];有的校长则担忧取消行政级别会弱化高校的地位,导致高校难以与社会对接[2]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学校长行政级别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大学校长的选任机制行政级别把各大学分成不同级别,赋予不同大学校长不同的行政地位由低到高的科层结构和等级划分,催生了校长、校长候选人之间的晋升冲动和竞争暗流校长候选人原有的行政级别则显得十分重要,成为上级机关考虑的关键因素之一  2.我国大学校长“交替换岗”的选调机制对于任期内的校长、副校长,上级任免机关有权调整、调动,变更其领导职务”[3]一方面,我国大学选任机制遵循的是自上而下的逻辑路线;另一方面,大学教师、学生和社会群体难以主动地、积极地参与到校长选任的决策过程之中,校长选任决定权的归属以及过程的不透明,将广大高校的教师、学生主体置于建言献策的边缘。

      校长们之间“交替换岗”,已成为高校管理层流动的常态并且这种频繁的调动背后,暗藏着行政级别晋升路径的隐线在“985工程”高校、非“985工程”的“211工程”高校的现任校长中,其“空降校长”所占比例分别为33.33%、41.89%  3.移植而来的我国大学校长任期制度《辞海》对任期制的解释为:“法律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一定任期,在任期内无正常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任期届满即须去职的制度1987年3月28日,原国家教委印发《高等学校校长任期制试行办法》(下文称《办法》)《办法》由1980年12月中央组织部和原教育部党组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发展而来,全面试行校长任期制至今,并做相关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的任期一般为4年,学制为5年以上的学校,任期可为5年由此可见,公务员的任期制被直接移植到我国大学校长选任机制之中这也导致了各大高校校长换届时间的高度集中和换届步调的高度统一2010-2013年期间,56.41%的“985工程”高校、55.41%的非“985工程”的“211工程”高校进行了校长换届工作(见表1)这实际上隐含着大学校长的更替并非是以大学自身需要及其发展逻辑为中心,而是更多地受制于以“整齐划一”为特点的外在规则。

        4.我国大学校长的退休年龄规定经统计,我国现任校长的黄金任职年龄为50岁-60岁,仅10年的时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与校长任免事项紧密相关该文件对干部退休年龄做出规定:省部级干部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法》也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上级任免机关批准,可以连任……凡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的,除少数正职确因工作需要留任外,都应退出领导岗位被视为“干部”的大学校长的退休年龄以此为基准,如“985工程”高校校长退休年龄为65岁,余者以此类推大量经验丰富的校长由于已到退休年龄,从工作岗位上撤离出来然而,个人逐步成长为大学校长,则需要漫长时间的历练,当个体以校长身份执掌高校时,已经接近退休的年龄,能担任校长职位的时间比较有限  三、我国大学校长选任机制“行政化”的问题  1.我国大学校长行政级别导致官僚化倾向行政化色彩过浓,必然导致官僚化倾向其一,大学校长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官员”选拔过程的过分行政化容易使大学校长自主意识退化。

      尤其是随着个人的官位提高,保住乌纱帽的思想越来越强烈,那么在办学中就不愿意再冒风险,从而也就不具备抗命的底气”[4]其二,校长选任机制具有很强的示范性,为副校长等其他学校行政人员的选任提供了可套用的模板其三,“大学机构的级别化意味着大学从制度和体制上向行政机构靠拢,并最终成为行政机构的附庸” [5]大学行政组织的科层化与大学学术组织的扁平化格格不入,行政力量凌驾于学术力量之上,“官本位”的思想和官僚作风盛行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应有定位出现偏移,各种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  2.我国大学校长选调机制存在风险空降校长”的到来,面对全新的工作环境,必须花费较多时间才能完全掌握该所大学的发展状况、组织构架和人事关系,最初的试探举措并不一定高度契合该校的实际需要同时,“空降校长”的个人风格和该大学组织业已形成的特点,也很有可能相互排斥,矛盾与冲突在所难免大学组织对“外来者”的强烈反感和抵抗,使新任校长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其管理工作必然遭受诸多阻碍和限制我国大学校长的频繁调动,使校长与大学磨合的成本增大,同时也带来校长不被大学组织认可的潜在风险  3.我国大学校长在任时间普遍偏短有调查显示,2007年我国大学校长平均任期为4.1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等8所研究型大学的校长的任期平均为5.9年[6]。

      然而世界知名学府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麻省理工学院、耶鲁大学、斯坦福大学、早稻田大学任期最长的校长在任时间分别为40年、43年、18年、29年、27年、15年,历任校长平均在任时间分别为13.6 年、13.2年、9.5年、13.7年、11.3年、8.1年”[7]985工程”高校、“211工程” 高校现任校长在任时间分别为3.77年、4.51年,这也能从侧面验证我国大学校长在任时间较短  4.我国大学校长遭遇年龄瓶颈我国大学校长的退休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一些大学校长办学绩效突出、管理经验丰富,所执掌的学校在短时间内实现飞跃式发展,其本人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也还完全能胜任本职工作,却因为年龄问题从岗位退下来而接任者能否再继续实施他的办学理念和教育改革却是一个问号这实际上是对大学校长优质资源的极大浪费985工程”高校现任校长平均年龄为55.38岁,最高65岁,最低47岁;“211工程”高校现任校长平均年龄为54.45岁,最高64岁,最低47岁绝大部分的校长年龄在50岁至60岁之间,也就是说,我国大学校长工作的黄金时间仅为10年  四、我国大学校长选任机制“去行政化”的修正  1.逐步取消大学校长的行政级别。

      在取消大学校长行政级别的问题上,激烈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学术思辨、权力分配和利益博弈交杂其中路径依赖理论指出,体制运行具有“惯性”,一旦体制走上了某一条道路就难以转向和改变,因为改革意味着必须付出成本和重组利益,遭遇阻力在所难免高校“去行政化”和取消大学校长行政级别是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体制调整、制度变迁和心理适应等问题过于激进的改革,会引起强烈的抵制和反抗并且在“去行政化”或“非行政化”之后大学的发展路径尚未明了的情况下,强行推进改革无异于鲁莽的冒险此举将不利于高校与相关部门对接的担忧,也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因此,笔者认为取消大学校长行政级别的改革应该循序渐进,并且与其他体制改革配套进行  2.适当调整大学校长的流动如果校长调任过于频繁,则意味着校长在每所学校的在任时间都不是很长,难以针对具体某所大学开展连贯的教育实验和教育改革因此,有必要适当减少大学校长的调换频率如果已经选择以“空降”的形式选任校长,那么校长在上任之前,应该尽量接触与了解这所大学,为转变身份做好充分的准备,以“缓冲”的形式避免“空降”的“硬着陆”上级机关调任校长时,也应注意校长与该大学的联系如,大学组织通常对校友校长有天然的亲切感;而校友校长十分熟悉母校的文化和历史,对大学组织有强烈的归属感。

      上级机关也应该充分考虑校长与大学的契合度,并适当延长校长在固定学校的时间  3.适当延长大学校长任期时间我国大学校长一般以四年为期,可以连任,一般以不超过三个任期为限无任期制恐怕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学者指出:“实行任期制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它是对传统的干部终身制的一个进步;采用最长任期制,目的是防止干部思想老化,同时也为了做好干部的新陈代谢[5]然而,我国却因此出现了校长任职时间普遍较短的问题,并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调动的频繁因此,可以选择适当延长校长任期时间,若将任期延长至五年,就可以有效扩充大学校长的任职时间同时,以五年一届的任期也可以与其他平行任期制接轨这样,校长在较长的任期内,就有更多发挥的空间,深入推进高等教育改革,确立行之有效的校务管理制度,使各项工作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  4.推迟部分大学校长的退休年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制度”推迟大学校长退休年龄,是大势所趋但目前全面推迟校长退休年龄会变成体制中的“异数”,实行起来面临诸多挑战和风险,大学可能沦为利益博弈和权力争夺的重灾区目前,推迟校长退休年龄只能小范围推行。

      故而,可以考虑尝试推迟那些办学业绩极其突出、肩负建设“世界一流大学”责任的大学校长的退休年龄,退休年龄具体可推迟到7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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