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促进企业“新陈代谢”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的思考.docx
3页关于促进企业“新陈代谢”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的思考 作为退出市场主体资格的最后一步,企业注销程序确有必要更加严格长期以来,大量企业因注销程序复杂、涉及部门多等因素影响而搁置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因此,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是解决企业“进门容易、出门难”这一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也是现阶段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任务一、XX经开区企业注销情况企业注销登记分为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两种程序(具体办理流程及提交材料规范见附件)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含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下同)清偿完结并书面承诺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注销“20+1”日完成(注销公示期20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债权债务需要履行清算义务的市场主体,适用普通注销程序,注销“45+3”日完成(债权人公告期45个自然日,公告期满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截至目前,XX经开区共注销内资企业6385户,其中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实施注销的企业共812户,占总量的12.72 %;去年以来,全区注销内资企业821户,其中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实施注销的企业共156户,占总体的19%。
2021年9月区市场监管、税务联合印发《深入落实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实施方案》,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 ,对被列异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企业注销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办理注销更便捷二、企业长期不经营不注销的负面影响一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长期停业不年报,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如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营业执照被吊销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是法定代表人任职受限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该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三、企业注销存在的困难一是普通注销程序繁琐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普通注销原则上要经过决议解散、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通知债权人(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上发布公告)、编制并确认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等多个环节,从决议解散到办理注销登记,至少需要近50天左右的时间,程序较复杂、耗时较长,成本较高现行制度设计的本意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市场主体主动申办注销登记的意愿,一些市场主体实际早已停止经营活动,成为“僵尸”企业,但因为注销程序复杂而怠于办理注销登记例如,已吊销的XX黑叶猴商贸有限公司,受疫情影响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去年5月,股东会讨论后决定注销该公司但当其了解到需完善清税手续、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等材料,还要到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告45天,最终因不清楚如何办理税务注销证明,注销事宜搁置至今,上述类似情况在全区普遍存在二是信息共享有待完善调研中发现,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数据共享并未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一张网”,比如,企业营业执照的注销必须以税务注销作为前提,企业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人员未能在内网系统中共享到实时更新的税务注销登记信息,延长了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间。
三是僵尸企业清退难度大公司已出现解散事由,但因自然人股东死亡、失联、在监狱服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人股东已解散、已注销等不利于市场主体注销退出的特殊情形,股东表决无法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比例,清退难度较大例如,XX胜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名股东在监狱服刑,相关申请资料由监狱工作人员转交给本人签字,除一般注销资料外,还需提供股东在某监狱的服刑证明以及律师见证股东本人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的见证函四是简易注销门槛较高提出异议真实性的界定问题自然人、企业均可以通过“我要异议”模块,对简易注销公告期内的企业提出异议,但真实性无法核实,提出异议后,企业简易注销无法再次进行;存在股权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在案件初步调查阶段,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八种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适用范围过窄;按照程序,若企业未在公告期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网上平台会自动关闭简易注销登记入口,导致企业简易注销终止,登记人员无法再受理该企业简易注销申请,企业需要重新进行普通注销公告,增加了企业退出的时间成本XX市舒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反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30天的规定期限内进行简易注销,此项规定不够人性化,需进一步优化调整。
四、相关对策及建议一是精简企业注销流程通过部门业务协同、数据共享的方式,联通市场监管、税务、社保、商务、海关等部门的注销业务,针对企业不同的情况提供个性化清单式办事指引,对于不存在未办结的涉税事项、社保欠费、涉关业务未完结、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情形企业,通过XX市企业注销“一网通办”平台让市场监管、税务、社保、商务、海关等部门快速实现网上注销认证,进一步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功能,同时加强企业注销办事指引二是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市场监管、人力社保、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信息统一整合到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时更新同步,实行“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和“数据网上行”“让企业少跑路”,减少企业多头、反复提供信息的负担,简化优化企业办事程序,更加便利群众办事创业三是探索建立灵活办理机制对一些因历史遗留问题、特殊情况形成注销“死结”的企业,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依法灵活办理注销手续对于因股东失联或股东内部矛盾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的、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其债权人、其他投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企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是引导企业信用维护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维护诚信,防范企业恶意利用简易注销逃避债务,损害权利人利益,对恶意办理简易注销或严重影响社会公平的简易注销行为,予以惩戒同时建议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规定,进一步降低门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