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舟山口岸外轮供应企业管理办法(试行).doc
3页舟山口岸外轮供应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适应舟山口岸发展的需要,缓解目前外轮港口供应能力与市场需求的矛盾,克服和纠正外轮供应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口岸安全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在舟山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后,本《办法》停止执行第三条 外轮供应企业准入的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资格或法人代码证 (新办企业提供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人代码证待工商登记后报备) 二)有完整的企业章程或合作协议书及企业组织机构设置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物料供应仓库,并提供办公场所和仓库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四)有齐全的业务作业、单证、票据、仓储、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企业单证账簿、单证规范》 ,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六)申请从事食品供应的,应具有食品卫生检测能力或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七)有相对固定的从事外轮供应的海上运输工具租赁船舶合同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含 1 年) 八)制定与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操作规范和事故应急预案。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业务员遵守国家法律,无犯罪前科,从业人员必须签订 2 年以上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其中 1 人以上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2 人以上(含 2 人)英语六级资格证书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外轮供应上岗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和《出入境口岸食品事业人员健康 证 》 , 并提 供 户 籍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政 审 证 明 十 ) 取 得 《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证 》 第四条 外轮供应企业准入申报程序(一)申请企业首先向工商部门进行名称预登记,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有关申请材料分别向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口岸办提出开展外轮供应业务申请,如果申请企业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直接持有关申请材料分别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二)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单位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查验要求,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反馈给企业,指导申请企业改进,符合准入条件的,向港务部门出具允许其准入的书面意见三)由市口岸办组织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统一发给《外轮供应上岗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四)港务部门根据海关、边检、检验检疫部门对申请企业开展外轮供应业务准入意见,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外供企业准入的基本条件,对其开展港口外轮供应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
五)企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证》后,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明确经营范围六)企业在工商注册后,应完善各种制度、规定,并根据口岸各相关单位要求完成资料报备后,开展正式业务第五条 外轮供应业务操作流程(一)供应企业接到相关外供业务后,首先填制《港口国际航行船舶用物料、伙食供船情况表》 ,具体列明所供船舶中英文名称、船舶国籍、船舶代理、物品名称、数量、价值、供船时间、地点及单证有效期二)企业将供应的物料、伙食等具体事项告知外轮的船舶代理,并让船舶代理出具供应该票物料(食品)已知证明三)供应企业和船舶(或船代)共同申请,将《港口国际航行船舶用物料、或是供船情况表》正本一式两份(附相关物料、伙食具体清单) 、船舶代理相关证明及联审单先提交检验检疫部门审核,检验检疫部门(经审核决定是否采样检验,供应单位应按要求留样备案)同意并盖章后,再提交海关审核无误并加盖验讫章,最后报边检部门审核同意加盖“业务专用章”和在《联审单》上签字盖章后,边检执勤人员检查《登轮证》 、 《靠泊证》 、 《联审单》和加盖边检“业务专用章”的物料、伙食具体清单放行。
企业将物料、伙食供应上船后,应要求船长在海关批准单上签收,并将签收批准单及时交还海关备案第六条 监督管理措施(一)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业务员及业务作业管理、单证管理、票据管理、财务管理、仓储管理、质量管理等制度,依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证账簿、单证管理规范》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记录进出库及库存货物品名、数量、时间,做到帐货相符,进出平衡二)依法规范诚信经营不得出借企业名义从事报关报检,办理登轮、搭靠手续,不允许发生“单位挂靠” 、 “人员挂靠”等现象企业性质、所有人、公司地址、管理人员、业务员变更必须在 7 天内到有关部门备案三)码头供水点必须建立检测记录外供企业向出入境船舶供水前,必须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供水质检测报告,水质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船必须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每半年一次接受卫生评估锚地供水船必须报边检部门备案,并办妥《靠泊证》 、 《登轮证》后方可供水四)加强工作协作口岸办、港务、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和工商等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加强信息沟通,齐抓共管,协作配合,定期、不定期通报外轮供应管理情况。
市口岸办每半年牵头召开一次工作协作会议,探讨改进和完善外供管理的方法和措施五)建立年审制度港口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时限为一年,企业应提前 2 个月向港务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口岸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已准入外供企业进行每年一次的年审,港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口岸监管单位出具的年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续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允许其继续从事外供业务;对违法违规严重、达不到资质条件或连续半年未开展外供业务的企业,视情不再续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取消其外轮供应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