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编]海牙维斯比汉堡规则.doc
3页第二组: 余文婧 陈美东 曾锦萍叶锦娟 刘颖聪 黄铭粤 贾晨雨海牙-维斯比-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比较图《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的补充《汉堡规则》的补充中国海商法的规定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失原则 没有任何修订 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不完全过失原则承运人的免责《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 17 项,依第 4 条第 2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因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加大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从原来的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 100 英镑,变更为每件或每单位 1万金法郎或每公斤 30金法郎,两者以高者计算等等 规定承运人对于火灾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但是索赔人需证明承运人、其代理人、受雇人有过失,实际情况中这样的举证很难,所以,可以说承运人对于火灾事故,仍然能够享受到免责。
《海商法》第 52 条规定,因运输活动物所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或者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需承担该项免责的举证责任关于舱面货, 《海商法》第 53 条规定,如果系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所造成的灭失或者损害,承运人可以免责,但此项免责的条件是承运人应与托运人就舱面装载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对违反该条件所造成的舱面货灭损应负赔偿责任何其他原因责任期间货物装上船至卸下船在实践中多理解为“舷至舷”责任或“钩至钩” (使用船上吊杆——“钩至钩”,Tackle to Tackle 使用岸上吊具——“ 舷至舷”,Rail to Rail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承运人对于不可免责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时间界限,即承运人仅对在该法定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灭损或迟延交付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限额第 8 条: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 100 英镑,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声明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上注明者不在此限第二条:双重责任限额。
承运人对货物以每件或每单位 1000 金法郎或每公斤 30 金法郎为限,高者为准仍然采用双轨制每件或每单位835SDR,或每公斤 2.5SDR,以高者为准SDR 是记帐单位的简称,1000 金法郎=666.67SDR 30 金法郎=2SDR每件或每单位 666.67 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 2 特别提款权同 1968 维斯比规则)索赔时效 1)提货时发现,当时提出 (2)损害不明显,3 日内提出(1)提货时发现,次日提出 (2)损害不明显,15 日内提出 (3)迟延交付应在收到货后连续60 天内提出1)提货时发现,当时提出 (2)损害不明显 7 日内提出,集装箱 15 日内提出 (3)迟延交付应在收到货后连续 60 天内提出诉讼时效 一年 《维斯比规则》规定 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 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 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付货物之日起算公约适用范围 适用于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适用于两个国家港口之间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每一份提单它不仅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
《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第五章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不仅适用于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关系,也适用于国内沿海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包括位于江河,湖泊内的一港经海港的直达旅客运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