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民法第八章民事行为.ppt

160页
  • 卖家[上传人]:M****1
  • 文档编号:606701876
  • 上传时间:2025-05-23
  • 文档格式:PPT
  • 文档大小:516KB
  • / 160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六章 民事行为,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内容理解附条件民事会为和附期限民事行为的概念类型及效力本章重点是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无效民事行为及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内容,难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第一节 民事行为概述,一、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一)法律概念:,,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强调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但未明确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是意思表示,因而被学者认为有重大缺陷而饱受批评第八章,,《民法典(草案)》(法工委)第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二)学理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相应地,民事行为就应该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其他民事行为,,另有学者主张:民事法律行为不应界定为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 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人的主观上为了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而故意进行的一种合法行为,目的是取得一定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比如,进行商品买卖,就是为了在付出一笔价金后,取得一定的商品所有权;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就是为了在一定期间内获得使用住宅的权利和相应地负担交付租金的义务第八章,,(二) 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民事主体将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此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根本区别,,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联系,但也有区别:,在许多情况下,一个单独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导致表意人期望的法律后果,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少数的单独意思表示也可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但意思表示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是任何意志表现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比如,在讨论会上发表意见或约对方外出旅游,虽然表示了意思,但这些意思都与民事法律关系无关,也就是不产生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就不能认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

      三)能发生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等,虽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但都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并非行为人依意思所追求的四) 是合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要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他所作的行为必须符合或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也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这样法律才给予他的意图引起的法律后果,他的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否则,他的行为就被法律禁止,不可能取得预期的法律后果,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合法行为两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主要的合法行为其他合法行为行为人并不一定要有产生、改变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其所以有民事法律后果,完全是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民拾得遗失物,就应该负担归还原主的义务,如原主不明,则应上缴国家人的行为除了合法行为外,还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就是指受法律禁止的、侵犯他人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行为违法行为同样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改变和终止区别: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行为人具有一定的意思表示,但行为的后果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的准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意思通知是指以一定的意愿为表示内容的行为。

      如承认的催告和拒绝、义务履行的要求和拒绝、要约的拒绝等2事实通知是指通知对方或者公众一定客观事实为表意内容的行为如股东大会召集公告、承诺迟到的通知、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及指名债权让与的通知等3感情通知是指以一定感情为表意内容的行为如被虐待或被遗弃的被继承人对有遗产或虐待行为的继承人的宽恕表示意思通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意思通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承认的催告与拒绝,,(1)承认的催告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效力不确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作出的敦促,有承认权的人(追认)及时表示其意思,以结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未定状态的行为承认的催告主要有三种情况:A、在无权代理情形下,相对人向本人提出的催告;B、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相对人向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催告;C、无权处分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时,受让人向所有人提出的催告催告的生效准用法律关于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规定2)承认的拒绝是指有承认权的人收到承认催告通知后拒绝答复或明示不承认的行为2、义务履行的要求和拒绝,,义务履行的要求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履行要求和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受领要求法律意义;(1)使诉讼时效归于中断;,,(2)在履行期限不确定的情况下,确定是否履行迟延或是否受领迟延。

      义务履行的拒绝既包括履行期限届满时的拒绝或没有规定履行期限而债权人催告后拒绝,也包括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拒绝义务履行拒绝的法律后果:届满时拒绝属当然违约,届满前拒绝属先期违约(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3、要约的拒绝,,指受要约人对要约明示或默示拒绝承诺的行为包括以通知方式拒绝要约、在承诺期内未作出承诺等这说明受要约人没有必须作出承诺的义务三、事实的通知,,,事实通知又称为观念通知,是指以通知对方或公众过去、现在或将来的事实为表示内容的行为 《合同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过去事实通知包括:(1)承诺迟到的通知;(2)已经授予某人代理权的通知;(3)清偿标的物的提存通知;(4)出租标的物所有权已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5)债权让与的通知 ;等等现在事实的通知,如买卖标的物的瑕疵的告知等将来事实的通知,如股东大会召集的公告通知行为一旦成立,行为人必须承认通知内容对自己的约束力事实,即使事实上通知内容不真实,如关于授予代理权的通知通知不得撤销(债权人),,通知基于误解的,通知人应予更正,按民事法律行为撤销的程序予以撤销四、感情的通知,,是指一定的感情为表示内容的行为仅仅于继承关系中被继承人对继承人虐待、遗弃行为的宽恕表示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联系:都是当事人的表示行为,都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只有做出表示才具有法律后果。

      区别: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的效果是由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则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区别: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两者区别:,,1.行为的要素是意思表示还是法定构成要件,,2. 行为的后果是由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还是法律规定决定,,3.行为人是否需要具有行为能力,,,9.1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概念体系示意图,法律事实,事件,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违法行为,合法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 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多方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分类),,单方行为单方行为是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无需他人的同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比如,某人承认其代理人超出代理权的某种行为只要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不需要任何人同意还有如债务的免除、继承权的放弃等行为第八章,,,第八章,2. 双方行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比如,买卖行为、合伙行为、联营行为等这种法律行为必须由双方协同进行但他们各自的具体目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一致比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要求取得货币,买受人则要求取得商品在有的情况下,双方具体目的是一致的,如两个公司同意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3. 多方行为,多方行为,是由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比如,保险关系中,保险公司是保险人,还有投保人、受益人;合伙,好几个人共同出资经营某一事业,则有三方、四方、五方以及多方,各方都是平等的当事人;股东会决议,等第八章,,,,下列行为中,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是( ),,A.撤销行为,,B.解除行为,,C.追认行为,,D.遗嘱行为,,,(二)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1、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对方的利益,履行某项义务时,并不要求对方承担对等的义务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没有对价关系的比如,赠与、无息贷款、继承等2、有偿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为对方履行某项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为自己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有对价的比如,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只能是有偿的,比如,买卖;或只能是无偿的,比如,借用、赠与;,,有些民事法律行为按照当事人的协议,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比如,有偿保管与无偿保管、有息借贷或无息借贷;有报酬的委托或无报酬的委托等。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有偿的法律行为占绝大多数等价有偿是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区别有偿与无偿的意义,1、显示公平的认定上,,2、当事人的责任上,,3、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上,,(三)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即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交付实物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第八章,,1、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行为, 又称不要物行为也就是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法律行为就成立,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也随之产生比如,合同成立于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时,一方违背合同要承担法律责任2. 实践性行为,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又称要物行为例如借用合同、保管合同请思考:赠与合同是诺成性行为?实践性行为?,第八章,,关于赠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8:“,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实践性行为,,《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诺成性行为,,(四)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第八章,,1. 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才能成立的行为比如,成立公司、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结婚、立遗嘱等,,2. 不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比如,一般即时结清的买卖合同、公民间的相互借贷现代民法以不要式行为为原则,以要式行为为例外,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均为不要式行为古代法则相反第八章,,各国法例,民事法律行为除法律有规定外以不要式为原则,但当事人对不要式的法律行为约定要有一定方式,也为法律所允许比如,即时结清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公证但如法律规定必须履行一定方式的,而当事人约定不履行或加以变更,这种约定不能有效。

      比如,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必须到有关部门登记当事人约定不履行这个方式,这种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五)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第八章,,1. 有因行为,2. 无因行为,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原因不存在,原因不存在,民事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和有效所说原因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无因行为并非没有原因,而是指原因无效并不影响行为的效力第八章,,,(六)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划分标准:法律行为发生的效果,,划分的意义:适用法律不同、行为的目的不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财产行为:以发生财产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身份行为:依发生身份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广义的身份行为:包括亲属行为和继承行为,,狭义的身份行为:指直接形成或丧失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如婚姻、收养等第二节 意思表示,一、 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一) 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从而使对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的活动。

      第八章,,(二)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一)目的意思:是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如买卖合同中买卖标的物就是目的意思二)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要素,如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各自取得对方标的物的所有权三)表示行为:当事人要将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如买卖合同中发出要约、承诺的行为例1】在一份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关于合同标的、价款、数量等意思就属于目的意思;卖方通过让渡标的物所有权而取得相应价金所有权的意思,以及买方通过让渡一定价金所有权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均属于效果意思;卖方将自己想取得标的物的意思(买)告诉对方,以及卖方将自己想取得价金所有权的意思(卖)告诉对方的行为,均属于表示行为例2】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2005年卷三1题),,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答案】D,,【提示】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本题中,乙认为签字行为属于签到,根本没有与甲发生买卖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的意图,故不构成,意思表示,例3】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2005年卷三22题),,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答案】D,,【提示】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的区别在于:在前者当事人就其约定,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也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本题中甲、乙约定乙在A站叫醒甲,属于好意施惠的关系,其约定在法律上并无拘束力二)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意思:,行为人所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即 发生即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又称效果意思,必须真实、确定、合法,否则不能发生效力表示,表示行为,外部意思,效果意思与表示出的外部意思一致,就构成一个真实的意思表示二)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1、德国法学家观察在买卖关系中,买方和卖方的主观心态有三个层次:,,①效果意思: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获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所有权――合同的目的,,②目的意思: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如买什么,买几件,什么价位,,目的意思又分为三个构成:要素(必备条款)、常素(主要条款)、偶素(个别条款),,(效果意思+目的意思)=内心意思(mind),,③表示行为(expression,邀约,要约、承诺――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合起来就是“意思表示”(expression on mind),,(一) 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包括当面交谈、交谈等。

      其优点是简便、迅速,缺点是缺乏书面记载,一旦发生纠纷,不易确定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口头形式大多适用于即时清结、标的数额小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商店里商品的零售买卖,),第八章,二、意思表示的形式(亦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二)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即见之于笔墨,不论是书写、打字、印刷都可以其优点是证明力强,可以使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缺点是较麻烦书面形式又可以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第八章,,1. 一般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第八章,2. 特殊书面形式,(1) 公证形式,公证是指行为人将其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交国家公证机关认证,使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确认2) 鉴证形式,鉴证形式只适用于合同,是指行为人将其书面的合同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关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后给予证明第八章,,(三) 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只是根据他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法,或者按照生活习惯推断出行为人内在意思的形式默示形式可分为:,第八章,,1. 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

      当事人虽然在当时没有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来进行意思表示,但是从他的积极活动中,可以推定他已表达了关于产生、改变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志比如,供应合同期满以后,供方仍继续供应产品,需方也接受,这就可以推定双方已经取得关于延长原有合同期限的协议第八章,,,,相关法律条文:,,《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2. 沉默形式,,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既不用语言表示,又不用积极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即根据行为人的沉默来认定其具有某种意思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行为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看作是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不能作任意扩大的理解如:《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三、意思表示的分类,(一)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表示是否向相对人作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向一定的对象作出的意思表示例如债务的免除,须向债务人作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无须向一定对象作出表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捐助行为等。

      二)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可否同步受领,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表意人与相对人对面交谈,或以直接为意思表示,属于对话的意思表示;表意人与相对人以信函、电报、、电子邮件(E-mail)等,间接表示其意思,属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此分类,系以能否与相对人直接沟通为标准虽地隔千里,以表示其意思,属于对话的意思表示,而近在咫尺,以字条为转达时,则属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三)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和对非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相对人是否特定,分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和对非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前者如承诺,后者如悬赏广告要约,既可以对特定人,也可以对非特定人四)健全的意思表示和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这是意思表示最重要的分类健全的意思表示:意思与表示一致且意思形成自由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意思形成不自由四、意思表示的瑕疵,,(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如甲欲将自家种的西瓜卖给乙,但嘴上却说送给乙第八章,1、意思与表示故意的不一致,(1)虚假表示:又称真意保留、心中保留或非真意表示,是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真实意思,它是一种自知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示。

      为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善意第三人利益,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有效,表意人应受其约束2) 伪装表示,伪装表示亦称通谋虚伪表示或假装行为,它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都知道不是表意人的真意,因而是无效的,但以其虚伪的表示无效而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八章,(3) 隐藏行为,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虚假的表示无效,所隐藏的真意是否有效依其是否符合自身的构成要件而定2、意思与表示无意的不一致,,(1) 错误,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第八章,,,关于当事人本身的错误,,关于标的物本身的错误,,关于当事人资格的错误,,关于标的物性质的错误,,关于民事行为性质的错误,,关于价格、数量、履行地、履行期限的错误,,关于动机的错误,,,错误,,其一,关于当事人本身之错误如误甲为乙仅于赠与、委托、雇拥等注重当事人其人的法律关系,方构成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其二,关于标的物本身之错误如误骡为马,误英汉辞典为汉英辞典,当然构成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其三,关于当事人资格之错误如误某甲为会计师,而实际并非会计师。

      是否构成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以该资格对于该法律关系是否重要为判断依据其四,关于标的物性质之错误如误赝品为真迹,误进口散件组装为原装进口,是否构成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以其在交易上是否重要为判断依据其五,关于法律行为性质之错误如误典为卖,误卖为租当然为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其六,关于价格、数量、履行地、履行期之错误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为限,构成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其七,关于动机之错误动机之错误,原则上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因动机非意思表示之内容,且存在于内心,他人无从得知但如动机已表示于外,则构成意思表示内容之一部,自应构成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错误之效力,各国立法不尽一致有规定为无效者,如日本民法;有规定为可撤销者,如德国民法及中国台湾民法依日本民法,唯表意人得主张无效,但表意人如有重过失,则不得主张无效依中国台湾民法,表意人有撤销权,但须错误非出于表意人之过失,及须错误在交易上认为重要无论主张无效或撤销,对无过失之对方当事人因无效或撤销所受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错误构成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以撤销或变更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 误传,误传是指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无意地传达错误而造成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电信部门误将3万元译成5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77:“,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将误传归入重大误解,在归责上,误传的责任一般由表意人承担二)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是指由于他人的不当干涉,使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依《民法通则》规定,意思表示不自由有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三种情况第八章,,(一) 受欺诈的意思表示,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第八章,,欺诈的构成要件是:,(1) 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2) 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3) 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诈欺而陷于错误4) 须对方因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八章,捏造虚伪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无此错误,则根本不为意思表示,,无此错误,则不以此条件为意思表示,,甲为一小贩在火车上叫卖,“红塔山,红塔山,十元钱一条,欲买从速。

      乙为一老烟民,熟知红塔山烟应为一百元左右一条,欣然买之问题: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 ),,A.无效,欺诈,,B.可撤销,欺诈,,C.有效,真意表示,,D.无效,违法,,(二) 受胁迫的意思表示,威胁,:,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并因此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强迫,:,行为人一方以现实的身体强制,使对方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而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第八章,胁迫,,胁迫的构成要件是:,,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所以,胁迫行为应具有违法性目的违法,手段亦违法,(如甲对乙说:“你不在伪造的证书上签 名,就烧你家房子目的合法,手段违法,(如甲对乙说:“你不履行债务,就烧你家房子目的违法,手段合法,(如甲对乙说:“你给我钱,就告发你所犯的罪行违法性,,(4) 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表意人原无恐惧,因行为人的胁迫而发生恐惧,,表意人原有恐惧,因行为人的胁迫而加深恐惧,,(5) 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三)危难中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第八章,,乘人之危的构成条件是,: (1) 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而非想象或臆测的),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2) 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3) 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4) 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5) 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第八章,,第三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行为的成立,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第八章,,(一) 一般成立要件,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标是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第八章,,,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单方行为:,,双方或多方行为:须意思表示一致,,(二) 特别成立条件,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条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要物法律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要式法律行为须具备特定的表示形式(如书面形式)或履行特定的程序(如经过登记程序)二、民事行为的生效,(一) 民事行为生效的含义,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同一含义第八章,,(二) 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其联系在于: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其区别主要在于,:,,(1) 着眼点不同: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着眼于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效力2) 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以意思表示成立或意思表示一致;民事行为能力规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规则、行为合法性规则等3) 发生的时间不同: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即告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第八章,,(4) 效力不同:民事行为成立即生效的,当事人应受效果意思的约束,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民事行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被撤销或在成立之后未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的主要义务是法定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三)一般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回忆自然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部分),,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下列行为中属于有效行为的是( ),,A.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接受奖励的行为,,B.年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他人签订的转让专利的行为,,C.某建筑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出租建筑设备的行为,,D.某粮油公司超范围经营烟草的行为,,3、标的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行为的标的即民事行为的内容。

      现代民法对于合法并不正面定义,而是采取“不违法便合法”的原则予以确定:凡是不具有违法性的,便为标的合法 行为不违法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4、标的确定和可能标的确定,:指民事行为之标的须,自始确定,,或,可得而确定,标的不确定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标的可能,:指民事行为之标的可能实现民事行为之标的为不可能实现,称标的不能标的不能,民事行为不生效力 标的不能,分为以下数种:,,其一,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事实不能,,指民事行为之标的在事实上不可能实现,例如使死者复生,将鸡变鸭法律不能,,指因法律的理由而致不能,多系违反法律强行规定,例如为死者娶亲,在我国自然人间买卖土地通常所谓标的不能仅指事实不能,事实不能使民事行为无效法律不能属于民事行为内容违法问题,其结果导致民事行为无效其二,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根据标的不能发生时间之不同),,自始不能,:不能的原因发生在民事行为成立之前,亦即民事行为成立之时已确定为不能,例如房屋买卖契约订立之时,该房屋已被烧毁嗣后不能,:不能的原因发生于民事行为成立之后,亦即民事行为成立之时尚属可能,只是法律行为成立以后方才变为不能,例如房屋买卖契约订立之时该房屋尚完好无损,而在买卖契约成立后因失火被毁。

      自始不能,使民事行为无效嗣后不能,不影响民事行为的生效,仅发生民事行为之解除其三,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根据标的不能的原因与当事人之关系的不同),,客观不能,:不能的原因与当事人无关,例如,房屋因火灾、地震而被毁主观不能,:不能的原因存在于当事人,例如订立演出契约而该演员患病不能出演,,客观不能,使民事行为无效或解除主观不能,只在相对人知其不能时,方使民事行为无效其四,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根据标的不能的原因之存在是否超过民事行为之有效期间),,永久不能:不能的原因存在于民事行为整个有效期间,亦即民事行为标的确定无实现之可能性,,一时不能:不能的原因有可能消灭,而民事行为标的有变为可能之希望影响民事行为效力的不能,指永久不能,,一时不能非此所谓标的不能其五,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根据标的不能存在于民事行为标的之全部或一部),,全部不能,:民事行为标的全部不能实现一部不能,:行为标的仅一部不能实现全部不能使民事行为全部无效一部不能使民事行为一部无效或全部无效,不可一概而论原则上一部不能使民事行为全部无效,但除去该无效部分后其余部分仍可成立者,其余部分仍为有效四)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行为还须具备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八章,,(一)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概念、特点,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设定的用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特定的客观事实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 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然发生或者必然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比如,明年5月1日,甲赠送某物给乙;或明年4月31日,乙赠送某物给甲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比如,法律规定的死亡保险,人死了保险公司要赔钱,这就不属于条件。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当事人作为条件所约定的事实就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以做不法行为为停止条件的行为,应认为无效比如,甲对乙说:"你去把丙的房子烧掉,我送你3万元"这种行为就当然无法律效力,还要追究甲的法律责任但如以不法内容作为解除条件,情况就不同,比如,甲对乙说:"我每月供给你生活费,但如果你赌博或做其他违法行为就停止供给"如乙出现了此行为,甲当然可以主张解除条件已成就,不再供乙的生活费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是为了其他目的,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二)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地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应该当作条件没有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应该当作条件已成就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明年甲公司把一批货卖给乙公司,但必须丙公司不要乙公司为了要甲公司的货,向丙公司污蔑甲公司产品质量低劣。

      在这种情况下,丙公司虽不买,但甲公司也可以不卖货给乙公司三) 条件的种类,1. 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未生效,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须待条件成就,方才发生效力如果条件终不成就,则该法律行为终不生效第八章,,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就已生效,但因条件之成就而使其失效如果该条件终不成就,则该法律行为确定的不失效,等于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第八章,,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以某事实之发生为条件之成就,属于积极条件以某事实之不发生为条件之成就,属于消极条件例如约定,你今年考上大学,我将如何如何,此属于积极条件若约定,你今年考不上大学,我将如何如何,则属于消极条件停止条件既可以是积极条件,也可以是消极条件解除条件也既可以是积极条件,也可以是消极条件延缓条件:成就——行为生效;不成就——不生效解除条件:成就——行为失效;不成就——行为继续有效积极条件:作为或事件的发生消极条件:不作为或事件的避免,。

      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此系以条件之成就是否受当事人意思所左右为标准其一,随意条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可决定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条件条件之成就或不成就,纯由一方当事人意思决定者,属于,纯粹随意条件,条件之成就,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有关,但非仅取决于该当事人的意思,除当事人意思外,还须有某种积极的事实与之竞合,则属于,非纯粹随意条件,例如约定:我如需要时,则如何如何,属于纯粹随意条件又如约定:我如上大学,则如何如何,此属于非纯粹随意条件其二,,偶成条件,条件之是否成就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而取决于当事人以外的人的意思或自然事实,称为偶成条件例如约定:今年丰收,则如何如何或约定:我儿子回国,则如何如何均属于偶成条件 其三,,混合条件,条件之是否成就,取决于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意思者,称为混合条件例如约定:您如与某人结婚,则赠与金钱若干,即属于混合条件混合条件、偶成条件及非纯粹随意条件,均具有客观的不确定性,因此均为有效而对于纯粹随意条件,则应区别情形而定纯粹随意条件中,如属于仅取决于债务人一方意思的停止条件,则其法律行为无效如约定:我如愿意,将赠与某物因毫无受拘束之意思,而与法律行为本质相悖。

      因此,日本民法典第134条规定: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如其条件仅系于债务人之意思者无效但如属于仅取决于债务人一方意思的解除条件,则应有效例如约定:赠与某物,我需要时将取回在纯粹随意条件中,如属于仅取决于债权人一方的意思,不论为停止条件或解除条件,均应有效例如约定:赠与某物,您需要时来取(停止条件)或约定:赠与某物,您不想要时则还我(解除条件)因此类纯粹随意条件,实际上等于未附条件,故法律行为应有效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可以附条件为原则,而以不许附条件为例外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有下述两类:,,其一,,依其性质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某些法律行为其性质决定必须即时地确定地发生效力,不允许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因此不得附条件例如票据行为,为保障其流通性,因此不许附条件又如撤销、承认、解除及选择权的行使等单方行为,本为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变为确定而设,若附条件,则使本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愈加不确定,不仅违背该类法律行为性质,并且使相对人地位不安定,因此不许附条件其二,,附条件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主要是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例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之解除,继承之承认与抛弃,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与否认等。

      此类法律行为,一经附条件即构成违反公序良俗因此绝对不许附条件二、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是当事人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附款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和条件的区别: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而条件则属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的事实第八章,,(一)始期与终期,,始期,是指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的期限在期限未届至之前,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不发生效力比如,供应合同规定明年4月1日交货在此期限之前权利人不能要求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始期又称停止期限或延缓期限终期,是指使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附终期的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即生效力终期届满时,其效力终止比如,租赁合同规定租期5年,期限届满,租赁关系就不存在终期又称解除期限一)始期与终期,,始期,是指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的期限在期限未届至之前,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不发生效力比如,供应合同规定明年4月1日交货在此期限之前权利人不能要求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始期又称停止期限或延缓期限终期,是指使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

      附终期的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即生效力终期届满时,其效力终止比如,租赁合同规定租期5年,期限届满,租赁关系就不存在终期又称解除期限二)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确定期限,是指将来事实的发生及发生的时期都已确定比如,合同中订明某年某月某日交货或付款不确定期限,是指事实的发生虽已确定,但其发生的时期不确定比如,某人死亡之时;两国交战后停战之日三)法定期限与约定期限,,法定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限约定期限,是指由当事人的意思而附加的期限不许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许附期限为原则,以不许附期限为例外例如身份上行为如结婚、收养及非婚生子女之认领等,债权行为如撤销、承认等,如前所述,这类行为也不许附条件,属于既不许附条件也不许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但应注意的是,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未必不许附期限,如票据行为不许附条件,但可以附期限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就确定的当然不能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民事行为第八章,,,无效的民事行为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比如,甲存在乙处1万元,乙未征得甲的同意把自己的2万元与甲的1万元都借贷给丙,则甲所有的1万元借贷无效,乙的2万元借贷有效。

      无效行为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并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A.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B.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C.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D.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纯获利益的除外)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可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双方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而进行虚伪的法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似乎有法律行为的形式,但是当事人并不想真正实行这种从形式到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甲为了逃债,假意把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乙这种赠送行为是虚假的,应认为无效又如,某港商与内地某厂订立来料加工合同,实际来料并未加工,而在市场上高价出售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比如,甲送乙一大笔钱,名为赠送,实际是甲借乙的高利贷的利息又如,一些私人企业假借集体企业、校办企业、残疾人企业之名,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七)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三、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一) 返还财产,(二) 赔偿损失,(三)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第八章,,第六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指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不真实,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表意人撤销权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是这种民事行为在没有被变更或撤销前,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这种法律效力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当事人一方如果提出变更或撤销要求,该项民事行为便可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则从行为开始起就无效第八章,,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一) 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二) 显的公平的民事行为,(三) 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四) 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五)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第八章,回忆“意思表示的瑕疵”部分,,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一) 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第八章,,(二) 撤销权的产生和内容,撤销权的产生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事由撤销权的内容是:(1) 请求撤销已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2) 请求变更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内容的权利第八章,(三) 撤销权的行使,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和撤销的请求四)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第5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八章,,(五)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撤销的法律后果其撤销的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消灭,发生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变更的法律后果,依变更的裁决发生效力第八章,,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经检验确系人造钻石。

      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应提起何种主张,法院才予支持?( ),,A.主张合同无效,,B.主张撤销买卖关系,,C.主张违约责任,,D.主张撤销买卖关系或违约责任,,第七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又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第八章,,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一)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三) 处分权限的欠缺,(二) 代理权的欠缺,(四) 债权人同意的欠缺,第八章,,(一)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二) 代理权的欠缺,《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三) 处分权限的欠缺,《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甲因外出,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交乙保管,乙以自己的名义卖与丙,丙不知情,且支付了相应对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理由是欠缺代理权,,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理由是欠缺处分权,,C.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理由是乙欠缺处分权,,D.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理由是乙欠缺代理权,,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追认,(一) 追认的性质,追认权人的追认行为的性质是,:,,(1) 追认权人行使其,形成权,的民事法律行为2),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追认权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法律效力3) 追认是,辅助性,民事法律行为,其作用在于补足相关行为所欠缺的有效要件第八章,,(二) 追认的方式、时限,追认的方式应采用明示的方式,沉默和推定均不为追认的方式。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