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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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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乱石****奔波...
  • 文档编号:355383272
  • 上传时间: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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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生来校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增强我校教学、科研队伍活力,培养造就高水平的专业人才,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工作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第三条博士后招收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由各流动站严格把关,在站期间以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为主,适当承担部分教学任务和社会服务工作,统一按照流动编制人员进行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四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院(系、所)分级管理第五条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学校博士后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工作任务,研究并决定学校博士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处、财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后勤集团及部分流动站设站二级单位(以下简称“设站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第六条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简称博管办),隶属人事处,负责博士后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站二级单位应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设站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设站学科相关专家组成设站二级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博士后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具体承担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第三章博士后的招收第八条招收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设站学科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第九条招收计划博士后的招收计划由博管办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收计划和我校实际拟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十条招收条件(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二)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博士后进站条件;(三)符合各流动站对博士后人员招聘岗位的要求;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第十一条招收类型按照资助经费的来源可分为国家资助博士后、师资博士后、学校资助博士后、自筹经费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一)国家资助博士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拨资助名额及经费,以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无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外籍人员或港澳台人员身份进入我校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经费资助执行国家标准。

      二)师资博士后:以师资补充、培养为目标,根据师资需求计划,按照师资选拔程序进入我校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其日常管理按照师资博士后相关办法执行三)学校资助博士后:以学校资助经费的形式进入我校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四)自筹经费博士后:以合作导师或本人自筹经费的形式进入我校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五)联合培养博士后:流动站与工作站或创新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经费由工作站或创新基地提供,具体标准按照联合招收培养协议执行与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的招收不受指标限制,与创新基地联合培养博士后的指标需占用流动站指标,进出站、管理、考核按协议执行第十二条合作导师(一)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简称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学术能力突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2.我校在岗博士生导师,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经历,一般应有省部级以上在研科研项目,且经费充足;3.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合作导师可以优先招收博士后,近三年未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合作导师不得招收博士后(不含近三年的引进人才);4.招收博士后时距正式退休年限应不少于2年二)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研究工作的合作者和指导者,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思想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督促的责任,在博士后考核时应对其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综合业绩进行评议,写出鉴定意见。

      三)合作导师指导的博士后中有2人以上超期未出站或有2人以上被退站处理的,停止其下一年度的招收工作第十三条招收程序(一)合作导师初试申请人应首先与合作导师联系,提交《大学博士后进站审批表》和书面申请由合作导师对申请人的专业水平进行初试,确定研究课题和主要研究思路,初试通过后提出书面意见,提交设站二级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二)设站二级单位审核设站二级单位成立博士后专家复试(包括面试)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按照进站条件对申请人从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出具复试意见考核合格者由设站二级单位出具招收意见,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并报博管办,招收自筹经费博士后的,还需提供博士后研究经费来源说明三)申请人提交材料经设站二级单位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员,登陆“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并向所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由所在单位博士后负责人通过网络系统审核后,将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博管办审批:1.《大学博士后进站审批表》一式一份;2.《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网自动生成)、《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各一式三份;3.身份证、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原件)各一式三份;4.《博士后申请表》中填写配偶和子女信息者需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或子女出生证)复印件一式三份;5.《专家推荐信》(两位专家,其中一位须是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三个月以内的体检合格证明各一份。

      留学回国博士须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辞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 (四)学校审批博管办根据规定对流动站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请申请人再次答辩,然后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报陕西省博管办审批,经批准后由陕西省博管办发放进站通知五)已批准招收的博士后必须及时与设站二级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并到博管办办理报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进站之日前向博管办请假,逾期半个月未办理报到手续,取消其进站资格六)以非定向就业博士生或无人事劳动关系身份进站的博士后,须待人事档案正式寄达博管办后,方可办理报到手续第十四条博士后工作协议应明确在站期间的工作任务及应遵守的事项,协议书一式三份,博管办、设站二级单位、博士后本人各一份第十五条在职博士后应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应以脱产方式全职在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招收指标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执行;非经上级部门批准,我校博士毕业生原则上不得进入我校同一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六条我校各流动站可随时接受博士后进站申请博管办根据上级部门安排,每月底集中办理一次进、出、退站手续。

      第十七条外籍博士进站前应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要求办理进站手续第四章 博士后的管理第十八条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管理由设站二级单位负责,设站二级单位应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九条流动站需在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组织开题报告,合作导师和流动站要根据学科研究方向或研究课题需要,认真审定博士后选题,定期指导和督促博士后完成各阶段的科研工作博士后要定期向合作导师汇报科研工作进展情况第二十条博士后在站满一年,应填写《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并向设站二级单位汇报个人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的研究计划设站二级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其一年来研究工作情况及各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考核,并对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中期考核的相关材料须报博管办审核,超期一个月未提交中期考核表视为考核不合格第二十一条博士后中期考核标准(一)按照进站协议顺利开展科研工作,符合项目进度要求;(二)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包括讲课、、协助指导研究生,科研成果突出者,教学任务不做硬性要求;(三)为本学科本科生或研究生做学术报告1次以上;(四)文科须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理工科须发表SCI收录的期刊论文1篇第二十二条博士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期考核不合格:(一)未达到中期考核标准的;(二)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者。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给予警告处理,三个月后进行复查,无显著进步者,限期退站第二十三条应予限期退站人员不再继续享受博士后各种待遇,并全额返还学校拨付的所有费用第二十四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应积极申报博士后科学基金和陕西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学校各单位及合作导师要积极组织、支持和鼓励博士后以大学为依托单位申报各类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博士后人员所获基金及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执行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求,经学校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为保证在站博士后按期出站,博士后出国合作研究原则上不同意延期,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延长期间,工资停发,国外的费用自理博士后回国后应及时向设站二级单位及博管办递交工作报告第二十六条学校不负责外籍博士后往返学校的旅费、探亲、医疗和意外事故保险等费用外籍博士后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日常管理参照国内博士后管理办法执行,有关外事方面的事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第二十七条学校鼓励设站二级单位不定期举办博士后论坛、博士后沙龙等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

      设站二级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区域性博士后学术会议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第五章 博士后待遇第二十八条凡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管理的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学校博士后经费管理相关办法和工作协议执行,社会保险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学校按规定给在站博士后提供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学校和合作导师共同筹资,具体管理按照学校博士后经费管理相关办法执行第三十条住房待遇(一)国家资助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可租住学校博士后公寓,博士后入住公寓后,物业费、水电费、闭路电视收视费、网络费、暖气费等基本费用由博士后本人缴纳,标准与学校正式职工相同二)博士后公寓申请审批通过的,由博士后本人、设站二级单位与人事处签订公寓租赁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人事处、二级设站单位、博士后本人各一份三)博士后本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博士后公寓,合同期满,应及时迁出博士后公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无条件收回公寓,并按博士后进站时与学校签订的公寓租赁协议相关条款处理:1.利用租住公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2.擅自将公寓转租或者分租给第三方的;3.擅自装修,改变公寓结构的;4.严重损坏公寓内家具、电器设备的;5.逾期不退还公寓,经书面通知三个月后仍不退还的;6.其它情形。

      四)对进站前户口在本地或在本地有住房的博士后、及其他类别的博士后,学校均不提供住房且不发放住房补贴第三十一条博士后在我校流动站工作期间,在我校落常住户口,本人、配偶以及子女的手续均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第三十二条博士后在站时间为两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经博管办批准,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4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经博管办批准,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第三十三条博士后一般不允许延长在站时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研究工作的,本人应在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长在站时间申请,经合作导师和设站二级单位同意,博管办批准,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逾期三个月不办理出站手续的作退站处理第三十四条出站考核标准(一)具备下列条件为合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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