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pdf
14页84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执行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其中: (一) 降低岗位等级是指降低职员职级、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或技术工人岗位等级; (二)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第三条 教职员工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教职员工违纪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四条第四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五条第五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六条第六条 教职员工被依法予以拘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该教职员工处分 第七条第七条 违纪教职员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第八条 移送司法机关的教职员工其行为被认定不构成犯罪或者因犯罪情节轻微未受刑事处罚,但该行为属于违纪的,应当给予该教职员工处分 第九条第九条 教职员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85 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员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章 违反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及立德树人基本要求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条第十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否定和歪曲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党的领导,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改革开放的言论和行为; (三)歪曲、丑化、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国革命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论和行为; (四)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和行为; (五)公开散布有悖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要求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教徒和组织宗教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及立德树人基本要求的行为。
第二章 违反政治、组织人事、外事等纪律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 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或其他损害国家荣誉、利益、民族尊严、有辱国格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组织、外事等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86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使用、保存、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的物品,或有传染性或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生物或物品的; (二)不听劝阻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的; (三)实施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领导干部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离任、辞职或被解聘时,拒不办理事务交接手续或拒不接受审计的; (三)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因公出国(境)时间,或故意绕道安排行程,或未经批准进行因公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学校经济损失的; (二)虚报出国(境)公务,购买、伪造邀请函或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三)其他违反学校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干部、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调整等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场所发生事故,给国家、学校的财物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失的; (三)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给国家、学校和他人的声誉或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给国家、学校的财物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失的; (五)在招生、考试、办学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学校的利87 益和声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学校有关公章使用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或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的; (九)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十)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十一)在项目评估评审、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八)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对教学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违纪情节轻微或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教学事故的认定应根据同济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试行规定、同济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由相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冒用或未经许可擅自代表学校或以校内单位名义与他人(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或因不守诚信,违反合同、协议等,给国家、学校的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8 第五章 违反财经纪律、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违反财经纪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处追缴违纪所得: (一)设立“小金库”的; (二)截留应纳入学校法定账簿统一核算收入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私自利用学校资源收取费用未上缴学校的;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六)经两次催缴,仍故意拖欠按学校规定或约定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的; (七)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教职员工侵犯公共财产,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本校国有资产的; (二)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公有房屋或公共设施的; (三)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公有房屋或公共设施进行改造、装修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其他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
第六章 违反学术道德、学术纪律、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教职员工违反 同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材料的;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表作品的;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教职员工违反 同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89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的; (二)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为个人或相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学术保密事项的; (五)其他违反学术纪律、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教职员工违反国家和学校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的; (二)以不正当方式使用专利等学校知识产权和学校名称、商标等无形资产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保护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资源的; (二)以不正当行为干扰成果申报、职务评聘及各种学术评价的; (三)以不正当行为封锁学术及科技成果资料、信息,严重影响正常科研、学术活动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科学研究活动的有关规定,如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定、以人类为对象进行试验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物和放射性物质的规定等的; (六)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纪行为的; (七)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学术纪律、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0 第七章 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教职员工违反学校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侵占学校公有房屋的; (二)向学校提供不实的住房核定资料获取不当利益的; (三)擅自将承租的教师公寓转租的; (四)其他违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