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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总结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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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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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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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品资料平安责任制施行方法总结 文物平安责任制施行方法规章制度文物平安责任制施行方法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重大文物平安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文物平安责任制,严肃追究重大文物平安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重大文物平安事故是指:〔一〕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级风险单位的文保单位,发生被盗、火灾、水毁、倒塌等平安责任事故的; 〔二〕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大范围破坏、重大火灾、大面积水毁及倒塌等平安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 〔三〕文物单位、文物考古工地,发生1件〔含〕以上一级珍贵文物、2 件〔含〕以上二级珍贵文物、5 件〔含〕以上三级珍贵文物被调换、被盗、损毁、流失等平安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考古调查、勘探、开掘,致使科学价值较高的古墓葬、古遗址等遭受重大破坏〔含历史风貌〕的; 〔五〕法院、检察院以及文物、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部门,对依法没收、扣押、追缴的文物未依法登记造册妥善保管,致使发生涉案珍贵文物损毁流失、后果严重的; 〔六〕政府相关部门因工作监管不力,致使省级以上不可挪动文物保护单位、古墓葬、古遗址、地下文物本体及历史风貌遭受破坏、后果严重的; 〔七〕其它原因造成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严重损毁、流失的。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平安管理工作实行文物平安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逐级建立文物平安责任制,签订文物平安目的责任书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责任主体:县级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应当依法承当相关文物保护责任的社会组织等 第五条 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文物平安管理职责施行监视监察 第六条 县级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将文物平安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的管理,作为政府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章平安管理职责 第七条 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平安保护工作施行监视管理 第八条 公安、工商、海关、国土、城乡建立、规划、宗教、环保、旅游、文化、发改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第九条 县级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收买、陈列展览和平安设施建立等特殊需要核拨专项经费 第十条 县级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主管负责人,文物、公安、工商、国土、环保、宗教等相关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文物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管理单位主管负责人,对本辖区、本单位重大文物平安事故工作负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应履行以下督导职责:〔一〕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文物事业单位等协同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古遗址、古墓葬日常管理及被损毁后的抢救性保护工作; 〔二〕组织公安〔消防〕、文物、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内部及周边治安、消防平安隐患的集中整治工作; 〔三〕督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文物行政部门、文物单位严格落实文物平安责任制,落实技防、消防、雷防等平安管理制度; 〔四〕加强文物保护机构、编制及经费保障工作,督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及业余文物保护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要及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完善记录档案,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文物平安责任制,建立县、乡、村、保护员四级文物平安保护网络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指派机构及专人负责看管 第十四条 文物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及相关规定完善技防、消防设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节假日领导带班制度,重要部位落实24小时值班、巡查等平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落实文物平安检查、报告制度。

      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施行文物平安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其中,国保、省保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必查工程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文物人员,对辖区内文物平安检查每月应不少于1次,并酌情加大检查力度、增加巡查次数 第十六条 文物、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加大对文物违法案件的结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扣押、追缴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自没收、扣押、追缴之日起5日内移交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单位暂存保管结案后30日内,应当依法无偿移交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单位属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文物,应当无偿返还 第十八条 本辖区内发生重大文物平安事故的,县级政府应当迅速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完成,并向上一级政府提交调查报告,遇特殊情况需延长调查时间,由调查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管理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及处置重大文物平安事故,或者隐瞒、谎报、拖延报告以及阻碍、干预事故调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擅自进展考古调查、勘探、开掘,造成重大文物平安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开掘,造成重大文物平安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管理单位、文物单位未按规定装备防火防盗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发生重大文物平安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文物单位法定代表人、文物仓库管理员等离任时未按规定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实物与档案不符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背本方法第八条规定,致使发生文物保护单位、古遗址、古墓葬〔冢〕、古建筑等严重损毁、历史风貌严重破坏等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背本方法第二条第五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致使涉案文物被调换、损毁、流失,后果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县级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文物保护职责而未履行,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文物平安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问责。

      第二十五条 文物单位技防设施不达标,其的珍贵文物拒不移交至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单位代管,造成重大文物平安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问责 第二十六条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文物平安监视管理职责,致使本辖区、本单位内发生重大文物平安事故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问责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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