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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信访困境的传统法律文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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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信访困境的传统法律文化解读  摘要“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司法官处理诉讼事务的指导思想基于不同的出发点,古代官方和民间形成了二元化的“无讼”观这种观念对当今信访困境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信访困境 法律文化 无讼  作者简介:龚先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7级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    古代的“无讼”观念不仅深刻地影响了传统法制,对当今纠纷解决机制也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信访困境的出现即是一例  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观  (一)“无讼”观的提出  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无讼”的是孔子《论语颜渊》记载了孔子的“无讼”言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据《说文解字》记载:“讼,争也孔子“无讼”思想的核心就在于通过审理案件消除纷争  孔子和谐的宇宙观是其提出“无讼”论断的根源,由于“讼”即是“争”,讼事的出现必然对和谐的追求产生负面影响,于是对“讼”的否定评价便出现在孔子及后世大儒的言论中无讼”既包含了孔子本人对“讼”的批评,也包含了孔子提出的解决之道孔子生活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时代,他力倡“无讼”,目的在于维系君臣上下的礼治秩序,“无讼”成了孔子“克己复礼”理想的有机组成部分。

      孔子不仅提出“无讼”的主张,还身体力行之史载:“孔子为鲁司寇,有父子讼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孔子舍之豍  (二)“无讼”观对传统法制的影响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正统思想,儒家的“无讼”观也由“一家之言”上升为国家的司法原则历朝历代都竭尽全力教化百姓使之无讼,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息讼、止讼,而百姓也形成了“贱讼”、“厌讼”的观念  1.民众“贱讼”、“厌讼”  在儒家话语体系中,“义利之辩”是一个重要的命题儒家重义轻利,甚至主张舍生取义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为“钱粮细故”而对簿公堂显然是一种“见利忘义”之举,是道德败坏的表现在儒家思想的长期熏陶之下,士人阶层对诉讼形成了强烈的鄙夷和排斥之情,对诉讼持轻贱、厌恶的态度,认为讼事纷纭是世道衰微的不祥之兆如东汉时,陈宠将诉讼增多看做是吏治败坏的结果,他说:“西州豪右并兼,吏多奸贪,诉讼日百数豎将“诉讼日百数”列为三大弊政之一,意在指责西州官员教化不力,致使百姓重利轻义,其危害性与“豪右并兼”、“吏多奸贪”相差无几北宋文豪苏东坡声称“读书万卷不读律”,就是因为贱讼;南宋爱国诗人陆游更以“纷然争讼”为“门户之羞”或“门户之辱”豏,贱讼之情溢于言表。

      士人何以如此贱讼,明人吕介儒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两家词讼……是大损阴鸷(阴德)事”,因为诉讼就不免要“仰人鼻息,看人面孔,候人词气,与穿窬之心何异?”豐由此看来,古代士人贱讼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大损阴鸷”、德行有亏清人袁枚对三兄弟争产一案的判词也说明了这一点:“父尸未寒,挥戈涉讼,何颜以对父祖于地下,何颜以对宗族于人间?”豑作为司法者的袁知县对兄弟三人争产一案并未从律法上作出评价、给出裁决,而是从道德层面对其涉讼行为本身进行根本否定,对三人治以“不孝罪”,可见涉讼行为已表明兄弟三人道德败坏,其诉讼请求已没有评价的必要  普通百姓对诉讼也持轻贱的态度,但又有着比士人更功利、更现实的一面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讼争对于普通百姓来说不可避免迫于生活的压力,小老百姓“贱讼”的原因不是讼于公堂对德行的败坏,而是诉讼成本高、收益小如范忠信教授所言,“讼”不会给自己带来多少好的结果,故而贱讼;“讼”使人体面扫地,故而贱讼;“讼”使人可能被人捉弄、欺负,故而贱讼豒宋人的“戒讼歌”正是基于成本的考量而劝诫人们勿轻于涉讼的:“些小言辞莫若休,不须经县与经州,衙头府底陪茶酒,赢得猫儿卖了牛总而言之,古代中国人是以自己的利害为出发点,而不是以对讼本身的道德或价值评价为出发点去贱讼的。

      豓但无论是基于对完美德行的追求而从内心轻贱讼争,还是基于现实利益的考虑而轻贱诉讼,二者的外在表现都基本相同,即尽量不将纠纷诉诸官府为了教化后代子孙,古人甚至将“无讼”的精神写进家训中居乡不得已而后与人争,又大不得已与人讼……”豔由此,“无讼”的观念得以代代流传  2.官府倡导和谐,力求息讼  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官方统治的基础,客观上需要减少纷争;而古代官员又多出自儒生,儒家思想的影响使其主观上存在“无讼”的追求因此,古代中国注重对百姓的教化,力图从源头上减少讼争;讼争发生之后,又采取一系列措施限讼、息讼、止讼无讼”已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司法官处理诉讼事务的指导思想  古代统治者把无讼看得特别重要,并采取相应措施息讼如朱元璋于洪武二十三年(1390)倡设老人制度他说“若欲尽除民间祸患,无若乡里年高有德者,或百人,或五六十人,或三五百人,或千余人,……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之善,平乡里争讼豖清康熙帝也曾发布“圣谕十六条”,劝民“和乡党以息争讼”豗雍正帝也曾下谕州县官:“州县官为民父母,上之宣朝廷之德化,以移风易俗次之奉朝廷之法令,以劝善惩恶,听讼者所以行法令而施劝善惩恶者也。

      明是百,剖曲直,安良懦,使善者从风而向化,恶者革面而洗心,则由听讼以训致无讼,法令行而德化亦与之俱行矣豘可见,“平乡里争讼”、“息争讼”、“由听讼以训致无讼”是历代统治者追求的理想境界  “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豙地方官竭力将皇帝的旨意变成现实为达到无讼的目的,他们一方面通过发布告示劝诫百姓勿轻启讼端,另一方面还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施行教化以宋代“名公”胡石壁为例,他发布告谕主动向百姓宣传词讼之弊,劝导无讼大凡乡曲邻里,务要和睦才有些小言语,便要去打官司,不以乡曲为念且道打官司有甚得便宜处,使了盘缠,废了本业,公人厅下受了惊吓,吃了捆打,而或输或赢,又在官员笔下,何可必也便使赢了一番,何时是了……”豛同时,他还在“妄诉田业”一案中通过判词苦口婆心地劝诫当事人及其他民众息讼、止讼豜从内容上看,胡石壁的劝诫着重强调诉讼的成本,考虑的是讼事对百姓实际利益的影响,切中肯棨,其“无讼”宣传易为百姓接受  古代中国奉行“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反对“不教而诛”,教化百姓是地方官的分内之职在行政兼理司法的体制下,教化与审理词讼同为地方官的职责,地方官往往会运用各种手段(有的手段甚至匪夷所思)调处息讼,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使之恢复和谐的状态,使审理词讼服务于道德教化。

      如清朝康熙年间,兄弟二人因争财讼至县衙,知县陆陇“但令兄弟互呼”,“此唤弟弟,彼唤哥哥”,“未及五十声,已各泪下沾襟,自愿息讼”陆陇虽未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但他利用词讼之机宣扬儒家伦理,最终从根本上了结了双方的纷争,达到了息讼的目的不可否认,古代地方官员力求息讼、无讼,是一种道德楷模的精神追求的结果;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在古代考核法律体系下,息讼也是官员的首要政绩  (三)传统“无讼”观的实质中国  古代社会里,官方追求“无讼”并非排斥解决纠纷的一切手段,只是尽量避免将词讼引入官方的视野一方面,官府积极引导宗族等社会力量将大量的社会纠纷解决在官府之外,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阻止当事人讼至衙门;另一方面,对已进入审理程序的民事纠纷持否定态度笔者认为,对官方的“无讼”观可以从以上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形式上看,官方的“无讼”观体现为采用“引导+阻止”的模式避免大量的民事纠纷涌入司法途径;从实质上看,官方的“无讼”观表现为对纠纷本身(而非纠纷承载的案件事实)进行否定性评价  在官方价值取向的引导和现实生活的压力下,普通百姓形成了不同于官方正统观念的“无讼”观如前所述,百姓对讼争的轻贱,不取决于诉讼影响自己的德行,而取决于讼争会给自己造成实际利益的损失。

      笔者认为,民间的“无讼”观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形式上看,百姓在官方的引导下,将大量的纠纷解决在官方之外;从实质上看,百姓对诉讼这种纠纷解决的权威方式持轻贱和蔑视的态度  这种官方与民间二元化的“无讼”观不仅深刻地影响了古代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同时对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也产生了深远的消极影响,信访困境的出现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二、信访困境——畅通信访渠道与堵访截访的矛盾现象  审视今日中国的信访,会发现其存在较大的制度困境,其中之一就是官方一面不断地畅通信访渠道,使民众有足够的资源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尽力地堵访截访,阻止民众“赴省进京”,营造一种“和谐”的社会氛围这种自相矛盾的现象,就是笔者在本文中要探讨的信访困境  信访的现象由来已久,但直到196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处成立后,党内文件及相关法律条文中,才正式出现并确认“信访”一词豝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信访条例》,使行政信访由政策层面开始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与此同时,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也发布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信访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2005年,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信访条例》,从信访的办理机构、信访的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办、法律等方面对信访进行了详细规定,信访进一步向程序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近年来,中共中央及下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政府及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大量的规范性或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各自主管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整,在制度层面使民众的信访请求“有法可依”,信访渠道不断畅通  制度层面上,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都在尽力畅通信访渠道,不断拓宽社会矛盾化解的口径;但在实践层面上,却存在着大量不和谐因素为防止信访人员(尤其是信访老户)“赴省进京”,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堵访、截访,给解决几率本已很低的信访增加了更多的障碍和困难,有时甚至在未能解决既有问题的情况下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如“上访女被强奸案”、“赵明阳刺死截访者案”、“武汉警察殴打副厅级干部配偶案”等等这些实例只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堵访、截访的一个缩影,但其反映的问题则具有普遍性在这些事例中,党的法规、国家法规赋予公民的信访权利没有得到尊重,制度层面畅通的信访渠道在实践中对信访人却是关闭的表达”与“实践”的自相矛盾,使信访陷入制度困境  三、“无讼”观是信访困境的重要原因  信访困境的根源何在?笔者认为,“无讼”观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信访人信“访”而不信“法”,是“无讼”的表现——寻求司法外的纠纷解决渠道;官方畅通信访渠道,目的也在于“无讼”——减少进入司法途径的纠纷;地方政府堵访、截访,追求的仍是“无讼”——没有纠纷,只是“无讼”的层面各有不同而已。

      官方的这种无讼观与信访人的无讼观共同影响了现行信访机制  (一)信“访”而不信“法”——信访人的“无讼”观  逃避诉讼,选择信访,这可以说是信访人的“无讼”观这种“无讼”观与传统意义上的“无讼”观在形式上呈现出较高的一致性,即排斥应然的纠纷解决权威,而选择国家安排的其他方式解决纷争  这一现象的产生,制度缺失是一重要原因根据于建嵘赴上访村的统计:632位上访者中,401位到过法院,法院不受理的占42.9%司法权在我国权力体系中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在涉及行政机关职权或某类比较复杂的案件中,法院无法或不适宜作出终局裁决基于种种原因,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其他形式,明文宣布对某类案件拒绝或限制裁判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不因为法院拒绝裁判而不发生,于是此类纠纷的当事人由于“告状无门”不得不“被无讼”  当事人对司法缺乏信心也是原因之一同样来源于于建嵘教授的数据:632位上访者中,401位到过法院,认为法院判决不公的占54%司法在民众心目中缺乏应有的至高权威,使当事人即使寻求过司法救济,也难以服判息诉虽然这一部分当事人不能归入“无讼”者的行列,但其不服生效判决的行为无疑会对其他打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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