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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报备类事项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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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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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品证券公司类报备指引目录:一、证券公司治理类1、证券公司股东情况报备2、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报备3、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4、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5、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 、偿还次级债务二、证券公司人员类1、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报备2、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离职报备3、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缺位报备4、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年检三、证券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类1、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情况报备2、证券公司风控指标变动异常情况报备3、证券公司合规报告4、证券公司年报报备可编辑 精品四、其他1、反洗钱情况报备2、信息安全事故报备3、重大、突发事项报备一、公司治理(一)证券公司股东情况报备(一)证券公司股东情况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8〕522 号)《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会公告〔2012〕41 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1)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可编辑 精品④变更名称;⑤发生合并、分立;⑥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⑦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⑧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 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上述规定2)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 1 个月内纠正二)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报备(二)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3〕17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证券公司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从事联络、市场调查或者信可编辑 精品息技术维护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机构, 应当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该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非经营性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职责、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人数、联系方式等三)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三)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1、法规依据《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 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2、报备内容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的, 应当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将下列材料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1)备案报告。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增资资金运用规划;增资定价原则;筛选增资股东的标准;增资扩股方案(包括增资股东及出资额、 出资方式, 增资扩股前、 后各股东出资额 (持股数量)及比例) ;(2)增资扩股有关文件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增资协议、验资报告;可编辑 精品(3)变更后的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增资股东背景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权结构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 与证券公司现有股东及其他增资股东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增资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 关于资金来源和合伙人背景情况 (包括名称或者姓名、 国籍、经营范围或者职业、出资额等)的说明;(5) 增资股东 《关于入股××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6) (增资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不违反反洗钱的规定,不违反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政策,不存在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情形, 对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承担最终责任的承诺;(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对于证券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的, 免除上述(4)至(6)项备案文件的要求。

      在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 证监局自接收备案文件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四)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四)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可编辑 精品1、法规依据《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 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的, 应当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将下列材料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1)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形式变更方案(净资产折股比例、剩余净资产会计处理等) ;(2)关于变更公司形式的股东会决议;(3)证券公司截至会计基准日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变更公司形式后的模拟资产负债表;(4)发起人协议;(5)证券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在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 证监局自接收备案文件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可编辑 精品(五)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五)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 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 、、偿还次级债务偿还次级债务1、法规依据《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 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1)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①备案报告。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概况,证券公司符合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条件的说明;②募集说明书或次级债务合同;③债权人清单应当包括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与证券公司等债务当事人关联关系情况;④债务资金银行进账单;⑤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2)证券公司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 :①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合同变更概况、原因②变更后的次级债务合同;③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可编辑 精品(3)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①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的概况, (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原因以及证券公司符合提前偿还条件的说明) ;②关于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决议;③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借入、偿还次级债务或者变更次级债务合同的, 应当在上述工作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 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在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证监局自接收备案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二、高管人员(一)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报备(一)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 88 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2008 〕 30 号)《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监机构字〔2003 〕260 号)2、报备主体可编辑 精品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1) 证券公司任命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向我局报告,提交以下材料:①任职决定文件; ②相关会议的决议;③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④相关人员的简历、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最近 3 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如适用) ;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证券公司聘任已获相应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 向我局报告,提交以下材料:①任职决定文件;②相关会议的决议;③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④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⑤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3)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 12 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拟任职公司应当向我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①申请表;②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③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4)证券公司聘任合规总监的,拟任人除了要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之外,还要具备《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可编辑 精品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由公司向住所地证监局报送拟任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经证监局认可后,合规总监方可任职5)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或者高管人员职责分工发生调整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向我局报告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我局报告二)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离职报备(二)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离职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8〕522 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 88 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2008〕 30 号)《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0〕11 号)《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会公告〔2012〕41 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1)证券公司解聘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可编辑 精品的,证券公司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向我局报告,提交以下材料:①免职决定文件; ②相关会议的决议;③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④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⑤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解聘合规总监的,应当自解聘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我局 同时对上述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自其离任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我局备案3)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辞职,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并且自离任之日起 2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我局备案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缺位报备(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缺位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 88 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2008〕 30 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3〕)17 号《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2 号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48 号)可编辑 精品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1)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具有相关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特殊情形下,也可以由只具备基本条件而无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职务) ,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日内向我局报备, 提交如下材料: ①公司对代为履行职务情况的说明;②代为履行职务人的基本情况;③代为履行的具体职责范围;④公司对代为履行职务情况的内部公告等。

      2) 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责, 并自指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作出书面报告 代行合规总监职责的人员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上述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代为履行职务人在对外身份上应标明“代” 证券公司应当将代为履行职务的事实作为公司的基本信息,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公告,接受社会监督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或因故缺位 5 个工可编辑 精品作日以上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务,并在指定之日起 3 日内向我局报告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四)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年检(四)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年检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 88 号)《关于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08〕3 号)《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指引》(机构部部函〔2008〕140 号)2、报备主体相关人员3、报备内容已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 应当参加取得任职资格当年及以后年度的资格年检每年度的资格年检时间为次年的第一季度,参检人员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我局提交《年检登记表》 。

      三、证券公司风控与合规管理可编辑 精品(一)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情况报备(一)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情况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55 号)《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做好压力测试工作的通知》 (机构部部函〔2011〕99 号)《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 》 (中证协发〔2011〕46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1)证券公司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综合压力测试,并在 4 月30 日之前将年度测试报告向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测试方案、测试结论及相关应对措施等2)证券公司在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开展专项或综合压力测试: 可能导致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发生明显变化或接近预警线的情形;确定重大业务规模和开展重大创新业务;预期或已经出现重大内部风险状况; 预期或已经出现重大外部风险和政策变化事件等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可编辑 精品(二)证券公司风控指标变动异常情况报备(二)证券公司风控指标变动异常情况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55 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1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 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三)证券公司合规报告(三)证券公司合规报告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2008〕 30 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可编辑 精品(1) 证券公司应当于每年 8 月 31 日前向我局报送中期合规报告;每年4 月 30 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规报告证券公司年度合规报告中,应当包括证券经纪业务合规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内部责任追究等有关内容;(2)合规总监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整改结果报告我局四)证券公司年报报备(四)证券公司年报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8〕522 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 〔2008〕1 号)《证券公司年报监管工作指引第 1 号——基本工作要点》(机构部部函〔2011〕1 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3、报备内容(1)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协调并解决年报审计相关问题,指定董事会秘书办理年报信息报送、披露相关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向我局报备。

      可编辑 精品(2)证券公司应当自作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事务所名称、 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事务所基本情况、审计进度初步安排等对首次接受委托的事务所,还应当说明证券、期货业务资质取得时间、对证券公司的审计经历及执行本项目的人员配备情况等证券公司中途解聘从事年报审计业务的事务所的,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备案并说明理由3)证券公司应在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将按照《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及相关要求编制的年度报告及其附件,书面一式两份,向我局报送 同时通过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CISP 系统)报送书面文档的电子版证券公司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加盖公司公章,并附董事、主要股东签收确认证明文件及董事会审议决议四、其他四、其他(一)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备(一)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备1、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 68 号)可编辑 精品《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2 号)《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办发〔2007〕11 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证券分支机构3、报备内容(1)证券经营机构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如有变更的,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

      2)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标准、 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限,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可疑交易发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3)证券经营机构在受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的,应在发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4)证券经营机构或其客户从事或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被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构或者司法机构查处的,应在发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可编辑 精品(二)信息安全事故报备(二)信息安全事故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 (证监会公告〔2012〕46 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证券分支机构3、报备内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就可能存在的信息安全风险隐患和信息安全事件向我局进行预警报告、 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事件总结报告同时抄送中国证券业协会信息安全事件影响到证券交易业务时, 应当同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 影响到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时, 应当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转融通业务时,应当同时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其他机构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进行应急通报。

      三)重大、突发事项报备(三)重大、突发事项报备1、法规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8〕522 号)可编辑 精品《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会公告〔2012〕41 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3〕 17 号)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证券分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3、报备内容证券公司、证券分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我局报告:(1)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或犯罪行为的;(2) 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3)公司发生重大亏损;(4)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5)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的;(6)信访、投诉处理中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异常情况,以及可能引发恶性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7)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可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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