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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滥用劳务派遣现象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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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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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企业滥用劳务派遣现象分析 杨鹏飞近些年来,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成为社会日益关注、反映相当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根据上海市总工会年初公布的信息,上海国有企业目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高达47%,个别国有企业达到90%以上虽然说国企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例如有利于搞活国企用工机制,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加普通劳动者就业机会,但是,也反映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隐患主要表现在:1.损害劳动者合法权利,容易引发劳动争议据相关调查,国企劳务派遣用工中普遍存在实际的同工不同酬现象,损害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一些派遣工的收入仅有同岗位正式职工收入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不到由于在劳务派遣关系的界定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具体用工单位的权责难以界定清晰,容易导致劳动争议,目前,与劳务派遣相关的劳动争议的数量已经占到劳动争议总量的20%以上2.危及我国职工队伍建设的可持续性目前,国企派遣用工中相当一大批都是年轻员工,调查发现,在年轻员工中比较普遍存在待遇比正式劳动合同用工低,对企业没有归属感,职业发展没有方向,缺乏来自工会、党、团等组织关心的问题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一代代高素质的技能人才,当前的这种现状严重危及我国产业大军建设的可持续性。

      3.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由于国企的带头示范作用,各类企业纷纷效仿,劳务派遣用工日益扩大把劳务派遣这种临时性、辅助性的用工方式普遍化、长期化,加重了整个社会对于就业的不稳定感,容易增加劳务派遣劳动者对于企业和社会的不满,引发劳动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关于国企滥用劳务派遣的问题,社会上一般都是指责国有企业,认为作为以公共资源建立的企业,如此这样不尊重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在是不该那么,国企滥用劳务派遣工,真的完全就是国企自身的责任吗?实际上,并非如此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同样不能忽视1.现行法律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存在模糊性应当首先肯定的是,2008年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涉及劳务派遣规范的立法,在劳务派遣规范方面的确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例如,改变了我国对于劳务派遣一直没有法律规定,甚至一些地方和部门把劳务派遣当作一种搞活国有企业用人制度的主要改革措施的混乱现象但是,客观而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常初步,在劳务派遣规范方面存在不少明显的缺漏,以致影响到法律规范的效果最突出的漏洞有两点:一是《劳动合同法》第66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其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劳动合同法》本身以及后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至今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二是《劳动合同法》第63条虽然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是,劳动合同法却没有对于同工同酬的具体标准以及违反同工同酬规定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作出相应的规定既然法律法规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企业就不认为自己滥用劳务派遣的行为违法,于是,现实当中各种各样的滥用现象就难以遏制了2.传统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限制的管理不适应新的情况据相关调查发现,一些国企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与传统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有关进入新世纪以后,由于90年代国企改革的成效,轻装上阵的国企在良好的国内外环境的支持下逐步走出低谷,业务不断发展,用工量不断增加但同时,对,于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控制、用工指标管理等传统的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并未改变据了解,自80年代实行工效挂钩制度以来,国家管理部门,包括后来成立的国资委,对于国企的工资增长都有严格的控制,作为国企,每年仅能在政府公布的工资增长线内适当增加工资在国企内部,上级企业对下级企业一般都有严格的用人指标限制,以控制工资总额不超标,如果下级企业用工超过核定的人员指标,企业就会面临严厉的处罚。

      在这样的制度约束下,为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少国企只有采取劳务派遣这种编外用工的办法来满足现实的用工需求3.劳动行政监察部门的执法与监管的不力虽然社会上滥用劳务派遣现象日益严重,同时各种呼吁也非常强烈,但是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是,至今并没有看到一起劳动监察部门查处非法劳务派遣的案件实际上,虽然说法律规定比较模糊,但是劳动监察部门积极执法的话,同样可以发挥弥补作用,至少不会像目前这样泛滥成灾由此可见,执法监管不力的原因同样不可忽视造成劳动监察部门检查不力,有多方面的原因除了前述的法律本身的模糊性、社会上关于劳动合同立法认识的不一致等等原因以外,最值得注意的是,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监察部门之间往往存在特殊关系例如,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务派遣企业大都归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由他们批准设立,甚至就直接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三产企业虽然《劳动合同法》取消了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前置审批程序,但是,劳务派遣公司仍然与劳动行政部门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例如,在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时,还要有劳动行政部门的资质审批,以及劳务派遣公司的日常经营比如劳动合同备案登记、社保事务等,都主要是与劳动行政部门打交道,等等。

      这种密切关系很容易对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管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行为放任自流由上可见,导致劳务派遣滥用这一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企业自身经营不规范的原因,也有《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范不明晰,劳动监察不够有力,国企工资管理制度不够合理等原因,并不能片面地指责企业一方基于上述原因,要解决目前日益泛滥的劳务派遣问题,关键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1.完善法律规定,堵塞立法漏洞具体而言就是要尽快完善《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其中有两条规定尤为重要一是要对《劳动合同法》66条关于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作出明确界定,也即要对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含义做明确解释二是要对《劳动合同法》第63条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作出明确解释在国家层次的法律一时难做修改的情况下,上海可先行探索,制定相关的劳务派遣管理办法2.完善国企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基于国企的性质和历史经验,国企工资总额控制制度是必要的,但是这种控制也不能太僵化,太死板应根据国企的发展情况规定适当的工资额度,同样,上级企业对于下级企业的用人指标控制也不应过于苛刻,应根据下级企业的实际业务和用工需要确定另外,应不断总结工资总额控制这种国企管理方式的利弊,及时完善这一制度。

      3.改善和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对于企业和派遣机构的监管首先是要改善监管在劳动行政部门内部,劳动监察与资质审批、社保管理等其他职能应当分开,切断劳动部门与派遣机构的利益关系,保证监管的客观公正性其次是要加强对国企和派遣机构劳务派遣活动的规范和监管对于国有企业和派遣公司超出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查处和制裁4.发挥工会和党团组织的监督和维权职能这也有两个重要方面一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会拥有对企业是否遵守劳动法的监督职能,党团组织也对国企的活动起到一定的领导和保证监督作用其中,国企的工会组织应恪守工会的基本职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应变成企业行政附庸另一方面,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是,应尽快完善制度,实现用工单位的工会、党团组织对劳务派遣工的覆盖,维护劳动派遣工的合法权益总之,企业用工必须严守劳务派遣的本义,纠正对劳务派遣的错误认识,发挥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性劳动用工制度的作用作为国企,更应带头遵守法律,尽快克服当前存在的滥用劳务派遣的不和谐、不合理的现象,履行好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作者:杨鹏飞,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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