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轮侨心学校教职工学法培训资料.doc
4页金轮侨心学校教职工学法培训资料时间:2013年4月15日参加人员:全体教职工学习形式:集中学习学时:1小时主要内容:株洲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株综治委【2013】10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的通知株洲市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及其教职工 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 解法》、《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株洲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 事件及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实施办法》(株办发[2013] 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举办的幼儿园、全日制小学、 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为学校)的幼儿和 学生(以下统称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置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由于外 因造成学生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
校园 伤害事故包括一般性伤害事故、较大伤害事故、重大或群体性伤害事故三类一般性伤 害事故指造成学生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器质性轻度损伤的事故较大伤害事故 指造成学生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的事故重大或群体性伤害事故 指造成了学生死亡或造成了 3名(含3名)以上学生严重损伤的事故第四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循救治生命、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属地管理、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第二章处置第五条学校校长和第一时间发现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职工为第一责任人发生学生 入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护受伤害学生,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 式救助,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学校要迅速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 案,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事故处理应急小组第六条学校应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以及相关保险机构需 要监护入或其他近亲属到学校参与救护、处理事故的,学校应尽可能地提供方便,并给 予关心、安抚第七条学校要及时召开有关老师、学生会议,及时通报情况并做好学校内部的 稳定工作,竭力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全社会的稳定要保护事故现场、保存相关证 据,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八条 属较大伤害事故的,城市的中小学校应当在二小时内、农村的中小学 校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属重大或者群体性 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发生学生死亡事件的,学 校要立刻报告事发地公安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同级入民政府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关于伤害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一) 责令学校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属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要 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进行指导二) 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学校和学生、监护入或委托的其他 近亲属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三) 学校、学生和监护人或委托的其他近亲属申请伤害事故争议处理的,按照《学 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进行第十条公安机关接到关于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程 序处置:(一) 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二) 采取有效措施,疏散围观群众,听取学校和家长双方陈述,了解伤害事故起 因、过程等情况,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控制事态发展,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 序三) 坚决及时、果断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现场涉嫌 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取证,收集固定证据;对构成治安、刑事案件的,分别按治安、刑事 案件办案程序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教育、综治、 维稳、公安等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相关部门赶赴学校,依法妥善处理事故, 维护学校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第十二条 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 宣传部门,由宣传部门视情统一对外发布学生伤害事故信息第十三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应积极参与学校的救治行动,选择适 当方式协商解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三章调解第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主持下,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别, 组织由公安、教育、司法行政、保险等部门参加的事故分析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进行责任划分第十五条 事故原因查明后,学校应当组织受伤害学生、监护人或委托的其他近亲 属进行调解协商活动第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对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受伤害学生监护人所在 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当地乡镇入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调解工作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或学生监护人或其他当事方可以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 数均不得超过5名第十八条一般性学生伤害事故,鼓励当事人双方在相互尊重、平等的前提下,自 行协商解决。
协商地点在双方均可接受的场所进行学校应介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过程, 并告知受伤害学生方依法享有的正当权利调解达成协议的,学生或监护入或委托的其 他近亲属、学校代表应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未成年学生的伤害事故处理则必须 与其监护人协商解决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专门的调解组织,一般性学生伤害事故,校方、学 生或监护人或委托的其他近亲属,可以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组织进行调 解调解结束后,若达成一致意见,应签订调解协议,由学生或监护人或委托的其他近 亲属、学校代表和调解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第二十条属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由事发地政府主持调解,当地调解 委员会组织介入,维稳、综治、公安、教育等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 相关成员单位参与调解调解后,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 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学生或监护人或委托的其他近亲属,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应引导当事双方依法向入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四章问责第二十二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 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教育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教育教学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受伤者的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三)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相关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第二十三条受伤害学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寻衅滋事的二) 侵害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人身权利的三)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四) 其它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行为的第二十四条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成员单位 的履职情况,纳入年度综治考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株办发[2013] 2号文件追究 责任,并按株办发[2013] 2号文件进行年度考核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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