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docx
3页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 《山西省实施办法》解读 《山西省实施办法》于2022年4月13日颁布,将于6月1日实施,原《山西省实施试行办法》被废止,工伤领域将会有哪些变化呢? 1、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明确详细进行列举: 原《山西省实施试行办法》(简称旧办法)规定的参加工伤 保险的单位为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山西省实施办法》(简称新办法)采用列举法明确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用人单位增加公示参保情况的义务: 新办法规定自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单位公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3、交通食宿费等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新办法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的培训费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办法另外对生活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的支付条件进行表述上的修正,使内容更为科学严谨 4、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可延长期限进行压缩: 旧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50日。
新办法将该期限压缩为90日 5、工伤认定管辖发生变化: 中央驻晋和省直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管辖 6、需要鉴定的事项有重大调整: 6.1将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列入鉴定范围; 6.2除延长停工留薪期外,将停工留薪期也作为鉴定范围; 6.3增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事项,这样对因《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一项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问题进行鉴定具有了地方法律性依据,当然是否予以执行还要观望 7、对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的鉴定费用承担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8、明确了停工留薪期护理用人单位的承担方式: 新办法的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的护理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具体如何承担没有具体规定,新办法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用人单位派人陪护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按月支付陪护费 该规定似乎劳动者享有了更多的自主权,但是即使工伤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拒绝派人护理,最后工伤职工也只能通过司法程序提出赔偿,不要钱不可能强迫别人来陪护不过总的来说明确了总比没有明确好 9.陪护费支付标准重大利好: 旧办法规定的停工留下期护理费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支付,现在调整为了101%,如以上年度标准,每月净增加1765元 10.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处理有新规: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页 共3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