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doc
10页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1 1、自然保护区的定义、自然保护区的定义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保护和管理的区域2 2、自然保护区的分类、自然保护区的分类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是指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以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3、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分类管理:分类管理:1.国家级{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2.地方级(国家级以外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4 4、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措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措施2为了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管理措施1)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规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2)分区保护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该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研需要,必必须要进入须要进入进行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等,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该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若需要进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该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1)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2)缓冲区{核心区外围、禁止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进入申请}(3)实验区{科学实验、教学实习、旅游等,活动审核批准}(3)禁止和限制自然保护区的人为活动1)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 等;32)严禁与保护方向不一致活动;3)严禁外国人擅入;4)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5)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6)外围保护地带:不得损害环境质量。
5、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条例违反条例处罚及罚款(元)处罚及罚款(元) 1.擅移、破坏界标 2.未批准进入或不服管 3.缓冲区活动不提交成果副本责改,100~5000 元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 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没收所得 责令停止,限期恢复 300~10000(造成破坏) 拒绝检查、弄虚作假300~3000 1.未批准活动 2.与保护方向不一致活动 3.不按方案活动责令改正、人员处分(违反其他条例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6 6、风景名胜区的定义、风景名胜区的定义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景观比较集中,环境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活动的区域7 7、风景名胜区的等级、风景名胜区的等级由国务院颁布的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48、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工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9、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定《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原则作为导游人员或者游客重点应当了解的保护规定包括:(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破坏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行为2)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3)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A.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B.修建储存危险(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C.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D.乱扔垃圾。
4)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A.设置、张贴商业广告;B.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C.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D.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5)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1010、违反、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5《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 50 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或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处罚及罚款(元) 1.刻画、涂污 2.乱扔垃圾恢复原状、补救措施、 50 元罚款 犯罪的,刑责 未批准: 1.设置商业广告 2.举办大型游乐活动责令停止 恢复原状、补救措施 没收所得 50000~100000 元 100000~200000 元(严重)1111、文物保护工作方针、文物保护工作方针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1212、文物保护工作基本要求、文物保护工作基本要求文物保护工作要做到“四有” ,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1313、文物保护的范围、文物保护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1)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6和图书资料等;5)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6)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1414、文物资源的分类、文物资源的分类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又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不可移动(国家重点、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可移动(珍贵、一般)1515、文物资源的管理、文物资源的管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16、文物的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变更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7的法律、法规的规定17、文物的收藏1) .馆藏文物馆藏文物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2) .民间收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文物保护法》第 50 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1)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2)从文物商店购买;(3)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4)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5)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1)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2)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3)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