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主体及客体案例分析.doc
22页刑 法 作 业 二组成员:罗贞子、于云绚、胥榕榕、雪薇、党瑞〔社工11-1班〕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党瑞)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如果*一行为并未危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行为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行为所侵犯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方式: 第一,有的条文明确提醒犯罪客体 第二,有的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说明犯罪客体 第三,有的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对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特征的提醒,说明其所处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即该罪客体 第四,有的条文指出对*种法规的违反,*种法规本身并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所调整和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则是该罪的客体 第五,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说明*一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的方法,往往能说明其所侵犯的客体,因而提醒行为的方法,也就能说明该种犯罪的客体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首先,深入研究犯罪客体,可以提醒犯罪的危害本质,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平安。
把握犯罪客体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提高人们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犯罪给人们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通过这些损害,使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进而威胁到社会主义社会本身因此,犯罪从本质上看,是对整个社会的危害为了防止和消除这种危害,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有同犯罪作斗争的义务通过对犯罪客体的研究,可以提示犯罪的这一危害本质,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地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全社会的平安与稳定 (二)有助于准确定罪 把握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认识和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侵犯客体的不同,决定了犯罪性质的不同,从而使此罪与彼罪得以区分 任何犯罪都必然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之一而存在如果行为没有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成立犯罪各种犯罪由于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的种类不同,决定了其犯罪性质的不同,从而使此罪与彼罪得以区分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即依据犯罪侵犯客体的异质性司法实践中区分相近易混罪名,也往往借助犯罪客体辨明是非,通过深入研究、分析犯罪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的种类,来确定犯罪的性质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其仇人乙,*日在乙经常饮用的公用水井中投入毒药,结果毒死乙,并致多人中毒或死亡。
从外表上看,甲是以投毒的手段实施成心杀害乙的行为,但从客体 上分析,甲的投毒行为已危害公共平安,对甲应以投毒罪定罪量刑 (三)有助于正确量刑犯罪性质一样,但社会危害程度不可能完全一样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不同,则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和应受刑罚的轻重亦有异分析、评估具体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研究、考察具体社会关系的受危害情况 犯罪客体的容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影响到量刑同种性质的犯罪,由于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不同,对其所裁量的轻重也不同而分析和评估*一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研究、了解具体社会关系的受危害情况入手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与社会关系的受危害情况是成正比例关系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估,可以为量刑提供科学的依据,使量刑的质量得到保证』匝便需要指出的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即使不属于犯罪客体的容,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影响到量刑例如,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权利并非拐卖妇女罪的犯罪客体容,但如果行为人拐卖妇女具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的,拐卖妇女罪的处刑就更为严重一些刑法典第 240 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一)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犯罪现象是复杂的多数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如盗窃罪,直接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权;成心杀人罪直接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但是,有些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可以划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只危害公私财物所有权,伤害罪只侵害他人安康权简单客体在现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例如抢劫罪,不仅直接侵犯公私财产权,也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不仅侵犯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康和国家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管理制度,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如刑法典 253 条规定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电报罪,不仅直接侵犯了他人的通讯自由,而且妨害了邮政部门的正常活动 在复杂客体中,各客体有主有次,不能等量齐观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的程度、机遇以及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可对复杂客体进展再分类,包括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三种主要客体,是指*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
主要客体决定该具体犯罪的性质,从而也决定该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归属例如,把抢劫罪列入侵犯财产罪中,把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列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司法实践中,认定侵害多种客体的犯罪时,应从犯罪的主要客体入手犯罪的主要客体一旦确定,犯罪性质便得以大体明确主要客体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犯罪的性质次要客体,是指*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子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也称辅助客体它是立法者在制定*一具体犯罪构成时也要同时予以保护的另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对于具有复杂客体的犯罪来说,除主要客体外,次要客体也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对于定罪量刑也有决定作用例如,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于:抢劫罪既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又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只侵害他人财产权利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随机客体,是指在*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也称随意客体、选择客体—般情况下,随机客体往往是加重刑磐处分的原因和依据例如非法拘禁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如果非法使人致他人重伤、死亡时,就危害到他人的安康权利、生命权利随机客体也属于复杂客体的一种,但与主要客体、次要客体不同的是,主要客体、次要客体是*些犯罪的必备要件,而随机客体仅仅是选择要件,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
一旦出现,它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二)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以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为物质性的为标准,可将直接客体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对物质性犯罪客体侵害的标志是产生物质性的损害或威胁,可能成为物质性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如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以及人的生命、安康权利等;对非物质性犯罪客体侵害的标志是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损害的形式,可能成为非物质性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如政治制度、社会秩序、人格、名誉等犯罪客体的分类三、犯罪客体的分类〔雪薇、于云绚〕 在刑法学中,通常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这三者是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围所作的不同层次的概括,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一般客体表达了一切犯罪的共性,据此,可以把犯罪视为一个整体,提出犯罪的共同本质,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我国刑法同犯罪作斗争的社会政治意义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一局部或者*一方面例如,危害国家平安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平安等;侵犯财产罪的同类客体是公、私财产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秩序,如此等等。
我国刑是按照犯罪的同类客体把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犯罪分为十大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刑法鉴于*些类型的犯罪罪名较多,因而对刑法分则采取章下设节的体例例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划分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八小类,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又分为扰乱公共秩序罪等九小类在这种情况下,同类客体实际上又存在两个层次的社会关系,我们分别称为同类章客体和同类节客体,简称章客体和节客体总之,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谨的、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便于我们对犯罪进展研究这无论对司法实践还是对科学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考试吧网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个具体局部例如,杀人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伤害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安康权利,等等直接客体是每一个具体犯罪的构成的必要要件,是决定具体犯罪性质的重要因素它对于立法上建立每个具体犯罪构成,从而规定相应的量刑幅度;对于司法工作正确定罪量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来说,犯罪直接客体只能是一个,理论上称为单一客体,这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如盗窃罪、杀人罪。
但也有犯罪行为直接侵犯到两种以上具体社会关系,如抢劫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关系,而且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犯罪行为侵犯两种客体的,理论上称之为复杂客体在复杂客体中,两种客体在案件中有主次之分,不能等量齐观立法者根据主要客体把它列入有关的*一类犯罪中,如把抢劫罪列入侵犯财产罪中 何秉松教授主编的?刑法教科书?指出: 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的关系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它们是密切联系的一般一定与个别相联系而存在,没有脱离个别的一般,反之亦然至于特殊,它对于一般是个别的,对于个别又是一般的这就是它们三者的联系,也就是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之间的联系 目前,我国刑法学者虽然广泛支持犯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但所持的分类标准及其说明不尽一样例如,高铭暄等教授主编的?刑法学?认为,“按照犯罪客体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的层次不同,犯罪客体可分为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这三者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这里,犯罪客体的分类标准是社会关系的层次,它们之间的关系不限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还包括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马克昌教授主编的?犯罪通论?指出,“根据犯罪客体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的围不同,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作者没有说明三者之间的关系,但在批判取消犯罪一般客体的观点时,引用的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相互关系原理作为论据的支点 秉志教授主编的?刑法新教程?的观点是: 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根底上的分类与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三者之间构成了两个层次的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它们虽然具有许多共性,但又不能相互取代 该书所主的犯罪客体的分类标准是复合的,即社会关系的围与层次,三者之间是复杂的多维度关系通过上述,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学者们对犯罪客体三分类的各自表述的差异尽管如此,刑法学界并未就此开展讨论,而是在理论层面上自话自说,当然也不乏共同点,即都无保存地赞同犯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当我们对这个公认的犯罪客体三分类进展深入分析时,就发现了一些耐人寻味的现象例如,在刑法分则第5章中,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它们在容上与同类客体是完全重合的,抢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