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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反诉同时提出是否可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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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re****.1
  • 文档编号:408758941
  • 上传时间: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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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辖权异议反诉同时提出是否可以 导读:管辖权异议和反诉是不可以同时提出的,因为反诉的条件是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可既然当事人认为受理本诉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只能先对管辖权有了裁定以后才能提出反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该是递交答辩状期间   一、管辖权异议反诉同时提出是否可以?  管辖权异议和反诉不能同时提出,必须对管辖权异议处理并有结果后才能提出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反诉的条件是什么?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对于被告方来讲,管辖权异议和反诉同时提出的话是自相矛盾的,反诉也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人民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法院裁定书后的10天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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