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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信教教育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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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小**
  • 文档编号:55849083
  • 上传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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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员、教职工、学生不能信教教育讲稿党员、教职工、学生不能信教教育讲稿 朱建明朱建明中国宪法赋予了人民拥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是毋须质疑的即凡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都享有此宗教自由但是加入中国共产党则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而同时身为中国共产党党员也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禁止信仰宗教就是其中的一个规则你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可以信教,但这样的话就不能加入共产党而相反,如果你加入了党,则必须放弃信仰宗教的自由因此禁止共产党信教和宪法不矛盾,因为在是否加入共产党和是否信教两件事上都给与了自由选择的权利另外,中国共产党唯一信仰是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是无神论者与宗教从根本上是对立的,所以不允许党员信教是正常的共产党是无神论者,所以入了党就不能再信教《《宪法宪法》》中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规定的含义是什么中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规定的含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其主要含义是:(一) 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信教的自由,也尊重和保护公民不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任何强制都是不允许的无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和承担宪法赋予的同等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加以歧视二) 国家保护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不得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更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三)中国各宗教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与各国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友好交往活动,但同时要警惕和反对外国宗教敌对势力干涉我国宗教的内部事务和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图谋 关于教师和学生不能信教的有关政策法规解释关于教师和学生不能信教的有关政策法规解释 一、关于宗教不得干预教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都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解释:按以上规定,组织、引导、支持、允许、纵容学生信教、活动,必然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执行,影响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其行为均属违法行为二、不得强迫公民信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都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活动或不活动的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解释:上述规定中的信教自由,既包括信仰的自由也包括不信仰的自由就公民中的成年人而言,由于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信与不信的选择在于其个人,但就中小学生、未成年人而言由于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家长或者其他法律监护人,应当为其提供健康成长的环境条件,由家长安排、纵容、支持其参加地下讲经点、参加内地经文班学习、参加各类听经讲经活动、封斋等行为带有强迫其信教性质,因此,这一行为违反信教自由的规定,属非法行为。

      三、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不准私人擅自开办经文学校,经文班或带培宗教学徒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明确规定: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解释:根据以上规定要求,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确保国家教育制度的执行,确保未成年人享有接受国家教育,特别是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力干预国家教育,擅自举办经文班点,迫使学生入教等信教行为都是违背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另外, 《教师法》所赋予人民教师的职责和义务,也要求教师不但不应信仰宗教,而且更不应该向学生宣传宗教,如果信仰特别向学生宣传宗教,本身就直接违背了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四、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的工作要点》要求,要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坚决抵制宗教对学校的渗透和影响,坚决制止教师和学生参与宗教活动及任何非法组织和活坚决制止教师和学生参与宗教活动及任何非法组织和活动。

      对违反规定活动并屡教不改的教师要坚决清除出教师动对违反规定活动并屡教不改的教师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五、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包含了反分裂、反渗透) 六、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的《教师资格条例》中,有关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明确规定,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 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第32 条规定: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参加民族分裂主义活动和非法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的人员;第 36 条规定:已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民族分裂主义活动和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的,撤销其教师资格。

      要求师生不能信教和从事宗教活动做到“五个严禁” 学校是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的场所,是传播科学无神论的阵地师生是传授和接受现代文化与科学知识的主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承载者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决定了社会主义学校的办学性质和宗旨不能信教和从事宗教活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社会主义办学阵地的必然要求学校的教学内容、人才培养方向体现的是国家意识形态和现代文明的要求师生信教、传教,从事宗教活动是背离国家办学宗旨的行为,在校园内的一切宗教活动都是非法的新疆地处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政治图谋的前沿,是“三股势力”渗透破坏的重点区域,以宗教为掩护向学校传播宗教极端思想是其主要手段在学校要做到在学校要做到““五个严禁五个严禁””,严禁在学校传播,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教徒,严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宗教、发展教徒,严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禁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活动,严禁穿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饰、标志,坚决防止宗教教活动,严禁穿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饰、标志,坚决防止宗教活动、宗教行为、宗教言论、宗教思想进校园。

      活动、宗教行为、宗教言论、宗教思想进校园要认真对照“五个严禁”工作要求,采取主题班队会、师生调查问卷等形式,开展学校师生落实“五个严禁”情况,形成学校师生调查问卷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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