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doc
13页1第五章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说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说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和立法情况(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所谓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够指导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基础性;二是导向性;三是抽象性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情况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定,采用了明确揭示和集中规定基本原则的作法,第一编第一章的标题便是“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其中规定基本原则的条文占 12 条,即从第 5 条至第 17条(第 10 条为基本制度)这种立法体例一目了然,便于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掌握和运用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和作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集中体现,是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条文化、法律化2.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具体条文的统帅,是制定各项程序制度的依据3.基本原则具有概括性强、适应性强的特点,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
三、确立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依据确立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依据主要是:社会主义民主对民事诉讼的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对民事诉讼的要求;反映民事诉讼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四、贯彻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在贯彻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正确认识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2.要看到基本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3.要把握每个基本原则与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之间的联系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种类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基本原则(简称共有原则)有6 个,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简称特有原则)有 7 个一、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原则这类原则有: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只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理活动是否合法予以监督即对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得当,审判人员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狂法裁判等行为进行监督我国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实行法律监督,发现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2(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方便二)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诉讼中的对等原则与同等原则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在当今复杂的国际交往中,只有通过“以限制对限制”的方法,才能达到主权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目的三)依法调解原则依法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完整内容: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第三,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法院调解可分为两个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调解只能发生在审判阶段,在执行阶段不能再进行调解,只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员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四)辩论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二,辩论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第三,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围绕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实质性问题展开,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问题辩论形式:1 口头形式,在法庭辩论阶段2 书面形式,原告起诉时使用的起诉状,被告答辩的答辩状从起诉开始到判决完毕,当事人对诉讼中各种问题所提的主张和意见,都属于辩论的范畴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首先,两者赖以建立的基础不同;其次,两者辩论的内容和范围不同;第三,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使双方当事人互换诉讼地位;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则始终处于受审的地位,不能对公诉人提出反诉,更不存在与公诉人互换诉讼地位的问题五)处分原则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其一,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其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第一,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着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开始;第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展和终结有着重要影响;第三,审判保护的范围和方法,一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1 1 发生争议后是否起诉和提什么诉讼请求发生争议后是否起诉和提什么诉讼请求2 2 在诉讼进行中,原在诉讼进行中,原告可以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或承认诉讼请求,也可以提起反诉告可以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或承认诉讼请求,也可以提起反诉3 3 诉讼尾声时,是否和解诉讼尾声时,是否和解或调解4 4 是否上诉是否上诉5 5 是否再审(当事人案件审理确有错误等)是否再审(当事人案件审理确有错误等)6 6 是否申请执行是否申请执行3(六)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支持起诉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第二,有权支持起诉者,只限于机关、社会团体,不包括个人;第三,受损害单位或个人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善于保护自己受到损害的(尚未起诉)支持起诉者不能成为原告如果受害人不愿成为诉讼原告,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就不得起支持起诉者不能成为原告如果受害人不愿成为诉讼原告,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就不得起诉 不告不理)不告不理)(七)人民调解原则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必须遵守以下三项原则即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其次,它符合民事纠纷的性质和特点,适应了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客观需要;第三,它有利于迅速彻底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并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一、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概说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而基本制度却是一整套系统的规范体系,有具体的内容和要求其次,基本原则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具有宏观指导性,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均应遵守;而基本制度则主要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第三,基本原则较为灵活,伸缩余地较大,其运用的程度往往不易把握和评价;而基本制度则属于硬性规定,比较容易把握、操作和评价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也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制度,这些一般制度与基本制度在性质、地位以及规范的对象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区别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0 条规定,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二、合议制度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为合议庭合议制度包括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职能和合议庭的活动原则三个方面的内容合议庭的组成因审级和案件的性质不同而不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三,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但不论上述哪种组成形式,合议庭的人数都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且要由其中一人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判活动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合议庭的职能是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但合议庭应当接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4三、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而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一)关于回避的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方式二)关于回避的原因回避原因即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也叫回避的法定事由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的原因包括以下三种:1.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三)关于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也即应当回避人员的范围,它是指法律关于回避的规定对哪些人员适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45 条第 1、3 款的规定,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四)关于回避的程序问题为了保证回避制度的正确适用,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回避的程序,包括申请程序、决定程序和复议程序三部分内容四、公开审判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公开审判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干:首先,它将案件的审判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加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从而有助于审判人员增强责任感,正确行使审判权,提高办案质量其次,它对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一定约束作用,可以促使他们在公众监督之下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第三,它可以使旁听群众受到很好的法制教育,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从而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和贯彻要求公开审判制度包括三项内容:第一,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二,开庭时允许群众旁听和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第三,公开宣告判决贯彻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应当注意:首先,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