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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页值夜可睡觉不算工作时间?法官帮保安“讨薪” 本报讯(记者 小张)保安每天上班12小时,企业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还认为支付工资超过最低标准的部分就算加班工资,甚至保安夜间可以睡觉也不应当算工作为此,保安一纸诉状将企业告上了法庭昨据南长法院证实,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原告华某诉称:他2006年7月起到被告物业公司做保安,物业公司一直安排自己加班,但没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中夜班费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2006年7月至今年4月的加班工资12415元、中班费456元、夜班费1400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的工作有特殊性,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就已经明确了工作性质和待遇,公司给华某的待遇超过了最低工资收入,超过部分应视为对其的补贴及加班工资且原告在上夜班时可以睡觉,不应当支付夜班费此外,公司同意为华某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支付部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及平日延时加班,用人单位应分别向劳动者支付3倍、2倍、1.5倍的加班工资因物业公司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故对于其提出的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就明确所支付的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的意见不予支持。
华某每工作4天休息2天、每天工作12小时期间,虽然其休息的天数已经超过应休天数,但其工作时间较正常的工作时间多,故对于华某多工作的时间可作为延时加班因华某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都进行了加班且上了200个夜班,故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资和夜班工津贴 法院由此依法判决:物业公司依法支付华某2006年7月至今年4月期间的延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429.26元、夜班津贴1400元;物业公司为华某补缴2006年7月到2007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门卫保安夜班睡觉应算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的门卫、保安等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如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支付其加班工资但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门卫、保安的睡班时间虽需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却无需时刻处于工作状态,如睡班时间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则不尽公平合理,故应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睡班时间可折算一定的有效工作时间(最低不低于50%),如无合同约定,睡班时间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关于口岸车站值夜保安岗位工作时间的意见公司办公室:根据口岸车站反映,他们的值夜保安岗位超工时情况严重,据我们了解,该岗位属于值夜睡班,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值夜保安岗位的睡班时间虽需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却无需时刻处于工作状态,如睡班时间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则不尽公平合理。
参照有关专家的意见和有关单位的做法,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睡班时间可折算一定的有效工作时间(最低不低于50%),如无合同约定,睡班时间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口岸车站属于值夜睡班岗位的工时,可以通过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值夜睡班的有效工作时间来解决建议口岸车站值夜保安岗位值夜睡班时间为每天20:00至次日上午8:00共十二个小时,可折算有效工作时间为8小时(按67%折算) 以上意见当否,请研究 2009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