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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意外伤害免责条款争议7.ppt

6页
  • 卖家[上传人]:tian****1990
  • 文档编号:83131676
  • 上传时间:2019-02-26
  • 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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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意外伤害免责条款争议,案情简介: 2000年3月28日,原告之子戴某在平安龙岩支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一份,交保费84元2000年5月23日,戴某因酒后闹事并殴打他人,被派出所传唤,戴为逃避传唤,不听公安人员劝阻,跳下河滩,在渡河时溺水身亡,龙岩公司以“戴某拘捕,属责任免除”为由拒付原告(受益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龙岩公司支付保险金1万元及逾期违约金1224元争议焦点:,1、 戴某酒后闹事公安机关合法传唤,拘传后自行跳入河中致溺水身故是否符合人身意外伤害条款中规定的“意外事故”致死保险责任; 2、 龙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及违约金法庭审理:,法庭上,原告认为,戴某没有被公安机关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而是为了摆脱违法干警的围追、堵截、殴打等违法行为而导致意外身亡,并不属于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的“拘捕”情形戴某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中无特别注明拘捕的情形与释义,被告也无向投保人戴某说明,被告单方作出的拘捕释义无法律依据,被告无法作出戴某跳水死亡是故意的证据证明被告龙岩支公司答辩称:原告之子戴某的死亡系自身酗酒、殴斗所引发的事件,属其自身主观故意行为的严重后果,而非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不属意外伤害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畴,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庭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之子戴某因酒后闹事并殴打他人,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派出所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生活环境而传唤戴某,戴某为逃避传唤,不听公安人员劝阻而跳下河滩,渡河中溺水身亡,戴跳下河滩,并渡河是其有意识的行为,故戴某之死亡结果虽属于意外,而其原因并非意外,戴某溺水身亡的事实与平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中所指的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造成的意外伤害不相吻合,因此,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点 评:,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意外伤害是指的整个事件中,从原因到结果均属意外 本案中,被保人戴某溺水死亡的结果虽系意外,但其醉酒后殴打他人为逃避公安机关的合法传唤,跳入河中,却是其有意识的故意行为,所发生的结果不可预料的属于意外,本案的被保险人该原因并非意外,不属意外伤害条款中所指的非本意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而造成身故,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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