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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页報告人:林 純 真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教育學程中心助理教授 普通班教師VS.個別化教育計畫法國野人vs.個別化教育計畫法國野人具備特殊兒童的 要件嗎?法國野人的處遇措施,是 個別化教育計畫嗎?個別化教育法計畫的由來 1975年美國94-142公法明定 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 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1997年我國特殊教育法規定(本法§27) 1998年我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細則§18~20)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個別化教育計畫係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 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 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 誰是專業團隊?如何合作?誰是身心障礙學生?何謂個別特性? 意義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為何?如何擬定? 個別化教育方案的內容~What~個別化教育方案的內容(細則§18) 學生能力現況 學生家庭狀況 學生障礙狀況對 在普通班上課及 生活之影響 適合之評量方式能力與需求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學年及學期教育目標 特教與相關專業服務 參與普通學校(班)之 時間及項目 評量日期與標準 轉銜服務內容教育與相關服務一、學生能力現況之11.認知能力:如注意力、記憶、記憶策略、理解、表達、 抽象思考、推理等 • 智力測驗屬最普遍的評量方式,但未必涵蓋整體的認知 功能 • 應多方蒐集資料綜合研判2.溝通能力:語言與非語言之表達與理解能力;依其溝通 能力決定最適合評量方式 – 是否能理解、表達口語或文字訊息 – 其慣用的語言溝通模式是否與同儕相同 – 是否需藉其他科技輔具或服務進行溝通一、學生能力現況之2• 3.情緒:如心理狀態、自我觀念 – 情緒穩定狀況,以教學角度觀之 • 4.人際關係:如同儕互動情形 • 5.行動能力 :包括粗大動作、精細動作等能力; 及在家庭、學校、社區中之行動能力 • 6.健康狀況:如健康檢查結果、疾病史或醫療史一、學生能力現況之3• 7.感官功能:聽覺、視覺、觸覺等檢查• 8.生活自理能力:如吃飯、穿衣、如廁、用錢、上下學等食衣住行之能力– 對象-智障、視障、肢障等• 9.學業能力 :基本讀寫算能力– 國文─如閱讀理解、書寫能力 – 數學─如算術、計算能力 – 其他學業能力可視需要列入學生能力之評量• 評量目的:供擬定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所需 特殊教育或相關服務、或安排在普通班上課的時 間等項之參考• 根據學生現況決定評估項目 • 與學生身心障礙有關的項目、障礙可能會影響的 領域,均應評量 • 可依據各類學生鑑定基準,進一步評估多元評量• 方法 – 客觀評量:各種考試或標準化評量工具評估結果 – 作業表現:作業、日記、作品等 – 觀察:老師或家長進行的教室觀察 – 晤談:與學生、家長、或同學晤談 • 人員 – 醫生、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人 • 情境分數與等級之外• 能否更了解學生能力? • 能否指出學生的特殊需求? – 總結學生在該領域的表現水準 – 指出需要加強或提升之能力、領域 – 指出教學策略、課程、相關服務等建議 – 發展出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之方向或原則二、學生家庭狀況家庭需求 – 了解學生在家生活情形、家長期望、教養態度與照顧情 形、親子互動情形等 – 了解家中使用的語言家庭資源 – 了解家人所有資源 – 助力&阻力提供家長諮詢與支援服務之參考(24,26)必要時與社工人員聯繫三、學生障礙狀況對上課及 生活之影響• 註明學生障礙狀況、障礙程度、對學習(學業)或生 活(午休、上下課)的影響 • 安排教學活動時,針對其障礙狀況加以調整,或提 供必要協助 • 例如 病弱學生 聽障學生 視障學生 肢障學生 嚴重情緒障礙或行為問題者病弱學生• 體能能否適應全天候學習活動? 是否需要減少修習課業之鐘點?• 是否需至醫院就診?對於課業、行動是否會有 影響、如何補救?• 師生需明瞭上課、互動時應注意事項聽障學生• 不易理解完整訊息,吵雜環境尤是• 需同儕協助提醒,以免錯失訊息• 需輔以視覺線索• 口語表達未必清晰易懂• 與其溝通應注意之事項,如面對面、以清晰之口形 說話等視障學生• 閱讀&書寫 – 課本與其他教材是否需要放大字體、放大至 幾號字體、或是需要點字、書寫應如何配合 等事項 • 行動 – 教室布置與物品擺設不宜經常調整 – 調整前後應告訴學生肢障學生– 無障礙設施 – 教室設在一樓、或是有電梯之樓層 – 教室與其他活動場所間之動線 – 廁所嚴重情緒障礙或行為問題者-行為問題發生次數與嚴重程度、如何影響學習, 前因後果等訊息四、適合之評量方式• 範圍:校內各項評量與作業,升學考試 – 鑑定、學習、IEP目標等評量均包括在內 • 目的:在不影響施測公平性的狀況下,使充分 發揮潛能 • 方式: – 以其優勢管道應試,避免不利管道 – 個別化-依考生障礙類型及障礙程度之需要 ,規劃考生適當服務措施「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十條 (民89) 試題呈現方式• 以聲音呈現試題:口述試題、 聽寫、課堂口頭問答 – 對聽障生、聽覺理解或短期記憶差者,應轉換為 文字線索 • 以文字呈現試題:黑板書寫、紙上文件 – 對視障生,應採字體或空格放大,或使用點字、 錄音 • 其他方式 – 閱讀困難者作答或反應方式• 做法 – 答卷字體放大,空格加大 – 全盲學生用點字或錄音回答 – 運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輔具協助作答 – 用其他溝通方式作答,如手語 – 勿因口語不清或字跡潦草而影響評分時間安排• 對象 – 視障學生 • 閱讀放大字體或點字的速度會較慢 • 書寫或點字作答之速度也會受影響 – 手部書寫功能不佳的學生 • 需延長時間,方能順利答完所有試題 • 時間長度 – 應視試題多寡、需書寫之內容多少而定 – 讓學生答完所有題目施測情境• 施測時間 – 閱讀點字、錄音帶較費時 – 作答時間放寬 • 試題數量 • 使用錄音帶者,採獨自應試 • 儀器設備五、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設施設備:如提供交通、輔具、無障礙設施等 • 人員:如提供教師或家長諮詢服務等 • 服務: –座位安排、義工、排課 –行為問題危機處理輔具及服務•學校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 支持服務(本法第24條) •共通需求 – 無障礙環境、資源教室、代抄筆記、提醒、 生活協助、家長諮詢等 •各類學生需求 – 視障學生:錄音及報讀、盲用電腦、擴視機、 放大鏡、點字書籍 – 聽障學生:手語翻譯、調頻助聽器等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之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針對學生行為問題 – 提出具體的行政支援,如指派助理人員、 義工 、家長陪讀 – 運用教學策略,妥善安排行為介入 – 他人協助之方式與時機,須於IEP會議中討論 – 兼顧保障學生及同儕的學習權利六、學年及學期教育目標• 學年教育目標 – 又稱長期目標,係指學生在一學年中可達成之 目標 – 預期學生在某領域或學科之學習,在學年結束 時可達之狀態或程度 • 學期教育目標 – 學生在某領域或學科在該學年的教育目標中, 在這一學期應學會的技能或應達到之能力需擬定學年及學期目標之學科或領域• 依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需求而定 • 長期目標可依課程領域人長期目標,依個別差異 考量,化為該生預期所能達到教育目標 • 長期目標包括社會情緒、行為、身體、及認知領 域;惟不以學業方面的目標為限,應以學生在校 接受之教育為整體考量 • 如果某領域或學科之學習並未顯現出困難,不必 列於學年或學期教育目標中;故不必逐科撰寫教育目標與教學目標七、特殊教育與相關專業服務特殊教育 • 為符合學生特殊需求而特別設計的教學活動 – 如教學內容或教學方式的調整,讓學生接觸到 普通課程,達到課程的要求 • 不僅限於學科輔導,也需考慮障礙之影響 – 聽障生應提供聽能訓練、說話訓練等 – 視障學生需提供點字課程、定向行動等 • 除調整教學活動外,亦應考量輔具的需求相關專業服務• 相關服務: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能由特殊教育 獲益,所需之交通與其他發展性、校正性、和支 持性的服務 • 人員: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 療師、社會工作師、 臨床心理師、職業輔導員、 定向行動人員、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 IEP中要列相關專業服務內容,起迄日期及時間 、接受頻率、負責人員等相關服務之內容之一• 與教師或其他人員充分合作,積極參與並提供 下列專業服務: – 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 與執行,及追蹤評鑑等直接服務; – 提供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及家長諮 詢等間接服務相關服務之內容之二–依IEP,提供學生所需之教育、衛生醫療及 轉銜輔導等專業服務 –提供家長諮詢、教育及社會福利等家庭支援 性服務 –提供其他相關專業服務本法第十五條,本法細則第十八條,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 設置與實施辦法第三條八、參與普通學校(班)時間及項目• 以學生的能力,有哪些時段或科目是可以 參與普通學校(班)課業或相關活動的 • 若需要有任何相關人員的支援,也應一併 列入考量 • 參與應包括:物理空間的回歸主流、 社交 活動的回歸主流、教學的回歸主流參與時間• 全校活動、班級活動、夏令營等 • 課堂參與 – 這科目對認知的要求較低,學生較易達成 – 這科目是學生較在行的 – 這科目是較能讓學生與同儕互動的 – 學生的障礙狀況並不影響學習或參與 – 有適當科技輔具或服務,學生較易適應的九、評量日期與標準• 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應有評量之標準與評定 日期 • 評量日期:應視學生完成或達到各該學期教育 目標所需時間而定 • 評量標準:應根據學生能力現況、學習速率、 及各該學期教育目標之難易程度,而擬出適當之 通過標準十、轉銜服務• 轉銜服務:是一個結果導向的過程,目的為 校方應於身心障礙學生畢業前這一年根據其需 求,協助其順利由學校過渡到下一階段的活動 • 實施年級– 幼稚園大班、小六、國三、高三、大四 • 實施內容– 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 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細則§18III)轉銜服務之流程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民89)• 新生入學階段 –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 •新生入學二週內,原就讀學校之教務處或輔導 室,應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就讀學校 •各校應視需要,邀請各該生原校(機構)導師(認 輔教師或個案管理人員)及家長至校召開轉銜輔 導座談會議,並視需要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 人員參加會議–大專校院•大專校院學生輔導人員,於新生報到一 個月內函請原就讀高中(職)於一個月內移 送該學生轉銜服務資料 •各輔導相關人員應視學生需要,親自拜 訪或邀請各該學生原就讀學校之導師(認 輔教師)、家長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召開座談會議,以利辦理輔導工作• 在學期間– 根據「轉銜輔導座談會議」決議,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所需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離校前一年 – 針對應屆畢業學生,考量其未來學習或生活之需 要,而特別加強轉銜服務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離校未就學者:學校應 於學生離校前一學期邀請家長及特教相關專業人 員,共同研商該生進入社區生活之轉銜服務,並 訂定於IEP中,學生離校一個月內應依其實際狀況 將資料轉銜至社政、勞政或醫政單位• 升學輔導:強化其學習技能 – 適應新環境之能力與準備(如幼小銜接) – 上課學習技能、策略之培養(如作筆記、整理重點 之能力) • 就業輔導 – 加強職業訓練、工作態度等相關能力 – 於畢業期間,配合就業輔導員,協助其統合性就業 (含支持性就業)• 不升學、也不就業之學生 – 參與成人教育、接受成人服務 – 培養獨立生活技能 – 參與社區生活、休閒生活• 學生畢業離校後 – 學生畢業離校,並確定安置地點之後,校方應於 新學期開學兩週內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新學校或 機構,以利新學校(機構)繼續辦理特殊教育及 相關服務 – 轉銜服務需移送之資料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 • 學生基本資料及目前能力分析 • 學生學習紀錄、各項評量資料 • 學生與家庭輔導紀錄、專業服務紀錄等請回到p.6:個別化教育方案的內容(細則§18) 個別化教育方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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