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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单证员案例分析无正本提单放货案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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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碎****木
  • 文档编号:276981420
  • 上传时间:20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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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单证员案例分析:无正本提单放货案的思考案情  江门市金益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金益公司)与多米尼加共和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售货合同,商定由金益公司向该公司出口一批机2022年4月13日,通过以色列以星轮船有限公司(下称以星公司)在香港的代理人,金益公司与以星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依据该合同商定,以星公司负责将金益公司这批货物用集装箱从香港运往多米尼加共和国首都圣多名哥以星公司并向金益公司签发了全套正本记名提单一式三份,记名的收货人是该批机的买方  然而,该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在金益公司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状况下,货物却被人提走,使金益公司失去对这批货物的掌握权,最终导致无法收回货款  金益公司在收不到货款、手中握有全套正本提单却不知货物下落的状况下,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无正本提单放货侵权诉讼,要求以星公司赔偿货款损失64万元及利息损失  审理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星公司根据目的港所在国有关规定,向港务局交货,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是履行交货义务的必要步骤。

      广州海事法院对这起涉外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金益公司对被告以星公司的诉讼恳求  评析  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由于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法律功能,出口方可以通过掌握提单来有效掌握和支配提单项下的货物的物权,以确保收取货款,这一点不管是通过信用证方式、凭单付款方式还是放单前电汇的方式进展收款都是极为重要的但是对于记名提单,这种做法却并非万无一失,而且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入世后我国司法界消失的一个现象就是国内法院适用外国法律进展判决的状况越来越不再是什么新奇事了依据《民法通则》,“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很多提单的反面条款都商定使用外国法律,因此可以预见,在提单纠纷中适用外国法律进展审判的状况也会越来越多这就引发了另外一个值得进出口企业高度重视的问题,那就是,各国法律对于记名提单的法律性质的规定是很不一样的  本案是一宗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在这个个案中,中方当事人确实是患病了损失,但这缘于他们对贸易对手国的法律缺乏必要的了解,其败诉的缘由应引起我们深思根据惯例,提单是承运人据已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代表着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有权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此时,全套正本提单并没有流转出去,仍在金益公司手里  但是在本案中,没有提单却可以照样提货原来,多米尼加共和国对进口货物的交付问题有其特别的法律规定:境内港口进口货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海运承运人无权也不负责货物的交付,多米尼加共和国港务局及海关有权在收货人未交正本提单的状况下交付货物以星公司也称,这批货物已交给圣多名哥港口   以星公司在辩论中称,本案提单的签发地是香港,货物交付地是多米尼加货物的交付应适用交货地国的法律而依据本案交货地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以星公司不应担当对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   以星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观点,向广州海事法院供应了多米尼加共和国有关由港口交货的法律规定的详细内容,且这些证据均载有多米尼加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以色列驻多米尼加共和国大使馆认证、我国驻以色列大使馆转认证的印章和签字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星公司根据目的港所在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港务局交货,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是履行交货义务的必要步骤所以,金益公司要求以星公司赔偿损失的恳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多米尼加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该法院判决驳回金益公司的诉讼恳求。

        本案的关键是不熟识对方国的法律,为开发新市场支付了高额学费同时,这个案例也引发了海商法界争辩已久的话题,那就是,记名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这个问题对于进出口公司而言就是,记名提单的承运人能否不凭正本提单而将货物放给记名的收货人?该案对那些抱持记名提单是物权凭证观点的进出口公司也敲醒了警钟   其实,在进出口业务中,多了解一点对方所在国的法律当然是好,但强求进出口公司通晓各国法律则是不现实的作为进出口公司应当了解的是,对于记名提单能否作为物权凭证的问题,即便在中国也是有争议的,在不同的国家,则更会有迥然不同的规定因此,正确的做法是,除非货款已收回或已打算放弃通过掌握物权来确保收取货款,在出口业务中,应慎用记名提单出口业务中通常可能涉及记名提单的有几种状况:信用证(L/C)要求用记名提单交货;通过D/P收汇时对方要求以记名提单进展托收;放单前电汇(前T/T)由于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不确定性,在出口业务中应尽量避开,实在不得不使用时,应考虑可能消失的风险并实行相应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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