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电气专业.doc
39页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一、供配电系统1.1 GB50015-()第4.9.36A条: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明沟排水,应设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提高排至室外雨水检查井第4.9.36B条3款:雨水排水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该条条文解释:排水泵不间断的动力供应可以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根据上述规范条文:(1)住宅一层住户下沉式庭院中的排水泵与否要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2)地下自行车库入口的排水泵与否要有不间断动力答:从规范规定的设立场合来看,是为了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制定住户下沉式庭院与下沉式广场是不同的概念,该排水泵是在各家独立设立,为各家住户服务,其用电费用应由各家缴纳,因此住户下沉式庭院中的排水泵不应按照此条执行;如果在满足本地供电公司电能计量、缴费规定的前提下,可参照本条规范优化设计地下自行车库入口的排水泵负荷级别,应结合所在地上建筑或地下建筑负荷级别进行拟定对于属于一、二级负荷顾客的建筑,该排水泵的供电自然符合规范GB50015-()的规定;如是三级负荷顾客的建筑,仅为该排水泵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已无必要1.2 某多层厂房屋面设有排烟风机,其双电源控制箱设在一层,屋面仅设就地控制按钮及主令开关,这样设计与否符合规范?答: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1.1.5条,该排烟风机“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立自动切换装置”,但是对于“最末一级配电箱”设在何处、离消防用电设备多远规范并未给出规定。
但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第9.1.2条与GB50016-第11.1.5条规定相似,从其条文解释来看,觉得在消防用电设备机房内的配电箱才属于“最末一级配电箱”根据国标图集04DX002第13页所注,最末一级配电箱是指负荷附近的直配电源箱或上述设备(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控制箱对于属于一、二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和供电线路的安全保障是基本规定,也是制定上述条文的因素所在也就是说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尽量的将双电源送至消防用电设备附近再做切换,尽量缩短由双电源切换箱至设备的单回路配电线路才是符合规范规定的这点对于可以上人、配电设备易于安装的屋面是可以做到的;但是对于无法上人的屋面(如厂房、仓库的金属屋面),配电设备不易安装且维护困难,此时可将双电源切换装置设在紧邻屋面的下一层,屋面消防风机旁仅设就地控制按钮及主令开关因此,题目中所述做法应根据实际状况来审查与否符合规范的规定1.3 一类高层建筑的生活水泵为一级负荷,既有一类高层酒店式公寓,其太阳能热水循环泵与否属于生活水泵,与否应按一级负荷供电?答:规范对于生活泵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供应人们平常饮用、洗涤用水的加压供水水泵,给排水专业均将其归为生活水泵类。
酒店式公寓太阳能热水一般供应住户洗澡、洗涤用水,其循环泵是用来维持集热器和贮水箱之间的水循环,并非直接向顾客用水点加压供水,可不属于生活水泵范畴太阳能热水循环泵的负荷级别,应按照《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DGJ32/J08-)第5.3.1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电气设备负荷级别的拟定应与建筑物的类别相协调”执行1.4 某工程项目,一层功能为汽车销售展示厅,二、三层功能为开敞展示空间,该工程是属于商业建筑还是展览建筑?答:《民用建筑设计术语原则》(GBT50504-)第3.4.1条对商业建筑的定义为“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第2.0.1条对商业建筑的定义为“为人们进行商品交易活动提供空间场合的建筑类型之统称一般由营业厅和辅助用房构成”《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第2.0.2条对展览建筑的定义为“进行展览活动的建筑物” 根据上述规范定义,商业建筑内陈列的是商品、有商品交易活动发生;展览建筑内陈列的是展品,无交易活动发生本题所问工程,内有商业交易活动发生、有商品的展示、及其他展品的展示,其最后的建筑定性应以建筑专业的定性为准。
1.5 地下燃气锅炉房与否属于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是,则危险区域如何划分?答:《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第15.2.2条:“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合的级别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标《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2.1条“三、2区:在正常运营时不也许浮现爆炸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第2.2.2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其中“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根据上述规范条文,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燃气调压间应划为2区1.6 汽车4S店与否属于火灾危险场合?答:4S店是一种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涉及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等;其平面一般由展厅、维修车间、维修接待部分、配件间、管理办公部分构成,使用功能涵盖了商业、展示、汽车维修、办公等多种功能对于火灾危险场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解释为:“是指那些寄存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殊场合,如仓库、油罐区、草原等”。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第3.0.3条9款和3.0.4条2款也有提及,但是未给出明拟定义和解释(有关防雷规范所说的“火灾危险场合”如何界定,请见本次解答的防雷接地部分)对于4S店的防火设计和审查,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的规定执行;其中(GB50067-97)第9.0.6条规定:“修车库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现行的国标《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4S店维修车间应属火灾危险场合,防雷设计应按GB50057-进行建筑物防雷分类,采用相应防雷措施此外,修车库的设立位置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4.1.4条的规定1.7 一般一般化工厂厂区内建筑物的防火设计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是《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防火规范》?答:题目中所讲一般化工厂与否为石油化工公司,这应在审查图纸时必须一方面明确石油化工公司是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多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构成的工厂。
两本规范的合用范畴在规范的第一章已有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0.3条对于石油化工公司的建筑防火设计规定:“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原则时,宜从其规定”1.8 对于非消防一级负荷,目前没有规范规定需两路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自动切换,只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第2.3.1条第12款有明确规定为保证非消防一级负荷的供电可靠性,与否应规定两路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自动切换?答:的确没有规范规定非消防一级负荷需两路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自动切换,只有《技术措施》有这个规定对于非消防一级负荷供配电系统,应结合具体工程和规范进行分析、审查不能简朴的规定两路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设自动切换装置,也不应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作为审查根据1.9 设有2部电梯共用电梯前室的状况下,在此情形与否可把两台电梯均当做消防电梯并合用一组供电电源解决?答:建筑物内的电梯与否为消防电梯应由建筑专业拟定消防电梯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1.1.4条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第9.1.3条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不应和非消防电梯合用干线。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这是设计供配电系统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设计和审图人员必须明确;在设计和审图时,应以上述两本防火规范的规定为准但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第13.9.11条明显与上述两本防火规范的规定不一致(这是规范制定的问题),执行该条文时应注意,只有同步满足“12~18层一般住宅、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这三个条件时,才容许消防和非消防电梯合用配电干线1.10 究竟能不能跨防火分区配电答:对于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第9.1.3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第8.1.3条都规定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第13.9.8条规定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适宜跨越防火分区支线、分支干线、干线的概念,规范里没有规定和解释,但是一般觉得由配电箱到用电设备的线路属于支线,末级配电箱的上级线路算作干线或分支干线;虽然规范GB50303-第3.1.7条条文解释和图1解释的是接地线路的概念,但是可以用来参照理解上述配电线路的概念支线不应跨越防火分区,是和规范规定的消防用电设备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或所在防火分区内设立自动切换装置相相应的。
由于变电所、总配电间、分派电间不也许在每个防火分区设立,分支干线、干线穿越防火分区是难免的这里有个问题应特别阐明:有些工程(例如地下车库)双电源进线,经低压总配电室或分派电室内电源进线总箱,放射式向防火分区内的最末一级配电箱供电,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有双电源切换装置,但是仅向一台消防用电设备供电;有人觉得由总配电箱至最末一级配电箱之间的配电线路属于支线,理由是末端只有一台用电设备,如此理解就过于牵强了;对于该消防用电设备来说,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将双电源送至消防用电设备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再做切换,已经满足供电电源和供电线路安全保障的基本规定,因此这种做法是可行的,不应算作支线跨越防火分区非消防配电线路规范没有规定不准跨越防火分区1.11 一种地上五层、地下一层的10㎡的建筑,变电所设在地下室,中央空调、消防风机等大量用电设备设在屋面;由于屋面用电负荷集中,距离地下室变电所较远,与否规定在屋面增设变电所答:选择变电所位置,《10kV及如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2.0.1条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第4.2.1条均有规定,同步也规定应根据条文规定,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拟定变电所位置。
可见,拟定变电所位置不是以某一条款为根据,而是要结合建筑环境、负荷分布、供电途径、设备运送等条件综合考虑,满足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维护管理以便的规定对于题目中所述状况,审查时可以不审,也可以作为优化意见提出,但是最后位置的拟定,应由设计人员决定1.12 有关消防辅助用电设备(如屋顶的消防稳压泵)的末端切换问题,争议很大,不少设计院的做法是电源自切箱后,再设一级配电箱(控制箱)答:消防稳压泵、消防电梯集水坑内的排水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立自动切换装置;在国标图集04DX002第13页明确指出:“最末一级配电箱指负荷附近的直配电源箱或上述设备控制箱”但是稳压泵采用箱泵一体化设备的,水泵的配电、控制均在一体化设备内,切换装置无法设于其中,此时应将双电源切换装置尽量接近箱泵一体化设备设立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由于有特殊控制规定,一般会自配控制箱,且由于数量多、布置分散、容量小,这些设备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第13.9.9条,在设备所在防火分区设立双电源切换装置,并按第2款规定配电至设备1.13 审图人员参照JGJ16-第4.2.1条8款和GB50054-第4.1.2条提出审图意见:配电柜设于地下泵房内,不当,泵房环境不能满足柜安全运营的外部条件。
设计时,配电柜与否一定要和水泵分场合设立,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