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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隐名出资中出资人权益的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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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提醒:隐名出资中出资人权益的保护第一篇:律师提醒:隐名出资中出资人权益的保护 律师提醒:隐名出资中出资人权益的保护 【文章导读】:隐名出资是指一方(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却为他人(显名出资人、显名股东)的法律现象隐名出资在实务中并不罕见隐名出资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基于规避法律对某些投资限制的需要,有的是因于出资人不愿意履行股东义务如我国的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如国家机关不得开办公司,外方投资不得低于某一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等为规避这些限制,有些出资者采取隐名的方式进行投资又如有些个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没有精力,不愿意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法人治理,就用隐名出资的方式,享受投资利润而让他人代自己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应义务隐名出资的主要特征是实际出资人与股东权利的享有者相分离,而我国《公司法》为基础的公司法律制度所确立的一系列股东权利保护机制,主要是以假定出资人就是公司股东为前提的,出资人出资权利的享有是以成为公司股东为基础的,所以隐名出资会存在许多法律风险。

      这些风险主要有: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缺失的法律风险;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约定事项不完善的法律风险;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显名股东擅自转让其名下股权的风险;显名股东名下股权被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的风险;涉及第三人交易引起的法律风险等等 一、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 隐名出资人虽然实际出资但并没有取得公司股东身份,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要求享受投资权益在司法实务中认定是否享有股东权利需要公司是否发放出资证明、是否制备股东名册,是否向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等形式要件,隐名出资人为了通过显名股东向公司享受投资权益,并监督约束显名股东的行为,必须与显名股东签定内容完备的出资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出资比例、利益分配问题、纠纷解决方式、双方的责任划分等事项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法律问题的基础,应当完善、明确,尽量避免因为约定不明、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等问题同时要尽量避免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否则出资协议将没有法律效力,得不到法律保护 二、投资权益归属争议的处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当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时,隐名出资人只能依据其与显名股东(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协议向对方主张权利因为隐名出资人并不是公司认可的股东,并不直接与公司发生股东权利义务关系,所以隐名出资人不能直接向公司要求享有其出资权利当然,隐名出资人可以向公司说明其实际出资的事实,并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将其变更为公司股东而享受股东权益但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律不予支持 三、显名股东未经隐名出资人同意的股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 隐名出资人虽然实际出资,名义股东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一切形式要件,具有公示效力,但其权利的来源是基于隐名出资人的出资行为,所以显名股东对股权的处分行为必须征得隐名出资人同意或追认未经隐名出资人同意,显名股东对股权的处分行为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即在股权处分后如果显名股东完全享有了股权或者征得了隐名出资人的同意,其处分行为有效,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隐名合伙人只能依据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享有出资权益并约束名义出资人的行为,这种合同关系不具有公示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善意第三人。

      股权属于财产权利的一种,其转让和取得同样适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即使显名出资人处分股权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只要受让人不知道隐名出资的事实,显名股东也已经完成了有关交付、登记事项的,受让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权利,隐名出资人只能向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予以明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有关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显名股东名下股权被司法冻结、强制执行时隐名出资人的异议 股权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将导致股权可能在诉讼程序中作为显名股东的财产而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对此,隐名股东是否有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否将股权排除在显名股东的个人财产之外,《公司法》和相应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隐名出资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异议显名出资人并不完全享有股权,此股权的实际权益由隐名出资人享有,因此不能将股权认定为显名股东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隐名出资人的异议,并解除相应的冻结、强制执行措施。

      五、隐名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担保问题 对于隐名出资人与公司的交易行为是否适用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公司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隐名出资人虽然不直接行使股东权利,但完全可以通过显名股东的行为渗入公司的组织管理,当出资达到一定比例,隐名出资人完全可以通过显名股东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见隐名出资人与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隐名出资人与公司的交易行为、担保行为都应当适用法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如果隐名出资人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担保问题,《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隐名出资人提供担保的,应当适用《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因为显名股东不过是代隐名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并受隐名出资人支配,所以显名股东不具有表决权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的,公司才能为隐名出资人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隐名出资不只涉及到出资人权益保护的问题,也要防止出资人利用隐名出资的方式规避法律规定、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对于隐名出资的各种利弊和法律风险都要保持清醒的认识,以免遭受风险,引发纠纷 第二篇:隐名出资协议 隐名出资协议 隐名出资人(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显名出资人(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 1.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年 月 日在工商局注册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住所地为: 2.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已向该公司出资人民币元,实际拥有该公司%的股份 3. 公司目前由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以显名出资人即名义股东之身份,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工商登记材料和其他材料中乙方名义上在公司出资元和占有股份比例%,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4.公司上述以乙方名义出资和持有的%股份,出资资金来源均为甲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隐名、显名出资法律关系,以及确定双方各自作为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现双方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就下述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并谨遵照执行: 一、股东形式和出资来源 1.1甲方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之一,拥有对公司的投资权利和实际股东权利,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实际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以其在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其所占股份额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1.2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公司名义上%比例的出资人和股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乙方不对公司的经营投资风险承担责任,同时也对公司的利润分配不享有任何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1.3 乙方名义上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其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乙方没有对公司实际投入任何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反映的等价资本金 二、公司具体经营事务的管理、决策 2.1甲方作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公司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权利的规定,对公司的全部经营事务,享有管理、控制和最终决策的权利甲方具体负责公司的经营事务,并实际行使股东各项权利,掌管公司的各种印鉴 2.2 乙方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不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也对公司的经营无最终决策权利乙方对该公司及其他股东,应当披露其与甲方之间的关系,使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3.1 甲方权利、义务 3.1.1 权利 (1)甲方享有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各项实际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和利润分配权利 (2)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随时调整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股权比例,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的增减持、公司的增资扩股、合并重组、分立、解散、清算等事宜。

      (3)甲方有权自己或派专人掌管公司的公章、财务印鉴、财务账册等 (4)在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随时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有权要求乙方将所持的显名股东权无条件地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5)甲方有权通过乙方的名义股东身份,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 3.2.2义务 (1)甲方有义务完成对公司的出资,确保资本金到位 (2)甲方对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承担股东责任 (3)甲方应当保证公司各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以实际股东身份对该公司对外的各项经营事务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4)甲方要求乙方配合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予以提前通知 (5)因甲方行使股东权利时,造成乙方发生必要费用的,由甲方承担 (6)甲方实际负责公司对外与各法律主体,包括法人及自然人的交往,同时实际负责对公司的内部人员的聘用和解聘事宜 3.2 乙方权利义务 3.2.1 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合法经营,不得因该公司非法经营导致乙方承担责任,有权拒绝甲方要求签署违法文件 (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甲方承担。

      (3)乙方不承担公司的投资风险,也不承担公司的法律风险如对外因甲方行为导致公司的名义股东即乙方需要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 (4)乙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如对外因甲方行为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乙方须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 3.2.2 义务 (1)乙方完全认可甲方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完全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乙方对公司、其他股东明确甲方的实际股东地位和身份; (2)乙方不享受和不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乙方也不在公司领取工资、奖金,与公司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 (3)乙方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决策事务,不参与公司管理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在必要时配合在相关股东会决议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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