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草广告的发布限制.doc
34页1 烟草广告的发布限制 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 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视剧、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 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2、烟草广告中不得出现:① 吸烟形象;②未成年人形象; ③鼓励、 怂恿吸烟的;④表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 劳、缓解精神紧张的;⑤ 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3、凡是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 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 电视、 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 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4、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 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公 益广告及社会类、公共类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商标名称、 商标、包装、装潢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 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5、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 吸烟有害健康” 的忠告语2 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的名义 1、在商业广告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机关及工作 人员(包括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在非商业 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名义的,应事先取得被使 用者的书面同意 2、广告主在为提高其商业信誉和社会知名度开展的活 动中的广告宣传,如开业庆典、征集厂徽、厂标、产品名称、 商标等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 义。
3、被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含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名义的(如书籍名称),不受此限 4、特别精致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言论、形象、 为产品或商业服务作广告3 临时性广告经营的审批原则 广告监制机关在审批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忠,要把握好 以下几个审批原则:一是举办的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要求并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团体批准,这是审批其开 展临时性广告经营的前提条件,即活动合法性原则;二是受 理审批开展临时性广告经营的活动要符合审批机关自身的 职权范围,并对上级审批机关批准在本辖区开展临时性广告 经营进行监督,即管辖原则;三是对临时性广告经营范围核 定要准确,其广告内容和广告发布形式要符合有关广告管理 法规的用语、画面规定及设置要求等,即准确性的原则;四是 在审批中,应当注意结合《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印刷品 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店堂广告管理暂 行办法》等规定进行审核,尤其是要考虑发布烟草广告对社 会的负面影响,适当控制烟草广告的发布形式和数量,并对 审批的烟草广告小样实行备案,即相关法规适用原则4 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 生产者或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 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以下几种情况,也应视为烟草广告: 1、烟草生产、 经营者发布的未注明烟草企业名称、烟草 制品名称的广告,如果其主要画面、用语与该经营者发布的 其他烟草广告的主要画面、用语相同或相似的; 2、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 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在其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 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 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 3、非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在广告宣传忠,如果出现与烟 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烟草制品 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5 广告的法律概念及认定 《广告法》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 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 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这一法律概念有两个要点或要素:一是介绍自己的商品 或服务,二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者承担费用 介绍商品和服务的“媒介和形式” 多种多 样,即包括电视、 广播、电影、 报纸、期刊、互联网等,也包括印刷品、户外广 告牌、商品模型、还包括含有宣传、介 绍产品和服务内容的 包装物、票券、电子(磁)卡等 “承担费用” 也有多种形式,除广告主向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支付费用的一般形式,常见的还有以实物折纸广告 费,以优惠价格或免费提供服务折纸广告费用,以及广告主 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等。
上述两个要素,是认定广告的基本条件,但这不是绝对 的例如,以介绍、推销商品和服务为目的收费栏目中,如果 新闻媒介宣传了商品,而因种种原因不收或未收取费用,属 于放弃或不行使收费权利,这是,其对商品的宣传仍应认定 为广告6 广告审查 在我国,目前依法实行的广告审查分为两种,一是政府 对广告的审查,二是当事人对广告的自行审查 政府对广告的审查,即行政性审查,有以下特点和含义: 一是依法设定,某种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须经政 府审查,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法律文件地方法 规、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广告审查二是广告成品 审查,经审查批准的广告是最终广告成品,只能原样发布, 不得再进行任何修改或再创作三是审查机关为法定的或国 务院分工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机构无权进行广告审查, 四是强制性,示经审查,不得发布 当事人对广告的审查,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 照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本单位设计、制 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进行的自行审查 这种审查,是一种由 法律规定的、必须实行的自律性行为这种审查工作,通过 由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广告审查员进行 当事人自行审查广告,是广告审查的最常见形式。
在我 国,除药品、医 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少数产品的广告须依法 进行行政性审查外,多数广告审查是通过当事人自行审查这 种方式进行的即使对经过了行政性审查的药品等类别的广 告,当事人自行审查仍然是一种法定的义务7 药品广告 药品,是指用语预防、治疗、 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 调 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 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 药饮片、中成 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 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 和诊断药品等 宣传推销药品的广告,就是药品广告执法实践中,凡 含有药品名称(不论药品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的,即为药品 广告,既是药品商标又是药品名称的内容出现在广告中,以 药品名称——药品广告论 药品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经省级药品监督部门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药品广告内容,必 须与审 查批准的广告内容完全一致 我国对药品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制度处 方药广告只能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医学、药品学、专业刊 物上发布 规范药品广告的法律文件,除《广告法》、 《药品广告审查 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外,还有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药品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合法的药品广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8 一、广告主必须具有药品生产、销售的合法资格,这方 面常见违法现象如医疗机构作为广告主宣传推销药品 二、广告中的药品应为可以做广告的药品常见违法表 现如为治疗肿瘤、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做广告 三、发布程序符合规定一是广告经审查批准,异地发 布须符合规定程序;二是印刷品广告、户外广告应按规定办 理登记手续常见违法问题是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以及 异地发布药品广告不符合规定程序 四、广告内容符合规定这方面违法表现种类繁多,如 使用绝对化和不科学的表述、使用他人名义作证明等,其中 最常见问题是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中的内容不一致 五、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形式违法表现如宣传药品的企 业专版、人物专访、科普 讲座等 广告经营活动主体的登记管理9 在广告市场中,广告活动主体的区分, 《广告法》明确为广 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其中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 布者是广告经营活动主体 《广告法》中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 发布者,即《广告管理条例》中的广告经营者 依照《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和《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 定,任何需从事广告经营的单位,都应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 告经营许可并进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后,方可开展广告经营 活动。
兼营广告发布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向行政管理机关申领 《广告经营许可证》 对没有办理广告经营登记或广告经营许可的单位,各级 广告经营登记或广告经营许可的单位,各级广告监管机关要 依法大力查处按现行有关规定, 《广告法》中有关规定无相应 法律责任条款,而《广告管理条例》有规范性规定和相应的处 罚条款因此,对无证照经营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的, 可依照《广告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企业或事业单位自设广告管理10 企业(或事业单位)自己承担费用,为传递信息,树立形 象,招来顾客等,利用自由场地及建筑物进行本单位商品或 服务的自我宣传,属于广告管理的范围,应按《户外广告登记 管理规定》、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当地用户外广告管 理规定履行广告发布登记手续,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 通过租赁等形式使用他人或单位场地及建筑物发布本 企业(或事业单位)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属于利用自有场地发 布户外广告,即不为企业或事业单位自设广告对其应按经 营性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予以规范 对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 个人发布户外广告的管理11 一、以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 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在县 (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 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二、个体工商户、城 乡居民个人发布店堂牌匾广告,依 照《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 块乡居民个人发布印刷品广告,依照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执行 四、除上述情况外,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 条及广告经营独立核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城乡 居民个人不具备户外广告登记的条件如个体工商户、城乡 居民个人未按规定,自行发布了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八条 规定予以处罚 对企业以图书形式发布广告的认定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12 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 务而进行的自我宣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宣 传的内容或形式相当广泛,如有的企业利用图书形式,介绍 本企业或商品及相关知识,虽然有出版书号和书价,但企业 往往给出版单位提供费用或将该图书随商品销售以及免费 赠送给消费者,达到其宣传或促销的目的企业以图书形式 宣传介绍自己或商品的方式,明显具备了商业广告的构成特 征,应认定为商品广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以 图书形式发布商品广告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如何理解“核销”一词的含义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五条以及第十二条、第十13 三条关于核销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是广 告监督管理机关规范广告经营资格管理的一种措施,不属于 一种行政处罚对需要取消广告经营资格的,按照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未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 营 单 位 广 告 经 营 资 格 问 题 的 答 复 》( 工 商 广 字[1997]第200 号 ) 规定的程序办理即: 1、对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广告经营资 质条件的和未通过检查者以及故意不接受检查者,广告监督 管理部门可依据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回其《广告经 营许可证》,核减或核销其广告经营项目后,广告监督管理部 门应将核销意见通知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并同时通知广告经 营单位限期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广告经营单位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按企业登记管理的有 关规定予以处理 2、对于经查找, 办公地址仍不明的广告经营单位,采用 公告的形式通知其参加检查在公告的期限内(一般三十日) 前来接受检查者在严格检查其广告经营活动的同时,应对 其不履行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对公告期满后,仍 未前来接受检查者,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核销其《广告经14 营许可证》,并将核销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的书面意见及有 关情况说明和材料送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