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主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归属.doc
2页无主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归属 核心提示:从保护受害人角度,无主物损害的归责原则应根据不同情形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从实质来看,《侵权责任法》第74、87、89条都属于无主物致人损害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可对无主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归属予以类型化分析 我国民法并没有关于无主物的规定,但现实中大量存在各种类型的无主物无主物的归属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但无主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归属却更具现实意义从保护受害人角度,无主物损害的归责原则应根据不同情形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从实质来看,《侵权责任法》第74、87、89条都属于无主物致人损害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可对无主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归属予以类型化分析 抛弃高度危险物质致人损害 因被抛弃的高度危险物质所造成的损害,属于无主物致人损害范畴原所有权人抛弃高度危险物质可能基于两种原因:一是故意将高度危险物质抛弃以期将其作为工具达到犯罪目的;二是原所有权人在主观上不带有任何非法目的的前提下实施抛弃行为而致人损害第二种原因可进一步被细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商场、车站、宾馆等公共场所内被抛弃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质所导致的损害,如能找到原所有权人,应由其承担责任,若原所有权人无法承担抑或无法全部承担时,公共场所负有管理义务的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在无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场所存在的被抛弃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质所导致的损害,能够查明抛弃物的原所有权人的,由其承担责任,无法查明的,则只能由受害人自负损失 结合《侵权责任法》第74条,因遗失或抛弃高度危险物质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所有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条对象包括被行为人遗失以及被行为人抛弃的高度危险物遗失物的脱离占有非基于所有者的意思,无主物的损害责任不应包括因高度危险物品的遗失而引发的侵权责任抛弃物则不论抛弃物的性质和价值都属于典型的嗣后无主物此外,无论所有者抛弃的是何种危险物,一旦被抛弃就属于无主物有学者认为,高度危险物没有成为无主物的可能性是因为对所有权正当行使的限制,行为人是不允许抛弃高度危险物的但笔者认为,应当将不能抛弃与不能随意抛弃加以区分,高度危险物并非不能抛弃,只是应在满足法定条件和标准下实施抛弃,即不能随意抛弃而已 基于抛弃意图抛掷或坠落物品致人损害 行为人基于抛弃意思抛掷或坠落物品所致损害,属于无主物的损害范畴对因抛掷物或坠落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如能找到抛掷或坠落物所有人,则由其承担责任,若无法确定侵权人,则损害自负 参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尽管抛掷物是基于行为人的意思而使其从建筑物中抛出,但不能据此推断其具有抛弃意图。
对于主观具有抛弃意思而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应被定性为无主物,由其造成的损害属于无主物的损害范畴;主观不具有抛弃意思而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则不属于无主物 坠落物与抛弃物不同从物理学角度而言,坠落物是基于地心引力以自由落体方式坠落在地,其行走轨迹是垂直的;抛掷物是在水平作用力和重力共同作用下,行走轨迹是抛物线形式从是否因人为因素导致抛落角度而言,坠落物坠落不仅存在人为原因,还可能是源于自然原因;抛掷物则是基于行为人抛掷行为而从建筑物中飞出从与建筑物的关系而言,坠落物既可以是其他物品,也可以本身为建筑物的成分或者从物,但通常抛掷物本身并不构成建筑物的成分或者从物尽管坠落物与抛掷物存在差异,但亦有相同,即坠落物可能有主,亦可能无主从建筑物中被坠落之物品,既可能是基于人为原因,也可能是因自然原因,但一般情况下不论原因为何,都应推定其为有主财产 倾倒物或基于抛弃意图遗撒物致人损害 因倾倒在公共道路上的财物或被明确基于抛弃意图遗撒妨碍通行物品导致的损害,属于无主物损害范畴倾倒人、遗撒人及负有对公共道路管理职责的自然人或法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负有管理公共道路职责的自然人、法人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有权向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倾倒人、遗撒人追偿。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规范对象包括堆放物、倾倒物、遗撒物对于堆放物而言,通常理解为因行为人故意行为所致,如在公共道路堆放沙石泥土或将粮食晾晒于公路,由于行为人主观具有占有的意思而客观实施堆放行为,因而堆放物一般为有主财产而非无主物对于倾倒物而言,如在公路上堆积的垃圾,尽管外形类似堆放物,但可推知行为人基于放弃所有权的意思而实施的倾倒行为,通常情况下应认定为无主物对于遗撒物而言,主要是根据所有者主观是否具有抛弃的意图来确定是否为无主物倘若所有者主观具有明确的抛弃意图,则应将遗撒物认定为无主物;倘若无法确定行为人主观是否有抛弃意图时,则应综合考量物的价值、性质等因素进行推定,若综合上述因素还不能确定,应先推定为有主财产例如,若行为人遗撒物为数量不大的泥土,则可认为具有抛弃的意图;若遗撒的是珍稀矿石,则不能轻易推断其具有抛弃意图,应将其认定为有主财产更为适宜 总之,无主物的损害在类型上应属物件损害,对无主物致害的责任归属问题进行研究,根据情形差异采用不同归责原则,不仅具有制度解释及制度构建意义,同时对完善中国所有权理论体系,进而完善中国财产法理论体系亦有积极意义。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