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区矫正保证书.doc.docx
6页社区矫正保证书篇一:社区矫正人员外出保证书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保证书 本人申请到异地服刑,保证接受受委托地社区矫正机构管理,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按时到受委托地派出所、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3.服从受委托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4.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努力适应社会生活,做守法公民 保证人: 年 月 日 篇二:接受 接受 本人自接到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后,保证做到: 1、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服从社区矫 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 2、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 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3、按规定与社区矫正监督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监督、帮 教协议书; 4、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 所与矫正工作人员见面汇报一次,递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5、自觉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县范围内活动,因就医、 探亲等原因暂时离开活动范围,按规定请假,需要迁居的,主动向司法所报告,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 7、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其它有关规定。
以上保证如有违反,本人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接受 处罚 保证人: 年 月 日 [本保证书一式四份,审批机关、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保证人各一份] 社区矫正宣告书 根据四川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 在社区矫正期间由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年月此宣告 社区矫正机构(公章) 年 月日 宣告人(签名): 社区服刑人员(签名): 社区矫正告知书 一、为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和 《四川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三、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与普通公民一样平等地享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以及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和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四、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一)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地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 机关批准; 5、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二)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遵守下列 规定: 1、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2、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 3、离开居住地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 关批准; 4、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遵守下列规 定: 1、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3、不得出版、发行书籍和音像制品; 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5、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 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2、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 域的,或者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报告司法所, 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根据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 间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表扬等奖励;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扣分。
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篇三: 接受 本人在社区矫正期间保证服从矫正组织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学习、劳动等,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有关会客规定 4、离开所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规定 保证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