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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正义视角下的中美碳排放话语对比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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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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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展正义视角下的中美碳排放话语对比研究    翟石磊Summary:碳排放是一个全球性发展问题,各国无论大小,均应承担相应的减排义务从发展正义的角度看,经济公正、政治公正和伦理公正是为各国所共同遵循的原则应对气候变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承担相同但又有区别的减排义务中国所主张的碳排放话语强调共同、差异、发展和以人为本等,凸显碳减排的公平正义与可持续发展属性;美国所主张的碳排放话语在表现形式上与中国具有一定相似之处,比如共同、责任、以人为本等,但是其本质是否认差异、发展阶段性等问题,且蕴含着对碳减排话语权和议程设置的主导性倾向Key:发展正义;中国;美国;碳排放话语;国际责任:D820;X32:A文章編号:1673-5595(2022)02-0040-07一、引言碳减排是未来30年世界发展的主要议程之一,也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需要共同面对的全球性挑战一方面,世界各国都有发展的权利,而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发展往往意味着增加碳排放;另一方面,在应对碳排放和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于是造成了发展正义问题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美国和中国对待碳排放问题既有相似之处,也有诸多不同。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开启了工业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国既是世界主要能源生产国,也是重要碳排放国,在碳减排方面逐渐探索出一条区别于西方先发国家的新路径在《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相关议题上,中国坚持从本国发展实际和世界各国利益最大公约数出发,支持联合国在全球气候治理方面的各项主张,为全球碳减排做出中国贡献2020年9月22日,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中国将提高国际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1]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就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新理念、战略措施、历史性变化、搭建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等问题阐明中国立场,提出中国方案自二战结束以来,美国一直是世界上最主要的能源消费国和碳排放国家为了维持国内能源消费需求,美国政府通过金融、国际能源贸易甚至军事等手段控制能源生产国,干预国际能源价格,影响国际碳排放治理在对待《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相关议题上,美国政府一贯采取单边主义、选择性的方式,拒不履行作为发达国家应该承担的碳减排和国际发展援助责任。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2021年排放差距报告:热火朝天》,指出各国在气候承诺预期与现实进度方面的差距问题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称,世界各国“碳减排差距是领导力的差距”[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虽然被公认为是最具有权威性的国际气候治理合作机制,而各国在具体执行方面却表现不一1992年,108个国家领导人齐聚巴西里约出席“里约地球峰会”,以期通过采取一系列环境协议促进全球气候环境持续改善本次会议没有对各国需要承担的减排责任做出具体安排,但是成立了一个为未来国家谈判协商的框架:参与国家将出席年度会议,即缔约方大会(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COP)来评估各自在减排方面的进展,协商国际行动举措自1997年起,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每年在世界不同地区轮换举行在历届大会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减少碳排放等问题上形成多次交锋,这些交锋在本质意义上是在碳排放问题上关于发展权利的较量,暴露了在全球碳减排进程中发展正义缺失的问题碳排放关乎各国发展利益,更关系到人类社会共同的未来关注碳排放领域的发展正义,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全球碳治理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必由之路。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体和能源消费国,在国际碳排放和气候治理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对维护发展正义和人类可持续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二、发展正义的理论逻辑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我们关于发展、进步、文明等观念的认识,是从发展伦理的视角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反思发展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发展、为谁发展发展的概念和实践路径由西方国家在20世纪早期所提出在英文语境中,发展(develop)和发展中国家(developing countries)并不是同一个范畴的概念发展被定义为“发生改变的能力与可能性;进入一种更加先进或有效的状态”(to bring out the capabilities or possibilities of ; bring to a more advanced or effective state)[3]时代环境在变,各国的境况也存在差异,因此,“发展”在某种情况下会被定义为:发展就等于现代化,发展就等于西化,发展就等于进步……据此看来,“发展”只是一种“建构”而非“客观现实”,是“北方”对“南方”发展的话语权操控而已[4]可以说,以欧洲中心主义为基准的传统成见,是当今发展学研究中最棘手的问题。

      班纳将这种“发展”看作 “第三世界”发展困境的根源,因为西方语境下的“发展”与其说是一种实践行为,不如说是一套意识形态说辞,透过这套说辞,西方国家构建了“作为发展事实的第三世界”[5]发展话语是关于发展的言语理论表达方式,产生于一定的社会形态并与社会权力关系相关,是一国关于发展的自我认知和国际认可度的反映[6]在话语表征上,形成了以西方先发国家(英国、美国)和后发国家(日本等)的发展模式为参照的发展话语,比如工业优先于农业、城市引领乡村、科技等于进步、改变意味着发展等换句话说,发展话语早已深植于“对世界的新殖民建构”,也是全球权力关系的关键意识形态工具[7]此类发展话语框架见诸于国际关系的诸多领域比如,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在“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发展权利”等形成不同认识由中国所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对于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推动“南北”对话、摆脱西方国家所设置的话语框架、促进全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日益强大和国际影响力的提升,西方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抛出了所谓的“新殖民主义”论调,在国际舆论场域中渲染中国威胁论,对中国的发展模式进行持续妖魔化,试图抹杀中国的发展成就及其世界贡献。

      正义是对发展的伦理评价功利主义者如黑尔等围绕着社会利益来确立正义原则,把最大多数人的福利视为正义的准则,认为正义就是效用[8]9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就是公平,“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基本结构”[9]5从哲学层面看,正义是对和谐合理的社会关系的价值追求,是对人的生存方式以及社会关系是否具有合理性的价值追问[8]10正义的终极关怀是人的发展与人际关系的和谐,是社会的有序发展,正义的主题是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完善[8]10发展就是为了人,为了人的生存,即为了人有尊严地、幸福地、自由地生存[8]14在全球“净零排放”改革背景下,是否尊重人的主体性,保障人的生存,促进全人类共同发展必須得到充分重视从发展正义角度讲,“净零排放”的根本目标不仅是减少碳排放、实现碳中和,更是实现生态环境与人类发展相协调这主要是因为:发展实践首先是人与自然之间双向的对象化活动 [8]15,人通过改造自然获得生存的条件,而自然反过来又会影响人的实践活动,人与自然是和谐共生、辩证统一的关系;其次是正确处理社会发展与人的关系,在社会发展和人的生存的关系中,社会发展只是手段,人的生存是发展的终极目的;最后是发展需要在尊重主体性的同时兼顾公平,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特别是后者强调“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9]6-7。

      发展正义不仅是揭示发展进程的客观存在,同时也是具体的历史的[10]在时间维度上,发展正义是历史与现实的统一体如果认为发展是一个历史进程,并且在这个进程中存在不同的发展利益、模式,那么对发展的后果也应存在不同的评价而实现不同发展模式之间比较的基础就是发展正义的界定割裂了发展正义的历史联系性就是对发展进程的割裂,是一种人为的自我取舍,是主观的操控,违背了发展伦理,也抹杀了发展正义性在空间维度上,发展正义是国内公正与国际公正的统一[8]20在当今世界上,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分享地球自然资源与世界市场份额等方面是极不公正的发达国家通过先发优势抢占先机,订立了一条对自己有利的市场规则,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和政治的干预和制裁[8]21三、中美碳排放话语的分野与冲突1997年京都气候大会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该协议对2012年前主要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也是设定强制性减排目标的第一份国际协议《京都议定书》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作为历史上温室气体排放大户的发达国家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而发展中国家则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

      2007年12月举行的巴厘岛气候大会,确立了“巴厘路线图”,为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明确议程巴厘路线图”建立了双轨谈判机制,即以《京都议定书》特设工作组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特设工作组为主进行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巴厘岛路线图”要求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要实现其所承诺的2012年以后的大幅度量化减排指标,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未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则要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采取进一步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此后举行的波兹南气候大会(2008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2009年)、坎昆气候大会(2010年)、德班气候大会(2011年)、多哈气候大会(2012年)、华沙气候大会(2013年)、巴黎气候大会(2015年)、卡托维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4次缔约方大会(2018年)、马德里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2019年)、格拉斯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2021年)等均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碳排放权利与国际义务方面进行了约定,且围绕如何实现公平排放和发展正义展开反复博弈其中,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195个成员国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大会上达成协议,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做出安排。

      随后于2016年生效的《巴黎协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京都议定书》之后第二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有着重要意义但在2017年,美国特朗普政府以该协议有损美国经济为由宣布退出《巴黎协定》综观上述诸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各项议题,核心问题还是如何处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全球气候变化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从国际层面来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双轨谈判机制”等原则和路径已成为各国共识碳排放是一个历史过程,碳减排也同样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这样的过程深刻体现着发展正义的国际伦理准则碳排放问题关乎各国发展利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此存在一定分歧,这一分歧不仅体现在发展路径层面,同时也深刻地反映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发展正义的诉求差异这里所提及的发展正义,既指涉各国所拥有的碳排放权利,也包括减排义务和国际责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净零排放的历史进程、排放现状、未来趋势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造成对减排责任与义务问题的认知差异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碳排放治理方面的分歧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碳减排与气候变化责任分担问题上形成了气候正义与减排议价联盟,继而产生了气候正义的话语。

      [11]该话语揭示了不同国家之间的话语冲突,反映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责任分担方面存在双重标准,发达国家一方面享受全球化分工所带来的发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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