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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十三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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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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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品】十三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检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和《关于转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本职业危害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组长岳国庆副组长苗俊高三保成员雷效周朱安民贾秀俊马润刚田雁青魏云珍兰润牛张义峰毛愈众所属各科室、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三、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AQ1051-xx)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四、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班、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整改,落实科室、班、队解决情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五、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    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    六、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1、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培训必须到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粉尘检测人员的培训必须到市煤炭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全员培训,由区局培训科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七、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八、每年委托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    九、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1、在矿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1.1公告栏需要公告的有关职业病防治内容如下1)规章制度;2)操作规程;3)劳动合同中相关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5)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6)职业卫生相关违规、违章事件、事故及奖罚措施等    7)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等    1.2公告栏由专人负责,定期更换    2、签订各类员工聘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因工作性质改变等原因造成员工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劳动合同中所列明的不一样时,要如实告知员工,必要时变更劳动合同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与评价可采取书面、口头、公示等方式告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要使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员工本人    4、不得隐瞒、修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不得隐瞒、篡改有害作业人员健康体检结果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安全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工作的管理,在科内设专职专业人员,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    2、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准确统计和上报职业病危害因素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监发[xx]63号)中所列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结合工作现场实际调查情况,统计确定和申报    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应由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人员和工程人员共同承担,识别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识别方法、生产施工工艺流程、仪器设备等,并经专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为保证申报工作的及时与准确,工作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5、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的内容要准确完整    申报内容包括5.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5.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5.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5.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6、安全科要在新施工项目开工的同时,将其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材料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至所在地卫生监督部门    7、工程项目结束时,安全科要及时将结束情况报矿办公室,由矿办公室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8、职业病危害项目要识别准确,申报项目全面,申报工作及时    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及评价制度    1、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科内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计划并依法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安全科负责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安全科和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固庄煤矿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对全矿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与评价,确保监测工作正常进行。

         2.1监测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监测技术和操作规程,并经专门监测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为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监测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2.2监测人员必须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治方案的要求,经常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皮带通廊内粉尘、毒物每半个月监测一次、其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每一个月监测一次    2.3监测人员在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    2.4监测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以便于工作的衔接    3、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浓度、强度的测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的规定    3.1粉尘、毒物的监测要按照GBZ159-xx《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进行    3.2监测结果要填报并定期上报到相关部门    3.3对某些毒物采样后,无条件进行检验的,要按照毒物的保存要求,及时送检    4、安全科和专职人员要协助取得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工作    4.1定期监测工作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周期的规定每1年进行一次。

         4.2检测与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3检测结果要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4.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要存档    5、监测仪器设备要由专人负责、定期检修、定期检定    5.1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单、验收记录、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证书等均应存入设备档案中    5.2监测仪器设备每年必须委托专门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5.3使用、维修、检定情况要记录在仪器设备档案中    6、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6.1监测档案必须指定处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6.2项目完成时,监测档案要及时移交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6.3监测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7、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要将监测对象、监测地点、监测结果、监测方法等记录并上报相关领导    7.1接到监测超标报告,各相关部门要尽快提出改进方案,并尽快落实    7.2无有效改进方案时,要提出可行的个人防护措施并由工程部负责尽快实施    8、监测所需经费纳入项目经费预算中,实行专款专用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更好的处理煤矿职业病事故,经我矿职业安全健康领导组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在发生职业卫生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辖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根据事故的级别分为一般事故、重特大事故、急性职业病事故,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单位、发病情况、伤亡人数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发生职业卫生安全事故后,职业安全健康领导组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同时做好现场情况的记录    并采取一下措施防治事态扩大(一)停止导致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作业场所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抢险;(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四)对已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病情稳定后转送到具有职业病诊断与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作进一步诊治    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到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认为需作医学观察的,应及时组织到具有职业病诊断与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

         职业卫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科负责组织医院、工会、劳资科、办公室、保卫科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职业卫生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者成立专家组协助事故分析    专家组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事故调查组提出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含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事故防范措施等内容的事故技术鉴定意见    并提交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等书面技术文件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测和鉴定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一)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卫生安全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二)确定事故性质,分析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处罚意见;(四)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五)形成职业卫生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1、医院负责全矿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    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2、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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