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doc
24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8〕28 号公布自 2019 年 1 月 15 日起实施1目 录第一篇 总 则 6第 章 通 则 1 6第 2 章 定义 9第二篇 检验与发证 12第 1 章 通 则 12第 节 一般规定 1 12第 2 节 检验分类 12第 3 节 检验时间 14第 4 节 检验申报 14第 5 节 受理与实施 15第 2 章 证 书 16第 节 证书种类 1 16第 2 节 证书有效期限 16第 3 节 证书签发 18第 4 节 证书发送与保存 18第 5 节 证书的失效 18第 3 章 检验项目 19第 节 一般规定 1 19第 2 节 初次检验项目 19第 3 节 年度检验项目 22第 4 节 期间检验项目 23第 5 节 换证检验项目 24第 6 节 临时检验项目 25第 4 章 需要出具检查、检测、试验报告的项目 26第 1 节 一般规定 26第 2 节 初次检验项目 26第 3 节 年度检验项目 31第 4 节 期间检验项目 33第 5 节 换证检验的项目 33第 5 章 图纸审查 35第 1 节 一般规定 35第 2 节 送审图纸 35第三篇 载重线 39第 章 通 则 1 39第 1 节 一般规定 39第 2 节 定义 39第 节 载重线标志 3 40第 2 章 核定干舷的条件 42第 1 节 一般规定 42第 2 节 密性的完整性和附属设备 42第 3 节 排水舷口 48第 4 节 对船员的保护 49第 5 节 遮蔽航区船舶的特殊规定 49第 3 章 干舷计算 51第 节 最小干舷 1 51第 2 节 基本干舷与干舷修正 512第 3 节 最小船首高度 56第 4 节 船长小于 20m 的渔船的特殊规定 56第 4 章 水尺标志 57第 1 节 一般规定 57第 2 节 水尺标志勘划 57第四篇 吨位丈量 58第 1 章 通 则 58第 节 一般规定 1 58第 2 节 定义 58第 3 节 载货处所、免除处所、围蔽处所的补充规定 59第 2 章 吨位丈量 64第 1 节 容积的丈量 64第 2 节 总吨位与净吨位的计算 65第五篇 船体结构及设备 67第 章 通 则 1 67第 1 节 一般规定 67第 2 节 水密舱壁 67第 节 双层底 3 68第六篇 完整性 69第 1 章 通 则 69第 1 节 一般规定 69第 2 节 定义 69第 2 章 完整稳性衡准 70第 1 节 一般规定 70第 2 节 稳性衡准数 70第 3 节 初重稳距与复原力臂曲线特性衡准 74第 4 节 舱柜中液体的自由液面影响 75第 5 节 应校核的装载状况 76第 6 节 渔具操作力矩对初重稳距和稳性曲线的影响 77第 7 节 稳性曲线的计算 78第 结冰计算 8节79第 9 节 固定压载 79第 10 节 活动鱼舱隔板 80第 节 对船长小于 的某些现有船舶的稳性要求 1124m 80第 3 章 稳性手册 81第 1 节 稳性手册内容 81第 2 节 防止倾覆的一般预防措施 82第 3 节 在恶劣气候中的操作措施和船舶驾驶 83第 4 节 在结冰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 83第七篇 轮 机 87第 章 通 则 1 87第 2 章 机械设备 89第八篇 电气装置 95第 1 章 通 则 95第 2 章 主电源 96第 3 章 应急电源 97第 1 节 一般规定 97第 2 节 应急电源供电时间和范围 98第 3 节 应急发电机组起动装置 993第 4 节 备用电源 99第 4 章 照明 100第 5 章 触电、电气火灾及其它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 101第 1 节 接地和防触电措施 101第 2 节 防火措施 101第 节 系统和线路保护措施 3 102第九篇 防火、探火、灭火 103第 章 通 则 1 103第 1 节 一般规定 103第 2 节 定义 103第 2 章 船长大于或等于 60m 船舶的消防措施 106第 3 章 船长大于或等于 45m 但小于 60m 船舶的消防措施 120第 4 章 船长大于或等于 30m 但小于 45m 船舶的消防措施 128第 5 章 船长小于 30m 船舶的消防措施 134第 6 章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渔船和木质渔船的消防措施 137第十篇 救生设备 139第 1 章 通 则 139第 节 一般规定 1 139第 2 节 定义 139第 3 节 船上救生设备的标记 139第 2 章 救生设备的要求 140第 1 节 救生艇筏的配备 140第 2 节 个人救生设备的配备 140第 节 遇险火焰信号及其他救生设备的配备 3 141第 4 节 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有效性、存放、降落、回收与登乘 141第十一篇 航行设备 143第 1 章 通则 143第 2 章 配备要求 144第十二篇 信号设备 145第 章 通 则 1 145第 2 章 号灯和号型 147第 章 闪光灯 3 153第 4 章 号旗 154第 5 章 音响信号器具 155第十三篇 无线电通信设备 157第 1 章 通则 157第 2 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 159第 3 章 电源 160第 4 章 安装要求 161第十四篇 船员舱室设备 164第 章 通 则 1 164第 2 章 船员舱室设备与其他 165第 3 章 驾驶台视野 167第十五篇 防污染的结构与设备 168第 1 章 通 则 168第 2 章 防止油类污染规定 169第 1 节 一般规定 169第 2 节 对机器处所的要求 1694第 3 节 400 总吨以下渔船的防油污补充规定 171第 3 章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 173第 节 一般规定 1 173第 2 节 设备和排放控制 173第 4 章 防止垃圾污染 176第 5 章 防止空气污染 178第 1 节 一般规定 178第 2 节 排放控制要求 179第 6 章 防污底系统的控制和海水压载舱的防腐 182附录 1 国内海洋渔船检验证书格式 183附录 2 国内海洋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格式 1975第一篇 总 则第 1 章 通 则1.1 法令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 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四十三条及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和定期检测1.1.3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第 一条规定,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 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 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 当经本局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由本 局制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2 宗旨1.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渔船具备安全航行、作业和防止污染 环境的技术条件,制定本规则1.2.2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国内海洋渔船,应签发相应的渔船检验证书1.3 适用范围1.3.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 12m 的国内海洋渔船1.3.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生效之前制造的船舶可继续符合其原先规则的规定1.3.3 现有船在进行维修、改造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满足其原先适用规则对 船舶构造的规定重大维修、改造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在地方渔船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船 舶检验机构”)认为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应满足本规则的要求1.3.4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本局将另行规定或另行给予考虑1.4 生效1.4.1 本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法规的首页上,但另有指明者除外1.5 等效1.5.1 凡本规则要求船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专门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本6法规要求应设置的任何专门设施,本局可准许该船上装设或配备任何其他的装置、材料、设 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设置任何其他的设施;但需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这些代替的装 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的设施,至少与本法规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1.6 免除1.6.1 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渔船,如应用本规则有关篇章的规定会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征 的研究和在渔船上对这些特征的采用时,本局基于对相关特性和措施的技术评估,其结果表 明该渔船适合于预定的用途,并能保证其安全,则可免除本规则有关篇章的规定要求1.6.2 对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超出规定航区航行的渔船,本局可以免除本规则的部分 要求,但该船应符合本局认可适合于预定航次的安全要求1.7 船用产品1.7.1 船用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由本局另行规定1.8 责任1.8.1 船舶检验机构:1.8.1.1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渔船检验规章制度;1.8.1.2 对验船人员执行渔船和船用产品检验进行监管;1.8.1.3 按照权限开展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1.8.1.4 保证检验工作的全面、有效, 对检验工作的质量负责1.8.2 船舶所有人:1.8.2.1 根据渔船的特点,对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对渔船安全设备进行经 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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