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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发明奖励制度( 8页)(全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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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发明专利奖(以下简称市发明专利奖)的申报、推 荐、评审、异议处理、授奖等工作第二章 评审组织第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等部门组成 的市发明专利奖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市知 识产权局,负责市发明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建市发明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二)建立评审专家库;(三)组建专业评审组;(四)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审;(五)处理异议和组织复审;(六)对评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七)对弄虚作假、骗取市发明专利奖的,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奖励;(八)其它相关工作评选办公室下设秘书处,负责市发明专利奖评选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由市知识产权局主要领导或者专家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 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相关专家和企业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如有变动,由该 部门新的主管领导自然续任。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市发明专利奖的评审,主要职责是:(一)确认专业评审组的设置及人员组成;(二)做出获奖发明专利和奖励等级的评审决议;(三)决定市发明专利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 根据当届发明专利奖的申报情况,在不同领域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由 各领域的相关专家组成,人选由评选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遴选,报评审委员会确 认第七条 各专业评审组评选相关领域的市发明专利奖申报项目,其主要职责是:(一)对申报市发明专利奖项目进行初审;(二)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发明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名单;(三)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四)提出改进专业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五)其它相关工作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第八条 专利权人应按照要求填写由评选办公室统一制作的《北京市发明专利奖 申报书》,并于评选当年规定的时间向推荐单位申报市发明专利奖;由专家联名 推荐或评选办公室认可的,专利权人可直接向评选办公室申报第九条 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报市发明专利奖时所有专利权人要书 面同意,并协商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市发明专利奖:一)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或市发明专利奖的;(二)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三)申报往届市发明专利奖未获奖且在实施中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四)保密专利;(五)发明人资格纠纷尚未解决的;(六)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一条 专利权人在申报市发明专利奖时,应将下列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推 荐单位申报材料包括:(一)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申报书;(二)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发明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四)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近三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 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 材料;(六)其他证明发明专利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有效证明材料;(七)评选办公室要求或申报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专利权人可以选择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渠道之一或评选办公室认 可的其他单位进行申报重复申报者,不予受理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本细则第九条、十条、十 一条、十四条等所要求的申报条件;二)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合格、有效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并按优先顺序排序;申报材料不符 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评选办公室应当在 5 日内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 要求申报人在10 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 审。

      第十三条 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第九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科 技、教育、卫生、工业、农业等相关行政部门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区县知识产权局或相关机构相关行业协会”是指经市级及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评选办公室认可的 软件、集成电路、信息网络、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相关领域的 社团法人专家联名推荐”是指两名相关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者业内 公认的其他专家联名推荐专家不得推荐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发明专利参加评审第十四条 相同或类似产品、同一设备、生产线运用了多项专利,申报人只能从 中确定一项核心专利申报专利奖第四章评奖标准及奖励等级第十五条 市发明专利奖的授奖项目应从技术的先进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国外申请授权或参与标准制定等方面进行评价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明专利,可以评定特别奖:(一)原创性重大技术发明,引领未来产业发展,并在实施中取得重大经济和社 会效益的;(二)在解决首都发展的瓶颈制约、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降低资源能源消耗等方 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三)对形成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发挥重大作用,并得到普遍应用的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明专利,可以评定一等奖:(一)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实现重要 技术突破,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 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市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突出作用的;(三)对形成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发挥突出作用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明专利,可以评定二等奖:(一)重大技术发明,属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 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市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较大作用的;(三)对形成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发挥较大作用的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明专利,可以评定三等奖:(一)重大技术发明,属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 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市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一定作用的;(三)对形成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发挥一定作用的第二十条 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 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 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国家标准”是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制定的标准第五章 评审和授奖第二十一条 专业评审组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初审:(一) 各专业评审组对相关领域的推荐专利分别进行预审,提出候选专利;(二) 对通过预审的候选专利,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听取申报人答辩,评审委 员会委员视情况需要可到会议现场核查;(三) 专业评审组根据会议情况,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提出获奖发明专利和奖 励等级的建议名单上报评审委员会;(四) 专业评审组在对推荐专利进行预审和召开评审会议时,参加专家应为 5 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应在到会委员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的情况下,按照以 下规则进行评审:(一) 特别奖应当获得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参会委员的通过;(二) 一等奖应当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会委员的通过;(三) 二等奖、三等奖应当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参会委员的通过 第二十三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从评审委员 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或者由相关评审组的专家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 权利具体人选由评选办公室秘书处提名,经评审委员会主管副主任批准第二十四条 如申报项目不符合获奖条件,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十五条 根据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和个人就初审结果 向评选办公室提出异议的,须如实提出异议理由和相应的证明材料,需要保密的 可在异议材料中注明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写明异议人真实姓名、工作单 位、联系和详细地址,并签名;组织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 写明联系方式和联络人员第二十六条 申报市发明专利奖之后、评奖结果公布之前,出现专利权属纠纷、 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形,确实影响该专利法律状态的,该专利权不得继续 参与市发明专利奖的评选。

      第二十七条 评选办公室在市发明专利奖评选当年的 11 月 30 日前确定拟奖励名 单,由市人事局报市政府批准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对获奖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颁发证书和奖金职务发明专利 的专利权人应从奖金总额中提取 20%的奖金奖励发明人第二十九条 对于授予市发明专利奖的,评选办公室应将获奖发明专利的资料(含 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归档对未获奖的发明专利申报资料,申报人应在评奖结 果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评选办公室取回,逾期由评选办公室统一销毁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评选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相关程序 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评选办公室或市知识产权局 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8年1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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