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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英国婚配制度的转型与法制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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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世纪英国婚配制度的转型与法制改革 张迅实 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 摘 要: 17 世纪后期至 18 世纪中期, 英国经历了一场持久的婚配制度转型传统婚配制度所维护的是神权、习俗及家长权威, 婚配形式也没有形成规范和统一在新的社会背景下, 旧式婚配制度逐步走向瓦解, 而新制度的法制形成过程则长达大半个世纪最终于 18 世纪中叶, 英国在国家层面上建立起统一规范的婚配制度, 婚配事务的裁定权也从教会手中转至政府机构, 实现从“神治”到法治的转变, 它是英国社会步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关键词: 18 世纪; 英国; 婚姻; 法制; 制度转型; 启蒙思想家; 作者简介:张迅实, 历史学博士, 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 讲师收稿日期:2016-11-07Received: 2016-11-07英国是最早进入现代文明的国家, 其社会转型一直吸引着众多研究者的关注与思考, 尤以其法制建设特别引人瞩目18 世纪英国婚配制度的转型即是其法制改革过程中的一个典型, 它使英国人的婚配从“神治”下的宗教束缚及习俗下的家长权威中解放, 并为国家对公众的婚姻事务进行统一司法管治建立制度保障婚配制度的法制统一代表着英国人在意识形态上的一大突破, 其间不乏新、旧观念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博弈, 它也为后世留下一份宝贵的法制建设经验, 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在 18 世纪英国婚姻问题的研究方面, 国外学界的考察主题有:从文学角度看女性的婚姻地位、女性恋爱观与婚配风尚、婚姻中的财产分配及 1753 年婚姻法令的社会影响等, 另外还有针对性行为、家庭、离婚和女性财产相关法律文献等方面的专著研究总体上所涉及研究领域宽广, 研究程度深入, 内容主要集中在女性婚恋及财产问题方面;关于婚配体制问题虽有涉及, 但罕见从国家法制统一的角度进行专论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则包括:离婚法问题、婚姻择偶标准与取向、近代早期婚姻法与家庭法研究以及贵族婚姻状况等几方面研究成果卓著、现实意义突出;与 18 世纪婚配制度相关的内容, 曾被作为婚姻法一部分加以探讨, 但仍缺少独立的专门研究在婚姻关系中, 婚配事务本身要先于家庭生活和离婚问题存在, 它既反映出时人择偶观念在当时制度下的施行情况, 同时也是个人成年后对家庭关系独立感知的肇始因此婚配制度的每一次变革, 实际上都最为直接地标示出新旧家庭观念的冲突和社会制度的调整;反映在 18 世纪的英国中, 它符合了从习俗管制到国家公权的法制改革过程从婚配制度角度出发探讨社会法制变革很有价值, 这不仅是研究近代英国社会转型的一个层面, 而且也利于加深当代人对社会法治道路的认知。

      基于此, 本文立意于英国婚配制度, 分析其从旧到新的转型历程, 并评议它在英国社会法制发展过程中的地位, 以期学界能就此论题展开更为深入的讨论18 世纪以前, 英国的婚配制度并未形成统一体系, 更没能产生一套通行的婚配规则由于没有统一司法解读, 当时人们对婚姻概念的认知并不一致, 婚配形式中也掺杂着早期习俗 (中世纪遗留而来) 、天主教革新、国教新规以及地区特色等各种因素从流程细节上看, 当时的婚配形式可以分为教会婚、秘密婚及立约婚这三种不同类型教会婚 (regular marriage) 是指完全按照教会规定完成的婚礼流程, 它是近代早期英国最主要的婚配形式英国国教安立甘宗在结合天主教对婚礼圣礼规定后, 于 1604 年制定出自己的教会婚配规范, 其主要内容包括:婚礼须在当事者某一方所居地的教堂办理、事前 3 周要有通告公布、由牧师主持、婚礼时间限定在上午 8 点至正午之间举行等[1][2]32教会婚注重开放性, 需要当众“立誓”和公开通告, 同时它也是一种维系夫权下的家庭伦理道德的宗教行为[3]秘密婚 (clandestine marriage) 是在教会婚基础上衍生而来的、不公开的婚配行为, 它虽然不是当时主要的婚配形式, 但却在社会中始终存在。

      在秘密婚中, 当事者可在不被主人、家长知晓的情况下私下结婚, 但要保证足够证婚人 (2 人左右) , 仪式需尽量满足教规;婚礼举办的时间却多数不合教规, 这是为了“秘密”进行之便, 而很多当事者 (如从外地私奔来的青年) 并非出自本教区, 因此它与规范的教会婚还是有很大区别[4]249-250立约婚 (contract marriage) 是不经过教会惯例而由当事者自行结成的婚姻关系, 它是一种传统婚配形式, 虽然逐步为教会婚所取代, 但在 18 世纪之前仍是英国一种重要的婚配形式立约婚的特点是, 注重在证婚人面前举行婚约流程而忽略宗教仪式正规婚约仪式之外, 在偏远地区 (如在苏格兰边区乡下、威尔士和极西南地带) 流行更为古朴简单的婚约方法, 是所谓“握手约” (handfast) , 即通过口头简单约定就能立刻形成婚姻关系一直以来, 这种极简婚约在穷人中普遍流行, 甚至在 17 世纪晚期众多穷人并不在教堂结婚可见在近代早期的英国, 教会是掌控婚配合理性解释权的主要机构, 它指导人们的婚配规范;只要符合其制定的规则, 甚至反抗家长与主人权威的秘密婚也可被承认为有效除宗教外, 道德习俗是制约婚配行为的另一大重要因素, 它所派生出的婚约行为长期存在于社会中, 虽然教会试图否定其合法性, 但婚约却一直为公众所受用。

      因此旧婚配制度是从宗教和习俗中派生出的、不同婚配形式的集合体, 而非统一合理的制度体系, 乃是一种无序状态一、推动婚配制度转型的动因随着 17 世纪后期英国社会的深刻变化, 其婚配制度开始发生转型引发这一状况的主要动因包括:随着新的商业阶层兴起, 商业化观念不断侵袭社会上层;个人主义思潮从欧洲大陆汹涌而来, 使英国人逐步反思宗教体制下的个人生活;启蒙思想家们树立起新的国家权威理论, 开始成为政府的实践指导思想这些新的观念、思潮和理论深刻指导着、改变着人们的生活, 并成为推动婚配制度发生革新的动力与原因首先, 利益化价值观在上层社会兴起, 这种商业潮流推动婚配事务逐渐走向协商谈判, 这导致亟需一种新的法律体系以保障其合法性利益化婚配观念是社会成员争取向上流动的必然产物, 其中婚配一方希求通过结亲提升自身的社会地位, 而另一方则希望可以从婚姻中攫取财富在贵族成员看来, 迎娶富有嫁妆的女子是增加其家族财富的良机, 如 1718 年的一封信件就曾如此劝言:“假如能得到这位现收入 14 000 镑的女继承人做未婚妻, 那么当她母亲和祖父辈去世时候, 你就会有超过 2 万镑的收入了她叫梅利什, 家在诺丁汉郡, 是坦率的威洛比的心肝宝。

      [5]31 反过来, 新兴商业阶层也极力期盼通过结亲跨入上层社会, 一名绅士在 1740 年的一封信中写道:“‘头衔的魅力’可以补偿一块地产霍华德女士想获得头衔并希望使后代成为继承人, 这桩婚事不过需要她用一些贫瘠的地和一点银行或公司股票做交换而已”[5]29 可见, 当时商业财富阶层已成社会上层的热门联姻对象在此背景下, 成婚对象的资格要求变得非常严格, 因此婚姻的缔结须先经过细致谈判一桩好的婚产契约 (marriage settlements) 不仅是婚配双方经济利益的保障, 而且还是精英阶层加强政治、社会联盟及增强家族财产的工具, 于是签署婚约变得越来越像一桩旷日持久的商业合同[6]130[7]罗金厄姆勋爵就曾警告他的继承人:“从格兰比勋爵的事可见, 这很费事, 他都拖了一年多”;而艾格蒙特勋爵则在处理儿子婚事时对管家商量道:“要先保证他的地产不能变少, 然后再尽可能取悦对方[8]73 可见, 这种婚配事务的谈判很复杂, 家族化特性和经济动因是其最主要特色婚配的这种商业化趋势一直受到教会批判, 因此对手握权力的贵族而言, 家族成员的婚产契约条款若要得以履行就须得绕过教会, 这是建立国家层面法律管控的直接原因。

      其次, 个人主义 (individualism) 观念推动身体的解放, 更多人开始在婚配中强调爱情因素及自然权利, 使宗教对婚姻事务的影响力不断削弱17 世纪欧洲的艺术和文学中兴起了一种对自我概念的新兴趣, 它起源于文艺复兴世俗化的个人英雄主义 (出现于切里尼自传文学及蒙田随笔) 以及加尔文主义衍生出的对救恩产生的宗教自省两股思潮在英格兰都产生了作用, 糅合为世俗化的个人主义精神[2]225-228 它向自我标示出一种全新的标准和强烈的利益诉求, 增强了人的自主意识 (autonomy) , 在现实中表现为摆脱身体、精神两方面控制的个人努力正如当时诗人亚历山大·蒲柏曾在著名对句中说:“信仰的狂热导致粗鲁的争斗, 他无权判定谁的生活有错”, [9]盲目的宗教信条很难再束缚住每一个人, 新道德价值标准逐渐取得优势这种反教条和反道德狂热影响到家庭观念, 引发了人们关于生活中“自由意志”“自由机构”和“宿命论”的探讨, [10]结果是在青年人中产生了浪漫爱情情结该情结的主要因素为:世上所有不同地位的人中, 只有一个是能与自己完全契合并厮守的;爱情是最重要的, 超过其他任何理由[2]282 因此个人主义观念下, 婚姻关系的主要基础应是婚配双方的相互爱慕, 神意、家长权威及习俗都不该逾越“这最重要的爱情”。

      在新观念影响下, 18 世纪后的小说和戏剧不断将浪漫爱情定为主角表演的主旋律, 现实里的爱情婚事也不断增多道德保守主义者们极力反对这一现象, 如斯威夫特曾在 1723 年形容爱情为“一种荒谬的激情, 不过被塞进剧里和传奇小说里”[2]283, 甚至到了 18 世纪中期仍有一批有影响力者坚定地反对爱情但很快, 守旧思想便在泛滥的浪漫小说、诗歌中落败在新观念的洪流中, 人们开始强调“身体的爱”, 颂扬纯粹的、本性的爱, [11][12]个人在其中萌发出自决选择婚恋对象的意识因此建立在宗教体系、传统价值观念上的旧婚配体制已不可避免地成为新观念的绊脚石, 而“自我解放”的吁求则成为新婚配制度走向成功的观念保障第三, 社会理论家们不断向婚姻事务投来目光, 他们将婚姻与国家权力、政治关系连接起来, 在客观上为国家管控婚姻提供理论支持如辉格派理论家们认为, 家庭制度不仅是“为生育和照顾子女所创造, 和……形成财产的一代代有组织传续”, 而且也是“一种保障国民财富、人口和商务交流不断膨胀的资源”[13]詹姆斯·泰利尔则把人的天赋自由联系到具体婚配中的权力和选择上, 他认为基于自由选择的婚配权力对社会的繁衍而言是必须的, 同时婚姻应是一种政治管理和财产保护制度, 它使青年初步迈入政治训练[6]130-132。

      单身不婚的约翰·洛克从另一角度对婚姻问题阐述了自己看法:他强调婚姻是任何文明社会必不可少的, 因为婚姻不仅是人口增加和正当繁衍的保障, 也构成了社会的主要单元, 是政治资源 (男性) 的培养器皿洛克指出, 未成年时的子嗣在离开父母权威之前, 不能融入社会契约的机制里, 因为其心智、身体仍未成熟[14]霍布斯与洛克的政治理论分歧很大, 但在个人先于社会这点上却很一致他认为, 在社会化之前, 个体生命是“肮脏、野蛮和短促”的, 权威控制是唯一可以维持公共秩序的手段;此外, 他还最早使用“经营管理” (oeconomy) 一词来阐释独立家庭从中可见, 英国启蒙思想家们在婚姻和家庭问题看法上有很多共同点:第一, 个人先于社会存在, 但个人生活必须置于国家权威之下, 否则不足以称之为“文明”;第二, 婚姻不只是一种家庭关系, 更重要的它是国家人力资源 (主要指政治资源) 培养的制度性保障;第三, 婚姻也应是一种政治、经济管理体系总之, 婚姻的地位被从小单位家庭 (或家族) 中拔高起来, 变成国家体制最基本的单元, 使其成为国家政治、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启蒙思想家的理论在 1688 年之后成为辉格政府最受用的理论指导, 而他们关于婚姻问题的思想见地, 最终也潜移默化地渗入到此后半个世纪里英国婚配制度革新实践中。

      总之, 17 世纪末以来英国社会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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